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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金融化的路径与制度保障*

2019-01-08徐轶博

农业经济 2019年4期
关键词:农地经营权抵押

◎徐轶博

一、我国农村土地金融化改革中有效性不足问 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农村土地流转效率较低

完成了土地金融化改革后,全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已按部就班地落实了下去,流转的土地面积在逐渐增多但增长的速度慢,占有的耕地面积比例也小。农村土地金融化改革重点是土地流转,土地流转工作做不好会影响到土地金融化的最终实现。通过对制度改革绩效的评估,从现阶段改革的情况来分析,造成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效率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下面两点:

1.土地流转管理随意性较大。土地在流转过程中多是以口头协商的形式出现,没有签订统一规范的书面合同,而且在合同中也没有明确的面积数据和土地流转后的用途的描述,再有就是有些土地流转后用途发生了改变,这些都造成了责权不分。另外,有些土地管理部门只图工作的方便,在实际的土地确权中,只确权而没有确地,这种做法名义上也是对集体土地进行了权能划分,但实际上还是农户只有承包权,并未真正享受到经营权。只有真正做好确权和确地的工作,才可以在土地进行流转,农村经济组织或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后,可有效防止土地再流转以及资产后期处理中发生问题。

2.土地流转信息更新慢。我国虽建立了专门的全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对农村产权进行流转,但是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是,在确权过程中没有做好登记工作,土地数据不确切,土地所有权落实不到位;流转基础工作不规范和农户交易积极性低。我国很多农村地区交易市场萧条,实际完成的农村产权交易量很少。针对这种情况进行调查,发现流转信息的传送主要是靠亲邻介绍、村委贴告示等传统的方式,土地流转出现了偶然性。而且很多农户不理解国家政策,对土地流转的实质不了解甚至是误解,这都加大了土地流转工作的难度。这些局面不利于农业大发展局势下土地流转率的提高,延长了土地规划化的期限。

(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办理效率不足

从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办理的进度和效果,就可以预见农村土地金融化改革的实施情况,土地流转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终是为土地金融化作准备。从全国大部分农村土地金融化改革的成效中,可以看到因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办理的规模效应不强、业务办理的银行网点寥寥无几从而造成效率不高[1]。虽然很多地区农村土地金融化改革小组提供了农业担保、风险补偿等机制,给银行开展业务做了保证,但是廉价的土地流转金带来的低效益无法让银行有更大的动力,银行也就不愿意推出相关业务。理论上讲,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农村金融市场信息不发达、运行风险大等不利因素,银行发放贷款业务办理迟缓,这些相互间的矛盾基本有以下体现:

1.现行制度不支持农村承包土地作为抵押标的物。2015年末全国人大在《物权法》中规定农民进行银行贷款时可将承包土地作为抵押标的物,然而银行并没有进行制定方面的调整,其业务试点依旧遵循之前的规定。根据主要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业务有农业银行、中国银行、邮储银行、农商银行等多家涉农机构来看,受理业务的银行寥寥无几。而且这些银行普遍受到上级行贷款规定的制约,贷款管理灵活性小,加上银行贷款规定在某些细则上还和农村实际经营需求相违背,所以业务操作更难实施。

2.承包土地经营风险大且收益周期较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济效益受自然条件、气候的制约以及农作物自身的规律,其收益较慢,此外还存在着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大风险,这些因素都导致了土地流转金普遍低下。数据统计,我国不少地区的土地流转价格区间基本在400-500元/亩之间,可见其经济价值较低,基于此种情况,银行所给出的农业贷款额度也比较低。银行在坚持“营利性”理念下自然很难主动去办理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业务。

(三)农村土地金融化机制运行效率不足

1.集中投入难于做到可持续性。如果农村土地金融化由政府部门来统一实行,这就会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政府的职能是制定政策而非是执行政策,所以土地金融化应以市场主体为导向自发形成价值交易。综合分析全国的农村土地金融化改革实际过程,得出政府部门在改革第一阶段采取了促进措施,如土地交易市场的建立、制度改革体系的健全、确权登记效率的提高以及土地风险补偿机制的设立等,以期加快土地金融化的进程。但是政府所制定的改革工作太具体和繁杂,无形之中增加了管理运行的成本,土地流转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也是一项人的意识变革,不能急于求成,政府部门的参与会影响后续改革工作的推进,基础工作也打得不牢靠,并且随着土地金融化的持久性,政府也不可能一战到底,那样还会导致制度改革的某些环节受到搁置甚至脱节。

2.机制运行灵活性不足,缺乏自我演进和完善的功能。土地金融化的制度是政府制定的政策,随着城镇化的进程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政府以公共管理学作为依据制定一系列的方针和政策,但政府往往只从自身的认识角度出发定位和左右着政策的价值导向,离开了市场需求和服务这一杠杆作用,所以执行政策时无法及时以施行主体的需求为标准进行调整。例如:某个地区在改革初期指定了8家评估机构为银行和农村经济主体进行农村产权评估工作,并制定了农村产权评估管理办法,然而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时依旧不能解决某些银行在业务中遇到的问题,加上每家评估机构对土地的流转价值评估不一,产权的价值评估标准差异大,评估本身没有标准化和规范化,从而使农地产权金融功能难以实现。这说明了只有符合市场导向的管理规范才能推进政策的执行。

三、完善农地金融化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坚持公共部门适当引导的原则

我国多个地区农地改革化制运行效率不足,利用新公共管理理论对其分析后发现政府所推行的改革制度不够健全。对农地金融化改革来说,公共部门的支持能够有效促进农村金融业务的发展,促使银行抵押贷款业务的推出,可有效控制金融风险。所以,我国各地区的公共部门都尽其所能地为农地金融化改革提供各种保障和服务,如落实农村产权登记、确立价值评估标准、农村产权流转和风险补偿等这些工作环节,这说明,农地金融化改革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坚持公共部门的适当引导和支持。但是,公共部门不能总揽全责,其定位是对改革进行引导,公共部门应发挥市场经济的价值,让金融机构、农村经济组织成为土地金融化改革的主力军。

(二)规范农地经营权交易市场

要实现交易权属的经济价值有赖于农地经营权交易市场的建立,而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成功办理又需要一个规范、安全、有效的交易市场。一边而言,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在具备了良好的土地流转平台、较高的确权登记效率以及评估价值合理的机构等因素才能算做规范。根据全国农村土地金融化改革的绩效评估数据可得出,农地经营权交易市场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各个方面都需要加强,健全相应的市场规范要素。首先要对土地经营权的登记程序进行规范化处理,对土地产权归属要有明确的划分,确权的同时要确地,权地不分,使土地交易中的信息透明化,避免权地混淆,使市场参与主体的交易能够有效进行。其次对土地流转的价格要在评估工作中有最低限价的规定,必要时引入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同时,评估机构可以参考与市场价格挂钩的农地价格信息做合理的农地价值评估,但最终还是以市场为导向形成合理的市场化农地价值评估体系。

四、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各地区农村土地金融化改革在近些年的发展与完善过程中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不仅农村土地金融化改革的管理制度在逐步完善,公共部门也发挥了自身的引导作用,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工作进一步落实,积极筹备搭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做好交易风险的各种防范工作。诚然,我国在探索土地金融化改革进行试点时遇到了很多问题,土地流转率非常低,法律制度也不够完善,导致农民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让农户的不理解、不接受,引发理论界的非议,但大势所趋,顺应了现代化农村经济发展的土地金融化的土地流转工作在市场主体与公关部门的合作之下,如星星之火燎原一般蔓延到了我国各个地区,最终以可喜的成绩让国家立法机关所认可。我国农村金融势必会有更好的发展,为社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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