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事人和解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
2018-12-05赵阳
青年与社会 2018年32期
赵阳
摘 要:诉讼法最新增加的当事人和解程序与原始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有些类似的价值取向,二者都是全面维护被害者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弥补加害者对被害者造成的损失,这样既可以加快处理案件的速度,也可以更好的维护被加害者破坏了的社会关系的司法目的。但是由于这两个程序之间有一定的重合之处,会造成一些冲突或者衔接问题,结合立法规定,程序之间应该明确案件范围、衔接原则等。
关键词:当事人和解;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安定;程序选择权
2012年我国的刑诉法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程序。这个程序主要运用于一些较轻的刑事犯罪,由被害者与犯罪嫌疑人就相关犯罪事件的物质财产赔偿等事项通过协商来达成和解,再由相关法律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对犯罪嫌疑人给予相对和缓的处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是一直都存在的,二者在不同时期被写入刑诉法处理民事赔偿问题的解决方式,二者在很多地方存在着很多差异,但是大体目的则是一样的,所以针对这些差异我们应该有适当的衔接。
一、当事人和解与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衔接的案件范围及原则
(一)案件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附带民事的受案范围是受害者人身权利受到侵犯而使物质有所损失或财产被加害者毁坏而造成的物质损失的案件。法律中并没有对案件的具体类型做出规定,这也就表明,只要因为犯罪行为对受害者造成物质财产造成损失的,都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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