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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完善我国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路径

2019-01-21何俊萍

西部论丛 2019年3期

摘 要:随着企业破产的依法展开和深入推进,破产管理人制度在运作中出现了很多新问题,致使破产管理人制度在一些方面表现出与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应、不协调的状况。在我国经济改革的新社会背景下,完善我国的破产管理制度成为极为重要的一部分。

关键词:僵尸企业;破产管理人;完善路径

一、引言

我国《企业破产法》创设了管理人制度,这是我国企业破产法规范化、市场化的重大制度改革。但是,在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破产管理人的人员结构不合理,法院决定管理人的指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制度不合理致使破产管理人工作的懈怠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破产法的实施效率,特别是对当前僵尸企业的治理形成制度性阻碍。因此,急需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给予完善,这样才能保证对僵尸企业的合理治理,去产能并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不足

(一)管理人的法律定位模糊

我国的《破产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未明确规定我国的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不明确给破产法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首先,不利于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关系。破产法的价值目标就是平衡各方的权益,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只有处于中立的地位,才能较好的平衡各方利益冲突。其次,不利于保证破产管理人的独立性。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应当是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独立主体,不能受法院或者其他利益主体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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