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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机构的穿透式监管

2019-02-19沈伟杰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金融

沈伟杰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上海 201600)

一、引言

在2018年“两会”期间,时任证监会副主席姜洋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特别表示,在资本市场上建立穿透式监管,创造了特有的中国监管方式。从实践来看,资本市场实施穿透式监管的效果也正在不断显现。[1]原银监会2018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的会议纪要中指出要加快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银行制度,加强股东的穿透监管。原保监会2017年连续几个月在其下发的监管文件中提及“穿透式”监管,2018年3月新下发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又再次指出,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保险公司实施穿透式和分类监管。(1)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在新下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正式将穿透式监管作为资产管理业务监管原则之一。(2)针对当前我国金融市场资管产品层层嵌套、公司股东治理混乱等金融乱象,穿透式监管的理念受到了监管机关的青睐,正覆盖我国金融领域全范围,成为金融市场监管的一把“利器”。(3)

二、金融机构穿透式监管的内涵

(一)穿透式监管的定义

穿透式监管源自于美国1940年投资基金法3(c)(1)(A)条的“look-through”条款,其规定非实业机构投资者拥有私募基金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时,该机构投资者的股东也被视为私募基金的受益人,受到受益人不得超过100人的法律限制。[2]“look-through”条款的目的在于还原事物的本质,实现当局的特定监管目的,我国的穿透式监管正是借鉴了这一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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