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1930年代国有铁路“扶植实业”特价专价原则的确立、动因及其影响
2019-02-18黄华平
社会科学动态 2019年6期
关键词:铁路
黄华平
民国时期国人对特价专价的认识,即“ 特价与专价赖以适用特殊运输状态而为普通运输之一种救济方法也。特价亦称特定运价,以国民经济,社会福利为前提并期适合环境之需要,特订立一种特别价目,计算运费,任何货商或公司无分轩轾,得一律享受,是也。专价亦称特约运价,乃铁路承政府之命令,或与某公司某货商因奖励生产,或以竞争关系订立合同,享受专价权利,并以订约人为限者是也。”①由此可知,特价专价不仅是铁路货物运价的重要形式,而且它应以服务社会经济和国计民生为主要原则。事实上,我国铁路货运特价专价,直至1930年代初期才逐步确立了“ 扶植实业”的原则。目前,学术界对其确立的过程、动因和意义尚未有深入的探讨②,本文拟作初步分析,以祈方家指教。
一、“扶植实业”原则的确立
1928年之前,我国各路局已制定名目繁多的特价专价制度。如京汉路运营之初就制定31款专运猪羊、32款专运盐煤灰石片、33款专运五谷和34款专运周口店、韩继、坨里煤斤往琉璃河等特价专价制度③;津浦路则有豆子、豆饼、木料、粮食五谷、内地头等各货、外洋头等各货、食盐、米豆、花生、核桃仁和芝麻等特价专价制度。④此时的铁路主管机关邮传部和交通部并没有出台规范性的规章制度,特价专价漫无标准,各路局放任自为,滥用特价专价,普遍以“追求营利”为目的。比如,在当时各路局与沿线煤矿企业签订的煤运专价合同中,煤矿企业虽然获得运价方面的优惠,但同时路局也获得了好处,最典型者莫过于煤炭售价方面路局获得的让利。……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