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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变文法律词汇考释

2019-01-17韩丽

西部论丛 2019年2期

摘 要:本文以敦煌变文为切入点,参考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法制文书,对唐代俗文学中出现的法律词汇进行辨析,以窥见唐代法律风貌。

关键词:敦煌变文 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 法律词汇

敦煌变文,即清朝末年,在敦煌藏经室发现的一批唐五代时期的俗文学写本,统称为“变文”,郑振铎先生首先采用“变文”这一名称,遂得到学界认可,后对于敦煌变文的研究逐步深入,1957年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王重民、向达等编《敦煌变文集》,乃敦煌变文辑佚的集大成之作。《敦煌变文集》一书分为八卷,共计七十八篇文章,卷一、卷二、卷三以及卷八主要收錄《伍子胥变文》、《孟姜女变文》等民间故事,卷四、卷五、卷六、卷七主要收录《太子成道经一卷》、《太子成道变文》等佛教经文。

在对佛教的研究中,经常会看到“经变”一词,经是佛经,毋庸置疑,而“变”为何意?我国唐代时期盛行画地狱图,一般为劝善惩恶而绘制各种地狱苦难的图像,又名地狱变。四川大足宝顶大佛湾地狱变之雕刻,系保存最完整的大幅群像。其雕刻分上下两层,上层正中有地藏菩萨像,菩萨左右分刻秦广王、初江王、阎罗天子等十王像,下层刻刀山、镬汤、寒冰、剑树、拔舌、毒蛇、阿鼻等十六地狱的情形。每一像旁,均有题名与赞词。由此可知“变”乃“变相”之意,即用通俗的绘画故事来讲述佛经的精义,有教化宣传之用。推而广之,“变文”即起初以佛经故事写成的说唱文学,包括涵盖历史故事民间传说等。敦煌发现的写本中,原来标明是变文的,仅有《汉八年楚灭汉兴王陵变》、《舜子至孝变文》、《八相变》等九篇 ,后人辑佚整理后,将虽未标明变文字样但具备变文特征的写本,亦整理入变文集中,本文所称变文即为后者,主要以王重民、向达等编《敦煌变文集》为研究对象。

近年来学界敦煌变文的研究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为以现存敦煌变文为蓝本,对其校勘考释,诸如张涌泉等注《敦煌变文校注》、蒋礼鸿著《敦煌变文通释》等;一种为对从文学、美学、历史学等领域对敦煌变文做跨学科研究,诸如谢柏梁《敦煌变文中的复仇哀曲》、王于飞《字纸崇拜、舍经入寺与敦煌变文写卷的生成》,可喜的是,法学领域亦对敦煌变文予以关注,楚永桥《燕子赋与唐代诉讼》、陈登武《燕子赋所见唐代诉讼制度》的都以敦煌变文中《燕子赋》为视角对唐代诉讼中诉讼、受理、结案等环节予以阐释,但是笔者认为法学研究领域尚没有对以下两点加以重视:第一对敦煌变文中法律词汇的考释,虽然现已出版多部对变文的校注作品,但是多以语义研究为主,并未对词汇从法律角度做深入阐释;第二法学领域目前对敦煌变文的研究,一般以《燕子赋》为蓝本,且多以程序研究为主,其实在敦煌变文中除《燕子赋》以外,《唐太宗入冥记》、《伍子胥变文》、《茶酒论》等文中均含“争讼”因子,从不同角度反映唐代诉讼风貌。故本文拟从敦煌变文入手,兼参“后晋开运二年(945)寡妇阿龙地产诉讼案”、“宝应元年(762)六月高昌县勘问康失芬行车伤人案卷”等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对变文中出现的主要法律词汇做一考释,从对词汇的考释中窥见唐代诉讼一隅,兼论唐代诉讼风气状况。

“括客”与“俌逃落籍”

《燕子赋》讲述一则寓言故事一只雀儿霸占燕子夫妻的巢穴,并殴伤燕子夫妻,燕子夫妻诉至凤凰处,要求凤凰科责。全文以拟人的手法讲述一起诉讼的起诉、受理、判决的全部过程。其载:

“云:明敕括客,标入正格。阿你俌逃落籍,不曾见你膺王役。中遣官人棒脊,流向儋崖象白。”

此乃雀儿以违反“括客”法令规定,以“俌逃落籍”罪名要挟燕子夫妻,企图逼走燕子夫妻,占领他们的巢穴。在封建社会中,农民逃亡是屡见不鲜的社会现象,秦代即有记载。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对逃户记载:“可(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弗鹞(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医殳(也)”此处匿户即逃户,或作“流人”、“浮客”。

唐朝初年,逃户频发。据《唐大诏令集》 记载“江淮之间,爰及岭外,涂路悬阻,土旷人稀,流寓者多”,贞观初年,全国总户数不满三百万 。安史之乱后,逃户现象愈加严重,令逃户回原籍也成为不能。

括客,又名括户,即检括逃户,唐代多次实施括客。贞观十六年“敕天下括浮游无籍者,限来年末附毕” ,后武则天又曾派“十道使括天下亡户” ,唐代政府针对逃户所采取的措施主要为勒令逃户附籍,一般是勒令逃户回原籍,后于开元年间作出调整,允许就地附籍。

对于逃户问题,唐代政府除以“括客”等方式治理以外,法律也规定了相应惩处措施。《唐律疏议》第十二卷户婚下第150条脱漏户口增减年状、151条里正不觉脱漏增减以及152条州县不觉脱漏增减,均与逃户问题相关。第150条律文“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女户又减三等”明确规定了对“脱户者”家长的处罚。疏又云“率土黔庶,皆有籍书。若一户之类,书脱漏不附籍者,所由家长合徒三年”,可知所谓“脱户”,即“脱落不附籍”,亦即雀儿口中“落籍”之意。此外,第151条、第152条对于“不觉脱漏”的里正、州县官员按辖内脱漏户数定罪处罚,处以笞刑、杖刑以至徒刑。不难看出,唐代对“落籍”的处罚不仅限于“脱户者”家长,而且对“脱户者”所在辖区的里正、州县等政府官员亦有相应处罚。还可看出,对于“脱户者”的处罚,刑及家长但并不罪及本人,此与唐代注重礼法与宗法制度不无关系。

“款状”与“对直”

《唐太宗入冥记》记述玄武门政变后,其兄弟建成元吉在冥司告发唐太宗李世民,唐太宗李世民“生魂”接受冥司判官崔子玉裁判的故事。其中记载:

崔子玉奏曰:“二太子在来多时,频通款状,苦请追取陛下,称诉冤屈,辞状颇切,所以追到陛下对直。”

所谓二太子即李建成和李元吉,系李世民兄弟,死于玄武门政变之中。此处提到“款状”,即诉状,而“频通款状”,即多次起诉之意。而在《燕子赋》中对“起诉”另有别称。《燕子赋》记载:

夫妻相对,气咽声哀:不曾触犯豹尾,缘没横罗(罹)鸟灾!遂往凤凰边下牒分析。

此处“下牒”,即起诉,而下文“燕子文牒,并是虚词”,即诉状。

敦煌出土的、我国现存最早的诉讼文书“后晋开运二年(945)寡妇阿龙地产诉讼案”文书落款为“开运二年十二月日寡妇阿龙牒”。

唐代诉讼一般称之为“牒”,少数情况下也称之为“状”。 较之于状,牒的意义更为宽泛,唐宋以后“状”的意思范围逐渐缩小,后特指诉状。《唐律疏议》第355条规定“诸告人罪,皆须明注年月,指陈事实,不得称疑。违者,笞五十。”可知唐代及对起诉作出形式和内容要求,但是由于唐代百姓知识水平所限,并非所有人都能亲自书写诉状,故而会常有代写诉状,《唐律疏议》对此亦有明文“诸为人作辞牒,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重罪重,减诬告一等”,该条款为对代写诉状的人“加增其状”的限制和惩罚。另外唐代一般不允许越级诉讼,《唐律疏议》明确规定“诸越诉及受者,各笞五十。”可见唐代对于越级诉讼,不只对起诉人施以惩处,对受案人也要做出处罚。

《唐太宗入冥记》中提到“所以追陛下对直”、《燕子赋》中所说“终须两家,对面分雪”“眯目上下,请王对推”等等,所谓“对直”、“对面分雪”、“对推”皆是要求原被告双方到庭参与诉讼,两造对质。关于唐代庭审情况的直接记载匮乏,冥司判案和出土案卷均可视为唐代诉讼中庭审程序的不同记录形式。 冥司判案的笔记小说仅能作为参考资料,出土文献才可作为印证。目前保存较为完整的敦煌“后晋开运二年(945)寡妇阿龙地产诉讼案”民事诉讼案,以及吐鲁番“宝应元年(762)六月高昌县勘问康失芬行车伤人案卷”刑事诉讼案,可从个案角度反映唐代庭审环节。唐代庭审制度中存在拷讯制度,拷讯制度古已有之,睡虎地出土的秦墓竹简中即有对拷讯的记载,到唐代日趋完善。敦煌变文《茶酒论》记载拟人化的茶和酒的一场辩论,云:

酒罍(煞)父害母,刘零为酒一死三年。吃了张眉竖眼,怒斗宣拳。状上只言粗豪酒醉,不曾有茶醉相言。不免(囚)首杖子,本典索钱。大枷(榼)项,背上抛椽。

所谓“杖子”“大枷(榼)项”“背上抛椽”即对拷讯的描写。对于拷讯,历来唐律研究者论述颇多,在此不再赘述。

“晚衙”与“六曹官”

《燕子赋》中雀儿要求狱子为其“脱枷”,狱子不肯,雀儿说“官不容针,私可容车。叩头与脱,放到晚衙。不须苦死相邀勒,送饭人来定有钗”,雀儿所称“晚衙”,即唐代州县办公时间“两衙”之一,两衙分别为朝衙和晚衙。日本僧人圆仁所著《入唐求法巡礼行记》详细记载“唐国风法,官人政理,一日两衙,朝衙晚衙。须听鼓声,方知坐衙,公私宾客侯衙时,即得见官人也。”另外唐代文人诗作中也多次提到“两衙”、“晚衙”一类,白居易《城上》云“城上咚咚鼓,朝衙复晚衙”,另元稹《醉题东武》“功夫两衙尽,留滞七年余”。由此可知,唐代存在“两衙”制度,而且以“鼓声”为标志。但是“两衙”制度仅存在于州县地方政府,唐代中央政府并不存在“两衙”之说,唐代中央政府存在“宿值”。《唐六典》记载“凡尚书省官,每人一日宿值,都司执职簿一转以为次。凡内外百僚日出而视事,既午而退,有事则直官省之;其务繁,不在此例。”可知一般唐代官员日出上班,中午下班,只上半天班,但各官署须安排一人值班。但是事务繁忙的官署,不适用。浪漫的唐人往往在宿值时诗兴大发而作佳句,故不少诗文以“宿值”、“寓直”为名,宋之问《和姚给事寓直之作》、张说《宿值温泉宫羽林献诗》等等不胜

枚举。

《唐太宗入冥记》中提到“六曹官”,谓之“阳道呼为六曹官,阴道亦呼为六曹官。”所谓冥界六曹即天曹、地曹、冥曹、人曹、神曹和鬼曹。平遥古城城隍庙中即有“六曹府”,供奉阴间六位判官,六位判官没有名字没有职责划分。东汉尚书开始分为六曹治理国事 ,据《续汉书·百官志三》记载,有三公曹、吏部曹、民曹、南北两主客曹、二千石曹、中都官曹。两晋、南北朝,除北周不设尚书外,均以五曹或六曹尚书统辖诸曹。隋定制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唐沿袭随,直至清末,其中刑部掌管国家法律、刑狱等事务,又称秋官。唐代皇帝享有最高司法权,拥有终审权和赦免权。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录囚制度,虽盛起于东汉,但唐代录囚制度有所发展并趋于完备,皇帝亲录囚徒成为常典。《旧唐书》载唐太宗贞观六年“亲录囚徒,归死罪者二百九十人于家,令明年秋末就刑。其后应期毕至,诏悉原之。”此外,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为唐代中央专职司法机关,称中央三法司,其中大理寺作为中央审判机关,刑部作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而御史台则为中央监察机关。每逢大案,常常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称为“三司推事”。

“上柱国”与“收赎”

敦煌变文《伍子胥变文》记载:

中有先锋猛将,赏绯各赐金鱼;执毒旌兵,皆占班位;自余战卒,各悉酬柱国之勋。

另《燕子赋》又云:“一例蒙上柱国,见有勋告数通”,以上文章都提到“上柱国”,“上柱国”是唐代的勋官,据《唐会要》记载:“上柱国以下,至武骑尉,为是十二等” 上柱国始于春秋,原为军事武装的高级统帅。汉代予以废除。五代复立。唐以后作为勋官的称号,逐渐成为功勋的荣誉称号。勋官是唐代官职的一种,有品级而无职掌。唐代的官分为职事官、散阶、勋官、爵位等,可兼得。

《燕子赋》中雀儿以拥有“上柱国勋”的称号而“请与收赎罪价”,体现出唐代的另一重要制度,即官当制度,官员可用官品抵当因犯罪而遭受的刑罚。《唐律疏议》卷二第17条载“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当”、“有二官者,先以高者当,次以勋官当”,可知唐代“勋官”也是官当范围之内。唐代官当是封建社会官员特权的一种体现,但非恣意而为,适用范围有限而且区分公罪死罪和官员品级。

从对敦煌变文法律词汇的考释中可知,唐代民间对唐代诉讼法律制度具有一定认知,且衍生出一些与正式法律词汇不同的民间化、口语化的法律词汇。唐代变文所记载的所谓诉讼多为冥司神判或者拟人化描写,虽不可作为唐代诉讼严肃考究的依据,但是确是唐代民间诉讼理念的生活展现,因唐代变文多为民间故事且广泛说唱。而且无论是《燕子赋》“燕雀既和,行至邻并”,还是《茶酒论》“从今以后,切须和同”,以争讼开篇,以和解结尾,均不无体现唐代对于“息讼”、“和谐”的价值追求。

参考文献:

[1] 周绍良著《唐代变文及其他》,载《文史知识》,1985年12月13日

[2] 《唐大诏令集》卷111,宋敏求著,中华书局2008年出版

[3] 黎仁凯著《关于唐代的逃户》,载《文史哲》1982年4月

[4] 《资治通鉴》卷196,司马光编,中华书局2009年出版

[5] 《新唐书》卷125,欧阳修编,中华书局1975年出版

[6] 楚永橋著“《燕子赋》与唐代司法制度”,载于《敦煌研究》2002年第6期

[7] 陈玺著《唐代诉讼制度研究》(博士论文),第72页

[8] 《唐会要》卷81,王溥著,中华书局2017年出版

作者简介:韩丽(1986—),西北政法大学2016级法律史硕士研究生,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公司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