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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研究*

2019-01-08赵静华

农业经济 2019年4期
关键词:新型农村老龄养老保险

◎赵静华

人口是推动农村经济高速、稳定、协调发展的基础要素之一。而老龄化趋势的不断增强、养老保障制度的不尽完善,则愈发对正处在深度改革期的农村经济,产生了消极影响。截止到2017年年底,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经达到了2.4亿人,65岁以上人口为1.58亿人,且以每年接近1000万人的数量继续增长。其中农村老年人口为1.53亿,占比为63.7%,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数也达到了5.13亿人。而在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持续提高、运作体系不断巩固的同时,也需要看到,由于社会意识的滞后性、政策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利益考量的差异化等因素的制约,当前仍有数量庞大的农村老龄人口,不能得到及时、充分的保障,由此也产生出了一系列矛盾冲突乃至社会问题,进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因此,基于为乡村振兴战略的落实创造有利环境、推动农村经济长效发展的目的,要进一步调整、完善现有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给予以老年群众为主的适龄人口更为切实的保障,强化农村社会发展的凝聚力、向心力,从而为农村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落实提供坚实的基础保障。

一、养老问题已成为影响农村经济长效发展的主要因素

(一)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减少了人力资源的储备总量、加重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进入本世纪以来,我国农村老龄化趋势开始明显加快。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数量已达1.45亿,在总人口中的占比为11%,且年增长速度为3.3%。而到2015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数量则达到了2.22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6.15%。预计到2020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率为17.17%。2025年,老龄人口将突破3亿,成为超老年型国家。而长期以来,我国城乡老龄人口一直维持着1:2的数量比,规模庞大的老龄人口、过快的增长速度,使农村面临着更大的劳力断层压力,而为了维持老龄人口的基本生活,农村地方政府又必须加大补贴支出、压缩其他开支,导致财政负担不断加重、影响既定发展规划的有序实施。

(二)养老制度不完善削弱了农民的消费与储蓄能力,干扰了各类产业的高效建设。受制于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国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立法、执法、管理等环节,还存在不少待改进之处,对乡村老龄人口的保障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因此也并未有效提高这一群体的幸福感、满足感以及安全感。而当前农村老龄人口大多依靠土地、家庭进行养老,不具有退休金的人数占据绝对主导,政府补贴不足、集体补助过低、个人缴费偏高,迫使大部分老龄人口不敢进行基本生活之外的消费,也没有富余资金进行存储,普遍只能节制各类支出。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村各类产业扩大再生产、转型升级的资金来源,也压缩了相应的市场空间,遏制了潜在经济活力的充分释放。

(三)养老保险实效性不足降低了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阻碍了乡村振兴战略的稳步推进。农村地区的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因此,在充分贯彻、落实新型养老保险制度这一环节上,农村地方政府无疑承受着更大的压力。而为了有效解决各类养老保险问题,农村地方政府又必须考量各类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去缓解城乡两地养老保险差异化引发的矛盾,而无法集中进行去产能、产业结构调整、引入新项目等其他建设工作,这就容易导致社会资源出现分配失衡、闲置率上升、利用率下降、发展不平衡等一系列问题,最终干扰精准扶贫减贫、共同富裕、城乡融合、质量兴农、绿色发展等乡村振兴局面的形成与巩固。

二、制约农村经济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共促发展的因素

(一)老龄人口参保意识相对淡薄,保障标准的地区不平衡问题普遍存在。与社会观念相对开放、保险意识比较成熟的城市相比,农村民众则普遍形成了趋利而又保守的认知思维,而老龄人口由于劳动能力偏低、收入有限,因此也更容易倾向于完全由政府养老,对新型养老保险的认识极其有限。而当前我国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筹资模式为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以及个人缴费,且存在补贴不足、补助偏低等问题,因此导致个人缴费比重较高,致使老龄人口产生了诸多顾虑。加之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还存在着城乡区域的区分性,保障标准也有较大差异,城市居民的养老保险待遇明显高于农村,这就容易在一定程度上对适龄人口质疑、拒绝参保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新农保与其他保障机制的衔接性偏低。近年来,随着《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相继施行,我国现代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已经基本成型,然而在法治化治理统筹、法律责权划分、立法跟进以及配套政策支持等的制度完善上,仍滞后于社会发展,难以完全适应当前农村养老的现实需要。此外,不少农村地方政府对于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如何进行过渡、对接,对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存储额、重复参保和重复领取待遇等问题,均有不作为或管理、整治不严等情况出现,这也挫伤了农村适龄人口的参保积极性。

(三)地方财政补贴力度不足、个人账户支出占主体,政策吸引力偏弱。由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以及个人缴费完成三方筹资,是当前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模式。其中由于在集体补助环节上,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硬性的规定,所以在不少农村,集体补助的占比极小、形同虚设,因此也就必须通过政府补贴与个人缴费完成筹资。而目前政府财政支出补贴在新农保中的占比仍旧偏低,且存在城乡地区差异性大、补贴额度不统一、待遇标准不一致、优惠让利不充分等问题。在不少偏远农村,政府补贴的比重甚至略高于个人缴费,大量非离退休的老龄人口,只能通过个人缴费完成参保,并未减轻自身的经济压力,部分人员因负担过重而不得不选择退保。所以,这也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对乡村适龄参保人口的吸引力大打折扣。

三、农村经济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共促发展的对策

(一)持续创新顶层设计,加强经济发展与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全方位对接。应当依据当前农村社会的发展现状,把握农业发展的主流趋势、契合农民的实际需求,通过指导方针、政策制度以及治理模式的改进与创新,逐步推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公共财政支持机制的落实、公共服务覆盖范围的扩大以及城乡养老标准的统一调整,将提高老年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督导合作医疗政府补助方式以及完善异地结算整改方案等作为主要突破口。在此基础之上,继续健全乡村社区养老服务体系、鼓励开展互助养老、不断推进与养老制度相关的生产生活设施与公益事业的同步建设,使得新型养老保险制度与农村各类产业能够紧密结合,为乡村经济的全面振兴奠定坚实基础。

(二)加大财政补贴力度、提高养老保险待遇,逐步增强老龄人口消费能力。要依法通过多方渠道增加新型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总量,依据乡村养老保险服务主体的现实需求,落实多缴多补政策,逐步提高财政补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医疗补助金以及其他抚恤补助费等,改善参保对象的保险待遇。同时,农村地方政府应当继续推动乡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通过政策宣传、制度保障去吸引养老金投资,以盈利分红的形式返还参保人员,增加老年人口的额外收益、引导其进行合理消费,这就能为乡村集体经济扩大生产规模、升级技术设备以及引入专业人才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进一步扩大农村本地的内需。

(三)加快专项改革、加强法治治理,优化基金保值增值率、盘活闲散资金。需要将职工养老保险城乡统筹、农村集体企业年金制度化运作、农村个人养老金机制完善以及税延型养老保险等作为突破口,进一步调整现有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基金筹资模式。必须依法依规划定国家、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缴费责任与权利,提升养老保险管理的法治化水平,为参保人员提供及时、充分的救济与保障。鼓励、引导农村居民提高缴费水平,逐步增加个人账户的体量。此外,也要强化对各类潜在风险监测、评估以及应急处理,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增强参保人员对养老保险投资的信心,促使其更为积极地参与到各类金融投资活动,由此提高对乡村闲散资金的集中利用率。

(四)鼓励、引导养老保障的社会化与多元化,促进相关联产业的联动发展。可适时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合理吸纳社会资本参与保险运营,依据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态势,持续推广与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双元运作模式,推行规范化、精细化以及定制式的养老保险产品与服务,逐步将养老保险待遇和社会化养老进行有机结合,探索更为多样化、更具前瞻性的经营方式,不断降低养老保险产品与服务的成本、价格,增强对于农村适龄人口主动参保的吸引力。而随着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受众辐射力、影响力的提升,也能顺势带动养老院、福利院、休闲康体、旅游等相关联产业的同步发展,形成联动一体、协同互利的经济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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