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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言论

2019-01-27

中国司法 2019年2期
关键词:律师信用法治

李 林:波澜壮阔的中国法治40年

改革开放40年的历史,是中国法治不断变革、日趋完善和持续发展的光辉历史,是党领导人民走上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光辉历史。40年来,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要坚持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保障人权,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推进宪法法律实施。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结合。要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学习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经验。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社会政法学部副主任李林如是说,《光明日报》,2018年12月15日)

田成有:把握科学立法的三个维度

科学理念上,科学立法首先不能超越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律,不能盲目制定不合实际、无法实施的法律。其次,科学立法要遵循法律体系的完整统一、协调衔接、内在和谐。科学内容上,科学立法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保障方面,应当由立法予以规定的权利得到及时规定,不能进行不适当的限制和干预,对公民义务的设定,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适当,并充分考虑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平衡性。科学方法上,科学立法必须建立和完善一套最有利于多数人表达意志和利益的民主程序,程序越民主,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就表达得越充分,立法的内容就越接近科学。首先,从立法程序讲,要制定如何立法的技术手册和程序规范,从立法活动的各个环节设定科学的质量标准,统一指导和规范各级立法机关。其次,就是从拟订立法规划、制定立法计划到条例草案的起草、调研、征求意见、审议、表决等各个环节都有科学的细化标准。

(田成有如是说,《法制日报》,2019年1月2日)

王敬波: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强化法律实施的基础性工程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效能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构建权责统一、透明规范、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提高政府治理能力。为发挥《意见》规定的“三项制度”的综合效用,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具体规则,防止制度异化。一要明确执法信息公开和不公开的范围,发挥执法公示制度的正向激励作用。需要进一步厘清行政执法中可以公开的信息的范围和不能公开的信息。对于行政执法结果信息的公开也应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二要科学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对于不同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记录制度不宜一刀切,应因地制宜,因行为施策。三要明确执法机构和审核机构的法律责任,建立依法执法的防火墙。执法机构和法制审核机构之间需要对各自的权责边界、履职规则等进行明确。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王敬波如是说,《法制日报》,2019年1月9日)

韩秀桃:党对律师工作全面领导的实践要求

党的领导是律师制度之魂,我们要切实把党对律师工作全面领导落实到位。加强党对律师工作全面领导,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发展之路。必须坚持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加强党对律师工作全面领导,必须持续不断地加强律师行业党组织自身建设。必须切实提升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凝聚力、各地律师协会党组织的号召力、各级律师行业党组织的引领力。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必须充分发挥律师行业党组织作用。要把准方向、谋划大局、定好政策、促进发展、狠抓落实。加强党对律师工作全面领导,必须努力造就一支让党放心、人民满意的律师队伍。要把党建工作与律师履行政治使命相结合、与律师履行法定职责相结合、与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相结合。加强党对律师工作全面领导,必须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律师行业规律党建工作新模式。必须尊重律师行业规律、体现律师行业特点、符合律师执业特征,推进全行业党建工作再上新台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秘书长韩秀桃如是说,《学习时报》,2019年1月2日)

陈甦 赵磊:完善民营经济法治保障,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要加强民营经济的产权保护。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民法典立法工作,《民法总则》已经出台,其第117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对于这一规定中何为“公共利益”要严格限定,不宜做扩大解释。在接下来物权编的具体条文设计中,应该坚持所有主体一律平等的原则,加强对涉及民营经济物权的保护。对民营企业涉及股权纠纷的,对事实一定要调查清楚,适度加大法院主动调查的力度,严格依据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要构建良好的法治信用体系。倡导契约精神,保障民营企业的缔约自由,严厉惩处违约行为与失信行为。运用数字化、信息化、互联网以及人工智能等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对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违约行为、失信行为予以准确记载,纳入个人诚信、企业诚信的体系之中,建立法治信用的长效机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陈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室副主任赵磊如是说,《法制日报》,2019年1月2日)

杜 民:社会信用立法要把握好四个方面

探索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相关法律制度,研究制定信用方面的法律,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但必须认识到,社会信用立法直接关系公民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无论在价值选择还是技术规则确立方面,都应保持高度审慎的态度。一要适时出台统一规范。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形成共识、推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立法十分必要。二要注重把握重点领域。现阶段,立法应该有所侧重,选择重点领域先行立法,而不宜面面俱到。三要区分法律规范与道德标准。在推动信用体系立法的过程中,应避免直接引入道德概念,而是要将抽象的道德概念转化为清晰明确的法言法语,将复杂的道德判断转化为逻辑清晰的归纳判断。四要高度关注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信用立法必须对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权予以高度关注,通过精细的设计,尽量平衡隐私保护与信用信息共享之间的矛盾,尤其是要防止公权力对个人事务的过分干涉,影响社会活力。

(杜民如是说,《学习时报》,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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