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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创造性之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2018-12-29王献茹

中国知识产权 2018年12期
关键词:效果

王献茹

在专利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绝大多数发明专利的创造性都是通过“三步法”来判断的。那么,是否所有的专利(申请)均必须按部就班地采用“三步法”?所有的专利(申请)均适合于采用“三步法”进行判断吗?本文将讨论如何通过判断发明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来对发明进行创造性判断。

一、发明创造性概念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由该规定可知,发明具备创造性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二是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显著的进步。

“突出的实质性”指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反之,则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有益的技术效果是指构成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带来的,或者由所述的技术特征必然产生的技术效果,这些都是确定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的重要依据。

无论是在审查阶段还是在无效阶段,上述法条都是发明创造性判断的根本标准。

二、发明创造性的判断方法

由上述发明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可知,在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必须是在与现有技术对比的基础上,通过判断发明是否显而易见来进一步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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