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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平衡研究

2019-02-19高泽成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程序

□高泽成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海外已经有将近50年的发展历程,积累了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经验。[1]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国际上已成为打击犯罪和制裁外逃犯罪嫌疑人的有力武器(如泰国他信腐败案、乌克兰亚努科维奇叛国案),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案,域外法律对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设置了诸多限制,以保障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保障人权,做到二者平衡。2018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专门增设了缺席审判程序一章,旨在实现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标。我国基于自身现状,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予以补充完善,使其适应我国当前现状,但在保障人权方面,送达文书困难、保障辩护权利不充分、结果异议权未规定等问题均亟待解决。同时,在惩罚犯罪方面,定性检察机关职责,规定证明标准亦需考究。

一、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我国的定位

(一)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简述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对现行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补充,而不是一种常规的诉讼模式。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我国历经了空窗期、隐性期(增加了特别没收程序、2012《刑事诉讼法》修正、强制医疗程序)和确立期(2018《刑事诉讼法》修正)。[2]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加了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共使用7个条文,分别从适用案件具体情况、管辖、送达、权利及保障、特殊适用情形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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