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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识别方法

2018-12-21马俊彦

财经法学 2018年1期
关键词:要点案例法律

马俊彦

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相继确立了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参照及引用标准。其中,《规定》第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发布以来,对于如何参照、引用该系列案例,各级法院存在模糊认识。《实施细则》第9~11条对此做了更为明确具体的提示:第一,“参照”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正在审理的、与指导性案例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相类似的案件,查询并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做出裁判;第二,“引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过程中,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作为裁判理由(不作为裁判依据);第三,如果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引用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

然而,在案例指导制度实际运行过程中,对于如何在群案中遴选与甄别裁判优秀的基点案例,如何在裁判文书中归纳与提取裁判要点,并结合其他案例要素进行解释,如何对基点案例与待判案例进行类比,并在同类案例中适用基点案例,《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对以上重要问题语焉不详,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化之路还很漫长。本文以指导性案例及公报案例的实际运行情况为参考,借鉴域外法的案例识别技术,探讨案例要素提取、裁判要点解释及同类案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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