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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假释制度依法扩大适用的思考

2019-02-19左双林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制度

左双林

(山东省济南第二监狱,济南 250116)

假释,作为公权力抑制犯罪惩戒手段的刑罚制度的一种,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它将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提前归回社会进行改造,既有利于促进罪犯改造积极性,更有助于社会秩序的良性发展。正是监禁刑中这种调动罪犯矫正积极性的执行变更措施,曾让我国创造出外国人眼中罪犯矫正史上的“中国奇迹”。2018年,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扩大假释适用的征求意见稿,更表明对于新形势依法扩大假释适用的重视。实操中,假释在有效加强社会参与罪犯改造的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面临着诸多的难题,存在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由此,如何在新形势下既要遵循法律原则,同时还要坚守罪犯改造目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依法发挥假释制度的优势,彰显假释功能,是监狱刑罚执行者和研究者值得深思的问题。

一、假释制度的研究综述

假释的产生始源于英国人亚瑟·菲利普创建的“释放票制”,再由亚历山大·麦克诺奇以“点数制”形式首次取消定期刑,最后到“累进处遇制”(爱尔兰假释制度)成功确立。假释的基本理念和做法直接源自累进处遇制,是累进的高级处遇阶段。19世纪中叶,英国监狱改革家沃尔特.克罗夫顿创立了爱尔兰累进制,对得到有条件释放的罪犯配以社会监督,促使罪犯在过渡中顺利回归社会。[1]随着假释制度在世界的广泛传播,实行假释的目的也逐渐从最早是减少和控制监狱罪犯人数、加强监狱纪律管理、调节刑罚过度严厉演变到作为一种奖励、教育、矫正罪犯,帮助罪犯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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