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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舆论对司法审理的正确导向

2018-12-26周嘉茹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4期
关键词:良性互动网络舆论

摘 要 从近几年热点案件来看,网络舆论介入司法审理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法官的裁判结果往往因为受到舆论的影响而反复不定,这一方面反映出目前司法本身在面对网络舆论时的准备不足,另一方面也折射出网络舆论生态的混乱和无序,急需加以正确引导。正因为司法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如何规范和界定网络舆论对司法审理的程度和范围就成为十分迫切的问题。因此,正确引导网络“民意”,而不是网络“民愤”,增强民意与法意的良性互动,从而使两者共同指向公平正义,实现殊途同归,具要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网络舆论 司法审理 良性互动

作者简介:周嘉茹,浙江省嵊州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071

随着“互联网+”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人人都是网民,人人都是记者,每一个账号都可以成为新闻的播报者,舆论通过网络传播的速度与自由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透过对近十余年来中国有影响力的一系列司法事件的分析,从张金柱肇事案、张学英继承案中舆论对司法干扰,到刘涌案、孙志刚案中司法与媒体的势均力敌,再到孙大午案中网络媒体的司法监督功能甚至开始超过主流媒体,可以发现网络舆论广泛参与到司法裁判之中,逐渐司法审理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一、网络舆论介入司法审理的积极作用

(一)唤醒公民的公共精神

习惯“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缺乏公共精神是长久以来中国人身上劣根性的主要体现之一。无论是道家主张的“不争”,还是儒家宣扬的“无讼”,都很难培养出中国人的维权意识、责任意识和参与精神。然而,随着网络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人们可以便捷、迅速地表达自己的看法,并与其他公民展开交流,这种表达与交流的意义不仅在于个体权利的实现,更重要的是对公众起到互相影响、激发、示范的作用。

于是,当孙志刚案、药家鑫案、于欢案、浙江保姆案、昆山龙哥案等个案出现在网络视野中时,不仅当事方或代言者会利用互联网发表看法,甚至进行争辩,而且广大网友也会积极参与讨论。这种公众大讨论,不仅体现了公民维权意识的觉醒,更重要的是,参与过程激起了人们的“代入感”,公众在目睹他人权利受到侵害时,一方面出于对弱者的同情,另一方面,会联想到将来自己的权利可能会受到同样的侵害,从而以更加热情、主动、积极的心态加入到讨论的行列中。2018年8月发生在昆山市的“反杀案”,之所以在短时间内引发了网络大讨论,很大原因就在于民众的“代入感”,在何谓“正当防卫”的争论中,“正当防卫不应该是技术活”成了普通大众的共识。在这样的借助网络参与民意表达的过程中,公民不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通过相同立场者之间的交流和不同立场者之间的争论,民众的公共精神被唤醒,这也是社会走向文明和法治的标志。

(二)制约公权力对司法的干预

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来看,合法的公权力本质上是一定范围内社会成员的部分权利的让渡,或是说一定范围内社会成员的授权。 因此,公权力是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组织、协调和控制社会与个人进行合作的力量。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公权力的扩张、异化还时有存在。具体表现在司法审理过程中就是,说情、递条子、下达指示等等干涉,常常会使司法审理的结果偏离公正的轨道。习近平同志指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然而由于,监督、责任、权力制衡等机制在一定范围内尚待健全。在制度还未能够完全保障司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情形之下,借助网络实现民意表达、民主监督,有着其独特而显著的作用。

网络,以其巨大的传播性、交互性和自由性使得每个公民都可以成为“自媒体”,当有影响力的法律事件发生时,人们迅速而热烈的讨论就会形成强大的舆论力量,对审判机关产生压力,进而对那些试图利用公权力干预司法的机关、团体或个人产生震慑,从而达到排除、消解干扰,促使司法走向公正的目的。正如贺卫方教授提出的,新闻自由具有安全阀功能,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三)增进司法的可接受度

司法审理要实现有效监督,根本前提在于司法信息的公开与传播。这在信息相对单一和封闭的传统社会,原是一个很难现实的问题。如今已是互联网时代,多元化的舆论传播格局显著改变了此类状况。来自各界的种种声音通过网络可以迅捷传达给各级法院和法官,来自民间的声音某种意义上可以增加司法人员的智慧,使他们更为深刻地理解民意和法意。

比如2017年网络热案——“辱母杀人者案”。案件当事人于欢,难忍其母苏银霞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后又被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其中被刺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消息传开引起了广大专家、学者、名人、媒体、网民的大讨论,焦点在于于欢“是否为正当防卫”、“是否属故意杀人”及“尽孝是否有罪”等问题,这些都给司法审判机关提供了重要的意见参考。网络舆论的推动,从司法审理的过程看,促使案件重新得到了司法部门的关注,加速了司法部门的回应,提高了办案效率。从司法审判的最终结果来看,于欢从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到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网络民意确实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正如昆山龙哥案发生后,最高人民法院原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所言:“对于定性复杂的个案,在认定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抑或普通故意犯罪棘手时,我们要学会借助群众的智慧,关注社情民意,将司法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情感结合起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保裁判结果最大限度地接近社会预期。”

二、网络舆论介入司法审理的负面影响

在司法过程中,一方面,网络舆论发挥的积极作用不容忽视,但同时,网络舆论因其自身的特点,又与司法审理存在天然的排斥。首先,表现在信息的最初产生上,网络舆论所表达的民意来源具有不可靠性,无法严格遵循司法“尊重事實与证据”的原则。同时,表现在信息的发展变化上,网络言论因自由传播的特性,使其难以调控管制,这又与司法公正所要求的“程序正当”相违背。因此,网络舆论对司法的介入不可避免地会形成一定负面影响,尤其是以下特点,对司法审理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一)匿名效应

网络被称为虚拟世界,网民发表言论绝大多数都是在匿名状态下进行的。由于真实身份的隐匿,个体的责任感降低,言论中的冲动、亢奋、情绪化因素容易战胜理性,从而表现出极端行为。无比客观地陈述者有之,随意编造谣言以博取大众注意者更有之。匿名效应,会不可避免地导致网络信息的真假难辨。

(二)从众心理

互联网相比于现实世界,在群体聚集上有着天然优势。点赞、评论、留言、转发,都可以即时完成,十分便捷和快速。古斯塔夫·勒庞在《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中指出:当人们聚集到一起时,他们的情感思路都会走向同一方向,生成一种集体心理,这使得每个人的个性消退,他们会因为某种狂躁的感情而聚在一起,而风暴过后,他们就会恢复成恭顺而安静的公民。 网络为群体的聚集提供了途径,身处虚拟群体中的网民失去了自我的概念,个体心理很容易转化为群体心理,进而在从众心理的影响下,思维分析和判断都会相互感染,受到种种感性因素的影响,最终可能使得个体的理性受到抑制,甚至被别有用心者利用、绑架,出现非正常的“一边倒”现象。

(三)情绪判断

网民对司法审判所涉及的法律知识的掌握一般是有限的,普遍民众对事件很多时候表现出的是一种自然正义的观念,更倾向于进行个别化的内心道德评价。如前所述,当某个个体遭遇侵害时,民众受自利化情绪影响,容易产生共鸣,会不由自主地产生为自身正义争辩的意愿,从而基于自身的经验和价值观发表言论,而非从法律层面的准确适用来考虑。于是,因缺乏理解法律的能力与了解案件事实的条件,加之“代入感”思维的影响,网络舆论对案件通常会呈现出接近情绪化的一种判断,容易偏离真正的司法公正裁决。

(四)无序倾向

网络信息多元化的同时,也正在造成信息的碎片化、无序化、虚拟化,使得网络舆论无序发展,而难以管控。近年来,“标题党”、“网络水军”等新名词、新事物的出現,便是网络信息服务商基于对利益的追求,标新立异、故意炒作的产物。当网络舆论被不良目的利用时,通过网络技术操作,也能够引导不明整体事实真相、缺乏专业判断的 “吃瓜群众”,在不明所以的情况下就产生群情激奋的效应,将一些非理性化的、甚至是偏面、错误的言论炒作成为主流民意,从而对正常的司法活动造成冲击。

三、找寻网络舆论与司法审理的衡平

(一)网络层面:明确各级责任,规范媒介自律

现阶段的网络传播还没有建立完善的行业规范,法律层面也难有相应的约束。当信息传播处于无序状态时,易形成基于个人观点、利益考量和道德判断而带有明显倾向性的舆论,从而给司法公正造成巨大的影响。媒介不是法官,不应当是一方的诉讼发言人。因此,当前亟待规范网络行为,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使网络能够真正有助于民众表达最真实的意愿。

1.强化党委政府的管控引导

网络,被称为“虚拟社会”,实质上都是由一个个真实的个体或机构而存在的。故而,所谓虚拟的网络世界实质也需要通过治理建立规范秩序。不难理解,互联网混乱无序的事实反映的是网民群体对网络技术和思维工具化的这样一种片面性认知:即认为既然网络是技术工具,就应该为人们提供各种方便和服务,使用互联网成了“肆意宣泄、自由言说”的理由和借口。背后反应的实质常常是社会责任和担当的缺失。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了网络治理必须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由此确定了政府自身担任着治理网络社会的核心管理职责。明确治理网络舆论问题上政府的主体责任,这无疑是从宏观层面把握了正确的方向,引导网民在实践中把握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减少实际问题的产生,通过多种管控措施,有效实现净化网络环境的目的。

2.强化主流媒体的责任担当

中国当前还处于新旧媒体交替、融合的时代,就参与度和传播的广泛性而言,网络媒体的能量虽然时常会超越传统主流媒体,但因新兴自媒体缺乏限度管制和内容规范,就信任度而言,还远远无法超越主流权威媒体。因此,首先作为处于领导地位的传统权威媒体,在这样信息爆炸的网络时代,更需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对事实要进行更全面客观的报道,对新闻的意义要有更深层次的分析追问,对新闻的细节要有更真实快速的呈现,真正发挥网络民意“把关人”的作用。同时,作为新兴的网络主流媒体也需要强化自我监管,共同承担对网络舆论进行良性引导的社会责任。

以新浪微博、腾讯微信等主流自媒体平台为例,其巨大的用户群体,使其在网络舆论中扮演着重要的评判正误、引导舆论走向的关键性角色,直接或间接地左右着广大网民的观念、意识和立场。增强各大主流网络媒体的社会责任担当,发挥其应有的表率作用,可以成为网络舆论引导治理的有益补充和必要选择。

3.强化各级用户的媒介自律

此外,拥有大量粉丝的“大V”级用户或知名公众号、个人微信、微博等,在网络传播中往往承担着“意见领袖”的身份,从实际作用看,它们一定程度上发挥着“公共媒介”的作用。从多起网络热案来看,均不乏重量级自媒体的推动,无论是正面引导也好,还是谣言传播也好,它们的影响力往往能够迅速引起网民的疯狂转发和评论,在极短的时间内形成网络热点话题,能够引导粉丝和民众有指向性地形成公共意见。如前所述,互联网时代的“媒介”所包含的范围已不再限于过去所言的媒介机构和从业者。在人人都可以成为“自媒体”的现实背景下,一方面要坚持网络舆论自由,保障公民应有的宪法权利,另一方面要用社会责任理论指导媒介形成一定的自我规范意识。失去了适当的制约,媒介的言论自由则可能演变成一种新的话语霸权。如龙应台在《野火集》中所言“民意可能恶质化成一种多数的、平庸者的暴力”。

(二)司法层面:转变思想观念,促进良性互动

1.转变司法认知理念

从表面上看,网络舆论与司法审理一定程度上呈现了司法民主化与司法职业化之间的相互抵触。尤其是在司法人员职业素质欠缺的前提下,网络舆论容易给司法审理带来两个极端的影响:或者一味强调司法独立,完全排斥网络民意的介入,无法体认到其中所蕴含的知识、信息也是司法知识的一部分;或者被网络舆论绑架,司法人员因本身运用法律方法进行说理的能力不强,导致舆论中非理性成分影响了司法的公正裁判。

当前,司法人员要转变理念,从司法民主化与司法职业化两者可以共存并相互促进的视角,认识到网络舆论介入司法审理的客观意义。司法独立并没有否认民主因素的存在,而司法民主也不可能完全脱离专业性的支持,因此,在思想理念上就要关注这两者之间的融合。

2.完善民意进入机制

如前所述,借助网络表达民意,比传统手段更具有非理性、非专业化、影响不确定、发展难把控等特点。对于这一类舆论,司法部門应保持冷静,在尊重倾听的同时,以司法场域的程序和规则对舆论信息进行准入、甄别、采信和反馈。

首先,要通过一些程序,对进入司法场域的网络民意作出一定的限制,以限制人云亦云、非理性的声音影响司法程序。比如,一些学者提倡载明真实姓名与联系方式的“民意书”等方式,能较好地回避网络匿名产生的随意盲从、不负责任等问题。对于那些非理性的民意,法官要运用理性加以排除,必要时还要借助专家媒体等外部力量加以排除。

其次,对于进入司法场域的民意信息,应当公开,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有全面充分的认识和了解,并接受来自各方的不同声音,从而实现对民意中的非理性成分消解,在甄别的基础上采信对司法裁判有益的内容。

最后,通过法律解释、法律论证等方法对民意与法律的适用之间的关系予以说明反馈,以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3.推进司法信息公开

习近平同志指出,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司法实践也同样需要公开透明,接受民众舆论的监督。在网络舆论方面,昆山龙哥案较先前的杭州交通案和药家鑫案的杂乱失真有了较好的改善,这与后者及时、真实地公布和通报案情有着直接关系。将司法活动置于公众的视野之下,充分公开司法活动的信息获取渠道,有助于消除网络舆论中的片面信息,真正使网络舆论的关注焦点转到司法裁判说理部分的民主监督上来。

对此,应建立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在可公开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通过增强与各级网络媒介的互动,减少怀疑、误解和由于受到某些利益集团或个人的恶意炒作、操纵而做出的错误判断。同时进行普法宣传教育,通过运用法律知识对网络民意进行正确的引导,加深公众对案件事实的专业认知,避免一味的依情判案,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

四、结语

互联网时代,由于民意表达较之传统方式有了空间的自由度与快捷性,这不可避免地给司法审理带来了诸多冲击,两者天然存在的局限性与不同价值目标之间的矛盾日益突显。然而,时代前进的车轮不会为因为种种矛盾和冲击而停滞,因此,引导规范网络“民意”,而不是网络“民愤”,增强民意与法意的良性互动,从而使两者共同指向公平正义,实现殊途同归,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注释:

[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0页.

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法学研究.1998(6).

沈德咏.我们应该如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人民法院报.2017年6月26日.

[法]勒庞著.冯克利译.乌合之众.中央编译出版社.2015年版.第3页.

杨静,等.司法裁判与民意冲突及其解决机制.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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