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死后生育的伦理与法律考量

2019-02-19宋晓晖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宋晓晖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北京 100088)

一、死后生育及其所涉问题概述

死后生育(Posthumous reproduction)或死后辅助生育(Posthumous assisted reproduction),是指两性生殖配子的一方或双方提供者在生殖配子结合成受精卵之前死亡,或体外受精产生的受精卵或胚胎在移植前胚胎基因来源的一方或双方(捐赠情形除外)死亡,此时利用死者先行储存的生殖配子或受精卵或胚胎完成生育,或在濒死或刚刚死亡的人体内提取配子以在日后完成生育(1)。本文所指死后生育不包括自然生育中古已有之的遗腹(2)生育情形。死后生育均需借助辅助生育技术才能完成。在过去没有代孕技术时,死后生育一般有两种情形,即冷冻精子在其储存人死后的生育利用和冷冻胚胎在男性基因来源方死后继续植入原计划进行辅助生育的女方体内完成生育。辅助生育技术和代孕技术的发展使得冷冻卵子和代孕成为可能,于是死后生育问题的场景从男性一方的死后生育扩展到两性任意一方死亡或双方均亡情形下的死后生育,目前实际操作中仍以男性为主。并且,由于冷冻配子和冷冻胚胎在技术上可以使配子和胚胎保存多年仍可使用,现实中存在死者亡后多年而成为生物学上父亲或母亲的可能性。

有影响力的宗教教义对死后生育无共识性意见,罗马天主教反对此种操作,伊斯兰教亦持反对意见,尽管反对理由各有不同;犹太法律则允许死后生育。各国对死后生育的法律规定从完全禁止到许可,差异很大。……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