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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背景下论私法自治

2019-01-14郭佳昕

魅力中国 2019年34期
关键词:私法民法契约

郭佳昕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北京 100029)

私法上的自主,指个人得依据其自主意愿,自我负责地形成其私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我国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主要目的就在于确保个人独立决定的实现以及对个人的尊严的维护,它包括所有权自由、遗嘱自由、契约自由等诸多方面。接下来,将从私法自治的内涵、特点及其发展意义三个方面对其加以论述。

首先,私法自治的内涵。

从经济学角度看,私法自治蕴含着自由贸易的精神特征,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市场经济的特点是通过市场配置社会资源,这是近代以来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发展模式。由于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市场环境,所以相关机制是否健全就显得尤为重要。正是由于私法自治在市场经济中得以贯彻,才有了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事实上,这也是为什么中国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致力于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不管是简政放权还是负面清单还是放宽市场准入,其实都是在不断贯彻落实私法自治的原则和精神。实践证明,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坚持社会主体平等,坚持契约自由,有利于不断激发市场活力,也有利于倒推私法自治体制的完善。

从伦理学角度看,私法自治蕴含着理性主义和人文主义思想。14-17世纪欧洲宗教改革、文艺复兴以及思想启蒙运动,为现代私法自治奠定了早期的思想伦理基础。在启蒙运动中,人的权利得以释放,自由、平等的理论思想逐渐深入人心。与此同时,资本主义经济获得蓬勃发展,资产阶级实力不断壮大,这就为契约精神、私法自治的出现提供了可贵的契机和一定的生存空间。

从法哲学的角度来看,私法自治蕴含着人本精神。提到人本精神,就不得不提自然法。自然法萌发于古希腊哲学,是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它内涵的解释和实际运用有很大的不同。一般来说,自然法的意义包括道德理论和法律理论,虽然两者的性质在逻辑上基本是无关联的。根据自然法的伦理,从某种意义上说,支配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来源于人的自然本性或宇宙的普遍真理;而根据自然法的法律理论,法律规范的权威至少部分来自于对这些规范的道德范畴的思考。从某种程度上讲,理性主义、自由主义都是自然法的理论基础的一部分。而私法自治原则的核心在于契约,它要求市场参与主体必须具有平等的地位,并以此来保证契约发挥真正的原始目的。因而人本精神,也可以说是自然法精神,对私法自治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其次,私法自治的特点。

第一,私法自治强调自由性。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自由概念,是指客观事物的自我造成的状态。这是一个哲学意义上的自由概念。狭义上的自由的概念,只是指人们根据自己的意愿支配客观事物的状态。私法自主的自由体现为后者,即行为主体可以自由地根据自由意志在私法中确立权利和义务。事实上,私法自治的本质在于,私法领域的一切法律关系都是通过平等和独立的个人协商来决定的,不得以国家或政府的公共权力来进行干涉。私人即使不能有效解决,国家也应该在当事人的主动请求下介入,而法院作出判决时,必须要以当事人的意志为基本原则,不得变曲解或更改变当事人的意愿。对于私法自治而言,公权力并不是龙头老大,而只是解决问题的外在助力而已。

第二,私法自治强调一定范围内的自由,但并非无限制的绝对自由。一方面,私法自由区别于政治自由、文化自由等其他意义的自由,它强调的是私法关系的自由,这是一种私人的自治空间。另一方面,私法自治有其自己的运行规范,即私法自治要遵守一定的法律秩序,这是其运行的基础。因此我们说,私法自治所强调的市场主体的自由权利是相对的自由。正是因为私法自治要通过法律行为来实现,所以要求行为人在注重自身自由权利的同时,也需要保证自己的行为符合宏观意义上的法律秩序,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私法自治得以顺利进行。

再次,私法自治的发展意义。

“私法自治”作为一个完整意义法学上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中叶的德国,私法自治其实也可以翻译为“私的自治”。私法自治在当时社会的广泛应用与其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分不开的,它其实就在法律层面上肯定了市民社会的自律性。即使在当时的德国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私法自治”原则,但是其对法学家思维的影响和民众行为的指导却是极为深远,以致当时德国理论界与实务界皆认为私法自治是民法中看不见而影响深刻的最基本的原则。罗马人允许个人在人民会议上处分自己的财产,也就是说,国家承认了私人遗嘱的法律上效果。这无疑预示着“私法自治”理念的萌发。因为立遗嘱的任意性表现了一种个人最基本的自由的价值取向——即自由处分私有财产,也正如罗马共和国末期的著名政治家、法学家西塞罗曾经指出:“国家和城市的特殊功能就是保证每个人都能自由而不受干扰地支配自己的个人财产。”

石田穰强调私法自治是民法的一种内在原则,它并不是基于民法上的规定而被直接承认,换句话说,无论民法是否承认,私法自治都是存在的,它的效力源自于民法的内在性。这也就表明私法自治是私法领域中的一种天生的原则,并不是被人所创造,而是等着人去发现。事实上,私法自治自提出以来,一直作用于传统民法领域和国际私法领域,并发挥了巨大作用。一方面,私法自治有利于为市场主体提供平等、自由的环境,从而达到保障契约自由,促进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目的,在帮助个人实现人生价值的同时,积极促进国家综合实力的提高。而另一方面,私法自治作为与公法治理相区别的一种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也与公权力形成一种制约的关系,从而有利于防止公权力的滥用。

在当代中国,习近平主席不断强调,我们要走中国具有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在法律领域,要实现中国特色,就必须进一步完善法治,依法治国。而怎样做才是完善,标准又是什么呢?我认为,是人民。事实上,不管是在政治领域强调的人民的政府理念,还是在经济领域号召的市场主导论调,还是在思想领域提倡的包容、开放政策,都是在不断增强人民的主体地位,为人民谋福利,提高人民的参与度和,增强人民的幸福指数。之所以强调要搞好私法自治,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与人民的日常生活和福祉息息相关,几乎在各个领域都能找到它的影子。因而,私法自治作为中国法治的一部分,其重要性不容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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