现代社会治理视野下的刑法谦抑理论适用探究
2019-02-19刘宛春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4期
□刘宛春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目前,刑法的发展趋势呈现出成为广泛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性工具”的势头,但是,作为工具层面来说,刑法也未能理性适应现代化发展,呈现出犯罪化、重刑化、处罚前置化等种种特征,尤其是风险社会理论影响下,风险刑法观的不当发展,导致刑法的边界开始扩大,刑罚不断加重,社会治理效果却不甚明显。而刑法谦抑理论则对于社会治理有着明显的优势。立足于刑法应当谦和、抑制的理念,去进行社会治理,应当综合考虑多个方面,使其符合社会治理的价值目标,符合刑法谦抑理论的正确理解,并且要注意不可一味无限制地谦抑,要看到该理论可能出现的问题并避免或者解决这些问题。
一、社会治理视角下的刑法谦抑概念
(一)刑法谦抑理论观点概述
1.刑法谦抑性的基本含义
“刑法谦抑性一词源于日本,意指刑法的内敛和自省。”[1]155虽其原意及最初目的有负面意义,但目前我们所理解的刑法的谦抑性已有所转变,是指刑法应当谦和、抑制,若是可以不用刑法就能实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就不必动用刑法,只有在不得不用的必要场合才可动用刑法。刑法谦抑性强调的是一种避免不必要时动用刑法,避免不必要地过度使用刑罚,最大程度地保障一种稳定的平和,不使国家刑罚权过多地去干预已经形成、存在甚至发展中的社会关系。
2.刑法谦抑性的性质认定
刑法谦抑性是一种刑法理念。刑法谦抑性要求在适用刑法时在一种谦和、抑制的思想下选择可能的结果,是一种条文之外的指导理念,是可以在深入人心的基础上影响其司法行为的一种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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