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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探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2019-01-15林小敏

西部论丛 2019年1期
关键词:缺陷完善

摘 要: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的立法中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人们较为关注的问题。当前《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制进行了一些明确的规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渐呈现出很多不足,本文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简单的介绍,通过分析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进而提出了夫妻财产制度完善的立法依据以及完善措施,这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帮助作用。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 缺陷 完善

前 言

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建立、婚姻关系存续以及离婚时夫妻双方关注的的一个重要方面。当前,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而以约定财产制为辅。这种财产制度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为维系婚姻稳定、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调整并实现男女平等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逐渐呈现出与时代的不相符,为此,应该对当前夫妻财产制度进行完善。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介绍

夫妻财产制度又名婚姻财产制度,它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的时间内,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主要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夫妻双方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处理,二是夫妻债务的分担、清偿问题,三是婚后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受中国传统文化以及法律原则等影响,呈现出中国法律特色的独特之处。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角度可以将夫妻财产分为不同的类型,当前常見的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从发生原因的角度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立法分类,分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度。其中,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涵盖普通财产制和非常态财产制,非常态财产制度主要是在特殊情况下及出现特定情况时,通过夫妻一方申请或依据法律规定来对原来法定或约定的财产制度尽心撤销的情况,这种财产制度仅适用于特定的情况,是一种保护双方权利、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方式或做法,但当前我国《婚姻法》中还没有对非常态财产制度进行立法规定。

第二种是从内容的角度来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分类,分为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分别财产制以及共同财产制四种类型。其中统一财产制和联合财产制分别是将妻子的财产归丈夫所有和妻子财产由其夫代为管理和使用,这两种夫妻财产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被淘汰,无任何存在的价值,现在已经没有国家在使用了。分别财产制则是一种被多国使用的财产制定,一方面,分别财产制对婚姻生活中私人财产所有权进行承认,另一方面又对夫妻双方共同分担生活相关费用及抚养义务等进行了规定,对夫妻双方婚后人格的独立进行了保障。

当前我国才去的是共同财产制度,这种财产制度将双方全部或部分财产进行合并,使其成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但不包括特有财产,当婚姻关系终止时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共同财产制度是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本质要求,一方面确保了夫妻的经济独立,另一方面实现了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地位的平等,同时也是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演变的历程

我国在195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一版婚姻法中还没有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明确的规定。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协调家庭关系发展,我国于1980年颁布第二部《婚姻法》,该法中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被正式确定,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2001年现行实施新《婚姻法》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加以肯定并做出修改和补充,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约定范围、约定条件以及债务清偿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及根源

现行《婚姻法》的修订和解释,推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但制度的确立是固定的,而社会发展是实时变动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夫妻财产制度不断涌现出一些新的问题,导致制度与生活实际相脱节。夫妻财产制度是建立在婚姻的基础之上的,所以一方面要保护个人的利益,保障相对公平性,另一方面要保障夫妻关系的和谐稳定,对这两方面“度”的把握是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重点和难点。

缺乏通则条款确定。现行有效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相对较为简单,对夫妻财产制没有进行通则性规定。《婚姻法》属于成文法,成文法在实行过程中具有僵化、滞后等缺点,但生活是时刻变化的,我们在现实生活中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处理时,有些时候不得不采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做法,就会出现法律缺位的尴尬。因此,对于夫妻财产制度我们应该制定明确的基本准则,当具体的法律条文不能对问题进行解决时,我们就可以依据通则来处理。

缺乏对知识产权归属的明确。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双重属性,其中人身权只能属于作者本人,而财产权可以转移,正式基于知识产权这一一般特权,《婚姻法》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双方共有。但该说法过于笼统,只关注到知识产权的收益时间,但却忽略了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这种夫妻财产制度就会出现两种不公平的现象:一是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其在婚后取得收入就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二是夫妻一方婚后创作产生的知识产权,但离婚后收益则归一方所有。很明显,前者对知识产权创作者本人不利,后者对知识产权取得者的配偶分配不公平。

缺乏对无形化财产的补偿制度。现行的婚姻法规定了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但却忽略了对夫妻财产本身的具体规定。按照现有财产方式区分,财产一般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分别是以实物方式和权利方式存在的财产。《婚姻法》对有形财产的保护较为关注,对无形财产较为忽略,而同时又对债券规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的一种存在。但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案例,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于夫妻一方进行深造或学习而掌握专业技能,而一方学成或尚未学成时即向另一方提出离婚,这种案件中,对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往往是有形财产不多,这种分配方式显然是不公平的,学习、深造的一方将有形财产转化为无形财产,并因此将在以后的生活中可能受到更多的经济利益,而作为支持深造、学习的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付出更多的劳动、资金,却在离婚时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法律在对有形财产分配进行规范的同时,也应该对无形财产进行明确规定,以此来切实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夫妻财产制度完善的构想

(一)立法遵循的原则

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当前中国,尤其是广大农村现行的家庭夫妻之间的劳动分工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导致夫妻各自取得的劳动收入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多数情况下,丈夫的工资要远远高于妻子的收入,有些妻子没有工作,没有固定的劳动收入,主要分担家庭的家务劳动、养育子女、照顾老人等职责,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男主外、女主内”思想观念造成的结果,但同时这应当是具有同等的价值的。出于这样的社会现状,只有通过法律给予妇女以特殊的保护,才能够真正实现社会“男女平等”。同时,未成年子女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脱离家庭的保护将会产生生存危机,这就要确保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出一部分作为抚养子女的保证基金,以此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基于这种社会背景及现实情况下,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要切实坚持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是指在离婚过程中进行财产分配时,财产分配制度向无过错的一方倾斜,也是对无过错方的一种补偿方法,该原则在离婚财产分配时比较常见。婚姻法中对照顾无过错原则没有体现,但在《意见》中,该原则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一项基本原则被提出,明确了“通过多分或者少分夫妻财产的方式,对有过错的当事人进行惩罚,对无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补偿。”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证实,该原则是可行的,也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道德形式,我们在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完善的过程中,也可以参考将其上升为法律上的基本原则,指导夫妻财产分配工作。

有利于稳定原则。夫妻财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以本着稳定为核心的原则,促进夫妻关系的发展,促进生产和生活,利于维护家庭稳定。在进行分割时,也应不损害财产的整体效用和价值。在婚姻关系接触时,对财产的分割也应本着维护社会、生活稳定的原则,避免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避免遗留潜在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夫妻财产制度完善的内容

细化法定财产制度。由于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分配过于笼统,还存在很多缺失,因此应对财产制度进行喜欢。第一,建立非常财产制。非常财产制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对夫妻原依法定或约定而适用的财产制,将其变为适用分别财产制的制度。我国《婚姻法解释(三)》中规定;“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双方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可以在婚内予以分割财产“,可以说这是对非常财产制的初步尝试。非常财产制为婚姻中弱势的一方提供一定的保护,但对于该点,我国的婚姻法应该进行进一步尝试和完善。建议应该在《婚姻法》中加入并准许以下内容,夫妻一方可以在以下三种情况发生时申请进行非常财产制,一是一方擅自从事较大的风险投资时,二是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三是夫妻一方有不履行赡养老人、抚养子女和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等经济义务时。第二,对知识产权财产分割制进行明确。当前我国现行《婚姻法》将知识产权财产纳入夫妻共有财产,但这项规定存在一定的不公平和漏洞,对知识产权取得的实践并未进行考虑,个人认为应该对此进行区别看待,不能进行一概而论,一方面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最为智慧的结晶,具有一定的个人性,另一方面又要考虑婚姻关系中另一方对此间接地付出,对此都要进行合理的量化,以保证相对公平性。第三,建立无形财产的补偿制度。当前《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更多的是关注了有形财产,对于无形财产只有知识产权一种,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无形财产的种类也越来越多,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学历、学位、资格证等,必然会导致另一方付出更多的经济支出或就劳动等付出,个人认为也应当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补偿,以此才能实现相对公平。

完善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为夫妻法定财产制的补充,是对夫妻财产制度的有益完善。首先,我们需要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约定进行完善,其中,明确夫妻约定财产的约定时间、生效时间进行明确,约定时间、生效时间可以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约定形式应该是以书面为主,对约定内容进行变更或撤销时需要到相关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对于约定的效力也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表示其真实、自愿的想法,内容合法并符合社会公德,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次,应该建立公示制度。约定财产所产生的后果,不仅会对约定的双方产生影响,也会涉及到夫妻双方的继承人及债务人,因此,我们可以建立夫妻约定财产公示制度,这一制度可以参考国外立法中“夫妻约定财产的登记公示制度”,通过登记、公示、公正等程序,对夫妻约定财产的对外效力进行强化,以此来维护财产安全。我们可以建立一套完整的财产登记制度,以此来确保登记的真实、统一,为此,一是可以在婚姻法中明确受理约定财产的登记机关,对登记程序进行明确,二是建立公开的查询系统。

总 结

经济社会的发展推动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后续,对夫妻财产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应该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并根据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进行完善,以此来实现稳定家庭关系、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參考文献:

[1] 林世畅,吴永雄.浅谈夫妻财产制的法律缺陷及其完善[J].立法研究.

[2] 辛雨霏.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完善[j].青年与社会.2015(4).

[3] 陈嘉柔.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j].重庆社会工作职业学院学报.2004(4).

[4] 姜素红.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及其完善[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2004(12).

[5] 高岩.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研究[j].财经与法.2014(11).

作者简介:林小敏,1994年8月,汉,海南省东方市人,民商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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