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探讨
2018-12-28郝晨依
科学与财富 2018年30期
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之后,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率仍然较低。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但律师调查取证及辩护意见还是受到了较大的限制,律师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进行的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活动效果亦不明显。本文试图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行使以及完善进行深入研究,以明确侦查阶段律师的诉讼地位,配置与其相适应的诉讼权利,以促进、完善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
关键词:侦查阶段;辩护权;诉讼权利
一、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重要性
(一)保障控辩平等
现代意义上的辩护权是以保障律师辩护为中心的权利。在刑事侦查中,侦查机关担负着收集调查证据、揭露犯罪的任务,与之相对被告辩护律师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总结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完善了刑事诉讼司法制度,第32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辩护人,第33条规定自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侦查机关询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阶段的控辩平等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律师辩护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嫌疑人与侦查机关之间的力量对比,与侦查机关展开合理对抗,这对实现控辩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障人权
侦查阶段是收集证据的最关键环节,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最危险和最可怕的阶段”。[1]犯罪嫌疑人通常因拘留或逮捕而置于被羁押状态,此时证据藏匿、刑讯逼供等侦查权力滥用很难被及时发现,是犯罪嫌疑人权利最容易受到侵犯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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