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裁判的中国境遇:理论、规范与适用
2019-07-06翁晓斌郑云波
社会科学家 2019年3期
关键词:规范
翁晓斌,郑云波
(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8)
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法学的传统问题也是前沿问题,被视为“民事诉讼的脊梁”。我国法学界对证明责任的含义、性质、分配、作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然而,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关于证明责任的一些基本问题尚未达成统一认识,甚至还存在许多误区。而在我国长期强调主观证明责任的逻辑背景下,①关于主观证明责任的逻辑在我国长期处于支配地位的原因可参见霍海红:《主观证明责任逻辑的中国解释》,《北大法律评论》2010年(第 11 卷)第 2 辑。更能反映证明责任本质的客观证明责任以及作为其适用机制的证明责任裁判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特别是《民事诉讼法》修改(2012年)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颁布(2015年)以后,证明责任制度在规范层面有了新的发展,然而相应的研究尚较缺乏。因此,结合证明责任的相关理论及当前司法实践,对这些新的发展特别是证明责任裁判问题进行梳理和探讨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理论溯源:证明责任裁判的生发机理
(一)证明责任的双重含义
正如德国学者汉斯普维庭所言,选择“证明责任”一词是“最不幸的,因为它最容易引起混淆”。[1]长期以来,对于证明责任概念的界定,学术上一直纷争层出,莫衷一是。但就目前而言,从主观和客观两个基本向度对证明责任的含义进行认识已成为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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