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实践教学中的大数据思维及其应用
2018-12-05刘莉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8年11期
刘莉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类已经进入数字时代,面对知识的迭代,网络社区、人工智能的发展,法学教育仅仅以传授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技能为教学目标的理念面临挑战。法律AI具有巨大的学习力和庞大的法律知识库,以知识教育为主的高等教育逐渐沦为低端的知识输入工具,仅仅掌握法律知识而不知如何获取知识的法科生也只能成为低端人才。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在《大数据时代》中预测:“大数据带来的风暴正变革我们的生活、工作和思维,大数据开启了一次重大的时代转型。”[1]数据革命无疑也在引发教育领域的转变,作为教育者不能仅仅满足知识的传输,要教会学生如何借助现代化的工具和方式获取知识、提升智能,而大数据思维的代入恰恰迎合了这一需求。
一、大数据思维的特征
“得大数据者得天下,应用大数据不仅要完善技术,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大数据思维”,[2]大数据固然有“海量数据”的本意,但是更强调“数据为大”的思维方式,大数据思维在强调对多元化数据全方位、全程化收集的基础上更加重视对数据全面而深度的挖掘和分析,[3]发现规律,寻找价值,以此指导决策和提升洞察,因此,大数据思维的核心应当是“预测”。大数据带来的思维变革对人类的认知方式提出了全新的挑战,不同于传统思维的大数据思维应当具有以下特征:
数据化,在大数据思维基础上,任何事物、现象、行为都可以由数据构成,随着现代传感技术的发展,人类数据化的范围和速度都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提升,最终这些事物、现象都可以以结构化或者非结构化的形式展示出来,从而构成大数据预测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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