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土地所有权视域下“包产到户”的法理阐释

2019-01-21金勇兴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金勇兴

(中共温州市委党校 党建党史教研部,浙江 温州 325013)

“包产到户”是中国农村经济改革中的一个伟大创举[1]。早在1956年,在全国农业合作化的高潮中,中共永嘉县委就在燎原社进行“包产到户”的试验[2]。永嘉县“包产到户”在全国最早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进行农业生产责任制试验,是温州模式的起始,是中国农村改革的先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创新的典范[3]。然而,现有“包产到户”的相关研究文献,主要局限于历史事件叙评,缺乏深入的理性研究,尚未从土地所有权视角揭示“包产到户”的法理内涵。“包产到户”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分置为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简称“二权分置”。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立到现在,经历了数次变革。无论是1956年浙江省永嘉县燎原社“包产到户”试点,还是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在“包产到户”的契约上按下了自己的手印,都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既有一定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4],也有一定局限性。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明确提出改革创新的思路[5],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置为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实行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分置,简称“三权分置”。“三权分置”不仅深化了“包产到户”的法理因素,而且展现了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分置,有利于克服“二权分置”的局限性,再现了一定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辩证统一。因此,从土地所有权视域下阐释“包产到户”来龙去脉的法理因素,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