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NGO小额贷款机构的使命偏移研究
2019-01-21谭燕芝李涛
区域经济评论 2018年3期
谭燕芝 李涛
一、引言
20世纪70年代,尤努斯教授(Muhammad Yunus)提出小额贷款的融资模式,在孟加拉国的格莱珉银行建立了小组联保制度。由于其贷款简单、关注贫困客户等服务特点,各国纷纷开始效仿并且成为了社会扶贫支农的有效手段。2005年是联合国“国际小额信贷年”,中国开始尝试这种新兴的融资模式,为了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三农”以及中小型企业,中央一号文件从2004年至2016年连续13年强调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和微型金融服务,积极推动社会资金进入农村,解决农村融资困难的局面。至此,小额贷款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据官方统计(表1),至2016年,全国共有8673家小额贷款机构,是2010年的3.3倍。公司实收资本8233.9亿元,比2010年多出6452.97亿元,贷款余额9272.8亿元,而2010年的贷款余额仅1975.05亿元。以湖南地区为例,湖南小额贷款机构从2010年的30家上升到2016年的128家,贷款余额也从14.22亿元蹿升到104.1亿元。但是其支农扶贫的效果却不太理想,仍然存在大部分的农户无处可贷,而同时小额贷款机构的客户也没有覆盖贫困人群。

表1 2010—2016年小额贷款公司统计表
现代社会的小额贷款机构可以按照经营特点分为商业性和福利性两类。商业性的小额贷款机构以其可持续性为重点,而福利性的小额贷款机构更注重改善社会经济,为贫困人口创造福利。中国的福利性小额贷款机构主要分三类:一是非政府组织,它是独立于政府的非营利机构,主要资金来源为政府或者社会的基金。最早成立的机构有易县经济合作社、虞城县扶贫经济合作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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