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付出较多的妻子可以要求补偿吗
2019-01-12
乐活老年 2019年4期
王某(夫)与赵某(妻)于1977年结婚,婚前两人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两年后女儿出生,此时王某的母亲也因中风卧床不起,为了照顾孩子、老人及王某的饮食起居,赵某辞掉了工作,平时靠摆地摊获得少许收入,家庭开支大部分由王某承担。后来王某与赵某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后王某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离婚时赵某因抚育孩子、照顾家人付出较多义务,要求王某给予一定的补偿。请问夫妻离婚,操持家务多年的妻子能否要求对方补偿?
律师解答: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本案中,王某与赵某书面约定了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赵某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确实付出了更多义务,并且在离婚诉讼时向法院提出了要求王某补偿的请求,符合《婚姻法》的规定。本案中,赵某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向王某要求予以补偿。但是要注意的是该请求权的行使时间限于离婚之时,在离婚前和离婚后均不能向对方提出补偿,并且如果在离婚时不请求对方补偿的,对方可以不予补偿。离婚后该请求权随即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