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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别论之立法得失及对我国的启示
——以女性主义法学为分析范畴

2019-02-18曹智

社会科学家 2019年3期
关键词:女性主义法律

曹 智

(广州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社会性别论既是女性主义法学的独特意识、视角、立场,又兼具路径、方法、践行之复合多重态势和秉性。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其对立法等法律系统的影响慢慢呈现并日趋增多,女性主义法学者们竭力促使法律制定者和解释者们去关注以往为他们所忽略的社会性别意识,立法者们的关注又渐次深浅不一地投射于立法实践之中。这种立场培养和实施值得我国未来立法予以借鉴引用,以期弥补我国立法传统里社会性别论这一重要元素的缺失。

一、社会性别论之立法建构

(一)立法机构中女性数量增加

在女性主义法学的倡导之下,各国立法机构中的女性数量有明显提升。1970年至1990年,美国州层面立法机构的女性数量为先前的四倍。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在全世界范围之内的国家立法机构席位当中,女性占至10%,瑞典的女性立法委员高至50%。古巴同样致力于消除社会性别歧视和促进女性的赋权运动。自古巴革命以来,女性在国会的代表达到36%。叙利亚亦举力增加女性在立法机关的席位。墨西哥的女性立法员虽然没有超过24%,但正采取措施通过选举法提高女性代表比例。女性性别数量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带来关乎女性的立法数量增加的等量效应。

(二)反性别歧视之立法

在美国,反性别歧视的著名立法有民权法及其修正案。由于同等资质的女性不曾得到她们应得的同等报酬和工作地位,社会性别刻板陈见和其所导致的歧视是女性面临的巨大问题和获取成功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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