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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正义下的增值税制

2019-01-08杨小强

中国法律评论 2018年6期
关键词:能力

杨小强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增值税国家通讯员

增值税是现代化税制,是中国第一大税种。但增值税推行带来的法律风险也不容忽视,其累退性、占用现金流、征管成本高等原始制度缺陷一直带来理论上争议。增值税是否符合法律正义,能否接受法律正义的检验?通过引进拉德布鲁赫公式、消费能力、中立性原则以及税率结构等理论上分析,说明增值税仍然是一种优良税制,可以逐步达到正义标准。正值我国进行增值税立法之际,以法律正义理论为指引,全面反思增值税制的问题点,廓清增值税的科学本质与固有瑕疵,现在是一次机会。

一、导论

增值税是现代化税制,被誉为20世纪最重大的财政发明。在20世纪60年代末,只有不到10个国家征收增值税。但今天,增值税已经成为全球160多个国家重要的税收收入来源。增值税的国内和国际中立性特征促使增值税扩张至世界各地。许多发展中国家在过去二十多年开征增值税,以找回贸易自由化之后贸易税所造成的税收损失。在欧盟,增值税直接与其内部市场的发展相联系。欧盟所采用的共同增值税框架旨在消除与间接税链条有关的贸易扭曲,促进一个单一共同市场的建立。在这个共同市场中,成员国将无法利用生产与消费税收来保护其国内产业和投资。在35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中,34个国家都征收了增值税,只有美国没有征收增值税。海湾合作委员会六国从2018年起也陆续引进增值税,最近数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一直建议所有的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改革现行税制,引进增值税,以弥补因油价下跌引发的政府收入下降,强化国家财政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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