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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民商法学的P2P网络借贷模式规制路径

2018-12-28王珺

科学与财富 2018年30期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

王珺

摘要:P2P网络借贷模式对解决个人筹资难、小微企业筹资难问题具有一定的作用。然而,也不能够忽视P2P网络借贷模式在民商法学中的风险。新时代下,为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P2P网络借贷对国家法律的破坏,实现P2P网络借贷平台借贷的合法性,本文着重分析P2P网络借贷的特性,论述民商法学下的P2P网络借贷模式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民商法学下的P2P网络借贷模式规制路径。

关键词:路径;民商法学;P2P网络借贷

引言

P2P网络借贷模式一直都是社会讨论的热点,其能够解决个人筹资能、小微企业筹资难问题,但其具有较高的刑事法律风险,诸如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融资中,很容易形成挪用资金罪或者是非法吸金罪,同时,我们也不能给忽视P2P网络借贷模式在民商法学中的风险。事实上,刑事风险与民商法学风险就是一个“度”的问题,一旦超出这个“度”,就构成了民商纠纷。基于此,为了减少P2P网络借贷平台对国家法律的破坏,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对P2P网络借贷模式进行民商法学规制是有必要的。

一、P2P网络借贷的特性

互联网发展的今天,P2P网络借贷应运而生,其是一种新型的网络借贷形式,其为民众提供便捷性的借贷形式,P2P网络借贷具有以下几方面特性:其一,在P2P网络借贷中,网络借贷平台是借贷合同的拟定者,在其中只起到撮合作用,进而完成P2P网络借贷模式。网络借贷平台并不是借贷合同中的当事人,投资人是出借方,借贷人是借贷方,网络借贷平台只是为双方合作提供一个平台;其二,P2P网络借贷模式借助互联网技术手段,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将投资人与借贷人撮合在一起,经过双方沟通,网络借贷平台为双方拟定电子借贷合同,进而完成双方的借贷交易。相比较传统中介撮合借贷形式,P2P网络借贷模式打破了空间、时间交易模式,双方不用面对面交谈,只有通过互联网就可以随时随地的进行交易,为借贷双方提供了便捷性服务;其三,网络借贷平台在双方交易过程中除了起到撮合、介绍之外,还起到了传统中介需要履行的职能,诸如收集融资方的信息,评估、审核借贷风险,借贷到期后催收借贷本息等职责。

二、民商法学下的P2P网络借贷模式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借贷人隐私权受到侵害

P2P网络借贷模式作为互联网融资中介,主要的职责是发布融资信息,及审核借贷双方主体信息,特别是借款人信息,看其是否有能力偿还借贷的资金。借款人信息审核包含:家庭住址、真实姓名、经济状况、联系方式、亲近人联系方式及地址、职业状况等,这些信息都是借款人主动提供给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而涉及到的法律风险是未经过本人的同意,非法利用、知晓、公开借款人主体信息,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法律责任。诸如,在一个开放的互联网环境下,用户要登录、注册就可以浏览该平台借款人的信息,不利于借款人的隐性保护。

(二)债权转让下投资人的法律风险

P2P网络借贷转让模式下,具有债权拆分转让与债权传递转让两种形式。债权拆分转让下,部分P2P网络借贷模式为了谋取更大的利润,他们将大额债权拆分成小额债权形式,旨在吸引较多的小额投资者投资,然而,这种做法已经超出了我国《合同法》的制约范围,不利于投资人的经济利益。债权传递转让是投资人将资金出借之后没有到期,并且将取得的债权或者部分债权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转让给第三方。在此情况下,存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与受转让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为了减少P2P网络借贷平台对国家法律的破坏,为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对P2P网络借贷模式进行民商法学规制是有必要的。

三、民商法学下的P2P网络借贷模式规制路径

总体而言,当前并没有任何相适应的法律能够规制P2P网络借贷,但随着P2P网络借贷这一领域的发展,其会伴随着上述存在的法律风险,继续衍生出新的法律问题,那样不仅会对借贷双方形成一定的影响,甚至还我有损我国利益。因此,为了有效规制P2P网络借贷平台环境,本文从民商法学的强制性、规范性进行规制与思考,旨在实现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合法性。

第一,基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只提供服务,不承担任何风险的情况下,P2P网络借贷要对投资者与借款人的信息负责,不能够向任何组织、机构、个人、群体泄漏借贷双方的信息。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监督当事人的行为,如果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过失,将借贷双方信息泄漏,对借贷双方造型一定的损坏,P2P网络借贷要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从当前P2P网络借贷平台管理来看,信用系统较为缺乏、监管主体缺失问题层出不穷,在此背景下,运用民商法学对P2P网络借贷进行规制是十分必要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有责任在借贷双方开始时,对借贷双方信息进行严格审查,但在运营中要加强对双方信息的保管,加大控制运营风险。

第二,在民商法學下,P2P网络借贷平台对债权转让问题要明晰化,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合法合理对手中的债权进行转让,但在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行中,对于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不明确,部分机构为了钻法律的空子,滥用债券拆分转让与债权转让并没有形成法律责任。基于此,在债权转让与拆分中更多的要依赖与《证券法》进行规范、制约,并且要将这些问题纳入到行业监督管理氛围内,进而体现民商法学的权威性。

第三,在民商法学下,P2P网络借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担保时,则P2P网络借贷平台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在担保责任中不能够只注重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责任,还要顾虑到借贷项目担保责任,这样才能够更好的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借助《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法律手段对借款人、投资人进行合法保护,并且要监督第三方担保机构对借贷合同的履行情况。在P2P网络借贷模式下,平台设置风险金是重要的借贷环节,风险金的使用与存放要在法律监督下进行,避免形成挪用资金罪或者是非法吸金罪现象,这样才能够实现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合法性。

结语

综上所述,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生成,为小微企业筹资、个人筹资提供了可能性,但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法律问题也是不能够忽视的。因此,民商法学下,要实现P2P网络借贷平台对债权转让问题的明晰化,用户信息的规范性,维护投资人、借贷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才能够实现民商法学的权威性。

参考文献:

[1]高琳娜.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法律问题——从民商法研究为视角谈起[J].法制与社会,2018(25):67-68.

[2]王艳华.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法律问题——以民商法研究为视角[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9(02):58-63.

[3]何欣奕.民商法视域下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问题思考——以涉及到的主要法律风险与合同类型为中心的观察[J].法律适用,2015(05):57-62.

[4]周银.我国商法中加重责任理念的独立价值——以民、商事责任的兼容和不兼容性为视角[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8,32(02):7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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