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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新时代我国行政法治学理的更新

2019-01-13杨开愚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9年22期

杨开愚

【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由“形式法治”进入“实质法治”阶段,法治精神、法律法规开始注重向“实然”“结果”为导向作出调整,这看似偶然、实则必然。行政法治的学理研究也随之不断更新、完善,并反过来促进了“实质法治”所追求的“实然”公正,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最终实现良法善治。

【关键词】实质法治  形式法治  行政法治  良法善治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獻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9.22.02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由“形式法治”进入“实质法治”阶段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和传统治理文化共同作用的结果,具有历史和现实必然性。行政法治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深受这一法治规则和价值精神转变的影响,其学理上的更新反过来也促进了“实质法治”的发展,丰富了“实质法治”的内涵。

“实质法治”: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

法治的内涵和标准一直是法学研究的重大基础课题。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即使是相同的国家或地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法治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学界主流观点将法治分为“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两种形态。“形式法治论”主张法治即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把法治认作是一种形式性概念,认为只要符合公开、透明、不溯及既往、法的稳定性等形式要件的法律即应当被遵守,不论其良善,亦不论该法律是由暴君抑或是民主的多数所制定。“实质法治论”则主张法治乃良法之治,主张能够被普遍遵守的法律必须是良法,认为制约公权力、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法治的道德目的和法律的实质内容有机统一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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