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法若干基本范畴探讨
2018-12-21郑毅
财经法学 2018年1期
关键词:文化
郑 毅
钱穆先生曾言:“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注]葛洪义:《法理学导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47页。纵观古今中外,可能没有一个学术概念能够在上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令无数学者为其内涵的明晰而着迷、执拗、纠结乃至失落——除了文化。“文化概念简直像一座学术迷宫,进去后却出不来。”[注]刘作翔:“从文化概念到法律文化概念——法律文化:一个新文化概念的取得及其合法性”,《法律科学》1998年第2期,第14页。恰如钱钟书先生所说:“文化这个东西,你不问嘛,我倒还清楚;你这一问,我倒糊涂起来了。”[注]庞朴:“文化结构与近代中国”,载《东西文化与中国现代化讲演集》,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页。而在民主法制蓬勃发展的今天,当依旧笼着朦胧面纱的“文化”遇上同样魅力无限的“法制”,又将会激荡出怎样一幅绮丽而迷人的图景?
一、走近“文化”
“文化”的内涵几乎成了绝大多数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学者们的共同追求,“不仅社会学、人类学、民族学、考古学、社会心理学把文化作为重要的范畴,而且哲学、历史学、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教育学、法学、神学以及文学、艺术等也都在某种意义上使用文化的概念”[注]司马云杰:《文化社会学》,山西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2页。。来自不同学科背景的关注无疑有助于人们多角度、全方位地领略“文化”的魅力,然而也不可避免地由于学科话语体系的差异而产生不同的结论。根据1952年美国人类学家克罗伯(A.L.Kroeber)和科拉克洪(C.Kluckholn)在《文化:关于概念和定义的检讨》一书中的统计,仅仅在1871—1951年的80年间就涌现出了164种关于文化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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