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外形侵犯平面商标商标权案例研究
2018-12-29苏国宝王佳斌
中国知识产权 2018年12期
关键词:知名度
苏国宝 王佳斌
2018年8月,海淀法院一审审结原告全星有限合伙公司(ALL STAR C.V.)与被告北京福源诺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此案涉及如何认定商品外形侵犯平面商标商标权(或平面商标的立体保护)这一争议问题。为探寻法院对此问题的一般结论,以及法院得出其结论所主要考量的因素,笔者梳理了包括本案的类似案例并进行了比较研究。
案例介绍
如表1所示,在四个同类案件中,判决结果分别为两件认定侵权、两件不认定侵权。
在福禄克万用表案1中,原告福禄克公司主张被告产品的正面外观侵犯其第9723048号“”、9722969号“”商标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方式是商品的正面外观,但是实际上被控侵权标识是整个商品的立体外观,消费者难以主动将此立体外观抽象为正面平面外观,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该项商标侵权主张。
在愤怒的小鸟案2中,原告罗威欧娱乐有限公司主张被告黄伟坚销售的红色“愤怒的小鸟”毛绒玩具“”侵犯其第G1052865号“”商标权。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将商标图案制作成商品并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被控侵权产品作为商品的功能是毛绒玩具,且商品不同于标识,其本身并未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驳回了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
在绝对伏特加案3中,原告绝对有限公司主张被告黄伟坚的酒产品“”侵犯了原告的第3377850号“”和4448681号“”商标权。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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