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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

2018-12-14张为东

课程教育研究 2018年31期

【摘要】社会在快速地发展,社会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也在日益地完善和成熟,同时,也在约束和指导人们行为和活动的规范,社会稳定进行发展的前提就是必须具有法律,人们也更加重视现代民商法的重要性。

【关键词】现代民商法 先进性 局限性

【中图分类号】DF59;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8)31-0020-02

针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环境而言,现代民商法具有重要的地位,无论对于社会进步,还是经济发展,都具有推动的作用,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现代民商法既具有先进性,又具有局限性。

1.现代民商法具有的先进性

1.1 在社会文化性方向,现代民商法的进步性

历史在不断地进步和发展,也是社会文化不断进步的历程,在社会进步的发展过程中,民商法也在不断地成熟和进步,同时,将历史文化沉淀的基础形成了。将十八世纪第一次的工业革命为起点,不但重新配置了社会资源,而且,在社会的分工方面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正是在当时的大背景下,民商法诞生了。最初出现民商法,主要对人们劳动中的矛盾与冲突进行有效地解决,使人们生活和生产的顺利进行得以有效地保证,将人们切身利益的保护得以提供。民商法发展的过程中,始终坚持责任精神的原则,公正和公平以及公开是民商法所遵循的思想,民商法就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进步的标志。民商法可以作为社会文化进步的代表,与自由精神相符合[1]。

1.2 在文化层面上,现代民商法的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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