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知情同意原则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中的适用性

2019-01-19李博郭凤丽

山西农经 2019年22期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李博 郭凤丽

摘 要:在步入“后隐私”时代的背景下,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频发,这就对加强保护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的立法提出了更高要求,而知情同意原则是信息主体实现个人信息自治的重要工具。在把握信息业者驱利动机、信息主体便利动机的基础上,探讨完善知情同意原则的实践路径,以平衡信息的多元价值,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业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知情同意原则;个人金融信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文章编号:1004-7026(2019)22-0135-02         中国图书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志码:A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也逐渐趋于多样化及专业化,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进入金融市场,导致出现了诸多问题,例如产生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归属于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受到侵害,例如基本的知情权;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他人的危害。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保护,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安全的前提[1]。

1  知情同意原则的基本认知

1.1  知情同意原则的概念

知情同意原则,包括知情原则与同意原则两方面的内容。基于此原则,可以判断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具体而言,知情原则是指对信息控制者所收集个人信息的内容、类型、用途等相关信息有所了解;同意原则是一种个人主观意志的表现,即对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与处理个人信息相关的活动进行授权的一种行为活动[2]。

知情同意原则具备一定的通用性,适用于國际社会,主要用于保护个人信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20世纪80年代颁布并实施《隐私保护和个人数据跨境流通指南》,该指南明确规定了收集限制原则与个人参与原则,明确规定了数据主体的权利内容,即同意权与知情权的相关内容;又规定了数据控制者的义务,即积极告知数据主体相关信息。基于此,其他国家在参照的基础上,结合自己国家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国情的“知情同意原则”,以便保护个人信息。

1.2  知情同意原则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在逻辑

制定知情同意原则的出发点是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其中,知情是一种认知,同意是一种判断。知情,即了解信息控制者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的内容、类型、用途;同意,指的是一种授权行为,即允许信息控制者、信息处理者对信息进行后续的处理,是判定该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的主要依据。在大数据时代,信息作为一种商品,潜在的商业价值是不容忽视的,其通常被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相关主体视作新生的生产要素,日益受到重视[3]。

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两大主体,即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与互联网金融消费主体,并由前者向后者提供金融服务或者销售互联网金融产品。在这个过程中,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会向互联网金融经营者提供个人信息或交易信息。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通常会采取多种方式收集和使用个人金融信息,帮助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创新金融产品、防范金融风险。个人金融信息的多元化收集方式属于一种创新,有利有弊。一方面,打破了传统的“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的信息收集模式;另一方面,提升了金融消费主体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系数。

2  我国知情同意原则适用现状和理论基础

2.1  金融消费领域知情同意原则实践困难

通过查阅相关统计数据发现,对所购买的金融产品表示“不太了解”的人占比为52.54%,对所购买的金融产品表示“完全不了解”的人占比为11.86%。由此可见,在金融消费领域,消费者并不能真正享有知情权。同时,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的调查分析,“知情权难保证”成为金融消费纠纷中的主要问题之一,相关投诉也呈增长趋势。电子合同、格式合同等交易合同条款复杂冗长,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并不能在短时间详细阅读合同相关内容,对其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并不知晓,仅局限于工作人员的介绍。这种具备较强隐秘性的信息收集方式和产生于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使金融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存在法律地位不平等的风险。

2.2  知情同意原则的理论基础

在学术界,有人认为个人信息的自决权源于1983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人口普查案”的判决,且信息不对称理论推动了知情同意原则的诞生。个人信息自决权仅是为凸显信息中人格权的利益,而一般人格权主要用于平衡其他权利。一般人格权在德国有适合的环境,并且也有一定的历史渊源,我国《民法总则》中虽然规定了个人信息权,但我国一般人格权与德国立法中的法律概念和适用均存在不同。

3  知情同意原则的立法现状

3.1  国际各国均在立法中规定了知情同意原则

欧洲委员会制定了《个人数据处理中的个人保护公约》,首次提出保护个人数据的相关内容,并于2012年进行修订,明确规定了合法的数据处理活动应具备的前提条件,即得到数据主体的同意或者由明确的法律条文予以规定。2018年5月,欧盟议会批准通过《统一数据保护条例》中对合法性原则的规定,并立即生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正当信息通则》中对选择或同意原则予以明确规定,消费者拥有两种类型的选择或同意机制可供选择。国际社会上,各个国家对将同意视作信息处理活动的合法性原则基本表示认同,同时也指出同意并不能作为唯一的标准判断信息处理活动的合法性。

3.2  我国知情同意原则的立法现状

我国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引入知情同意原则,并主要将其用于个人信息保护模式与制定规范方面。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正式规定信息主体的知情同意权,凡是涉及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均应得到信息主体的同意,该决定将知情同意原则作为收集、处理活动合法性的必要条件。同时,我国于2018年5月颁布实施《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安全原则,确立知情同意原则,规定信息控制者有义务向信息主体告知信息处理的情况并取得其同意,同时该规范也规定了取得同意的例外情形。上述举措说明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并积极地探索以立法的形式规范信息控制者的行为活动,保护信息主体的权利。

4  适用知情同意原则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建议

信息主体专业能力、理解能力的参差不齐,很可能导致知情同意权空落,而严格的知情同意原则又将导致信息控制者成本提高。因此,通过立法规定知情同意原则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产业发展,既要充分发挥信息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又要进一步推动信息产业发展,是一个值得深思的方向。

4.1  建立金融机构的内在机制,保护金融消费者

基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角度,金融机构本身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而且基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健全的现状,商业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所受到的外部约束力不够,发生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违约成本较少,进而导致其不能真正落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措施。同时,我国整体经济环境存在诸多困境,例如不健全的金融环境监管机制和不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这也在某种程度上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4.2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落实知情同意

要想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就必须在披露信息时坚持全面性、透明性以及客观性3大原则。金融机构在披露相关信息时,要基于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易懂性、及时性,积极向金融消费者履行详尽告知的义务,确保金融消费者全面了解所购买的金融产品信息。同时,在落实知情同意原则时,需要通过提高信息主体的参与度,限制信息收集者和处理者在技术和信息上的优势地位。

4.3  贯彻知情同意原则,协调保护规则

(1)将个人信息、信息处理者、信息控制者分别类型化。一方面,在特殊个人信息同意条件方面,各国均规定了更严格的内容。例如欧盟在其颁布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中细分了个人数据,即一般类型数据和特殊类型数据,并依据数据类型规定信息处理者和控制者在适用知情同意时所应履行的义务。我国在《规范》中对个人信息进行分类,主要包括个人一般信息与个人敏感信息,并明确了具体的分类标准。另一方面,基于业务的重要性、关联信息的规模、信息源头与流向等因素,将信息控制者和处理者类型化。具体而言,基于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多样性,使信息经营者采用多样化的方式收集信息,并將其用于不同的事项中,若所收集的个人信息具备较高的敏感度、潜在发生安全事件并带来较大危害的可能性较高,那么其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2)积极创新并保持制度弹性。同意原则被国际上多个国家采用,并将其作为判定信息处理活动是否具备合法性的基本原则之一。需要注意的是,同意原则并不是唯一的合法性原则。因此,应将合法性原则的基础多元化,避免僵化使用知情同意原则。欧盟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为保护个人数据的私权而创建保护模式,是基于用户知情同意的前提,并对除同意原则之外的其他6种合法性基础予以规定,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发现,既满足同意原则,又满足其他合法性条件较困难。我国在《规范》中对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征求同意等进行了规定,同时为保障个人信息的流通价值留下了空间。

参考文献:

[1]汤敏.论同意在个人信息处理中的作用——基于个人敏感信息和个人一般信息二维视角[J].天府新论,2018(2):76-82.

[2]刘泽刚.欧盟个人数据保护的“后隐私权”变革[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4):54-64.

[3]徐会志.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6.

猜你喜欢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P2P中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机制初探
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法律保障机制:信用卡滞纳金违宪案
为金融消费者铸就维权的“盾牌”
后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路径选择
金融消费者支付结算领域权益保护问题探讨
超龄农民工的权益保护探讨
试述我国《证券法》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论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谈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履约的几点经验
城镇化过程中土地流转对农民土地权益影响问题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