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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投贷联动的模式及发展研究

2018-11-30徐佳静

商情 2018年49期
关键词:业务模式股权投资

徐佳静

【摘要】中小微企业是目前我国实现创新创业的重要载体,推进其发展是推进我国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一环。但融资困难是目前中小微企业面临的重要难题之一,在此背景下投贷联动这一新型融资模式应运而生。文章对中小企业这一融资新果道的运作模式进行分析,并进一步研究我国商业银行的投贷联动发展,指出目前发展中存在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思考推动我国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成熟的措施。

【关键词】投贷联动 信贷投放 股权投资 业务模式

一、我国商业银行的投贷联动运作模式

投贷联动作为中小企业一种新型的融资渠道,是创新支持战略的重要措施,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事半功倍。但作为一种新的融资工具,很多企业对其并不了解,准确把握投贷联动概念,明晰我国商业银行运作投贷联动的模式是中小企业運用这一工具,解决问题的前提。

(一)我国商业银行投贷联动的运作模式

(1)“银行+风险投资机构(VC/PE)”模式。这一是目前国内商业银行探索投贷联动的主流模式。在这种投贷联动模式下,商业银行首先需要分析确定自己在运作投贷联动时的风险承担能力和风险偏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寻找合作的股权投资机构,签订合作协定。其次,股权投资机构利用自身信息甄别优势选择某一企业进行投资,资金入住企业后银行随后为该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信贷支持,根据协议对企业进行适当跟踪和监督,与股权投资机构信息共享、风险共担。最后,银行与合作的风险投资机构构建一种可把贷款作价转换为等比例的股权期权的期权关系,双方约定,当融资企业一旦实现股权溢价,这种期权便会执行,风险投资机构卖出持股,与银行分享收益。

(2)“银行+子公司膜式。这种模式的本质在于商业银行以建立自己的子公司来作为股权投资公司,进而规避政策监管,从事股权投资。由于子公司的建立必须以强大而发展成熟的母公司为依托,所以应用这种模式的基本都是大型商业银行,其中以四大国有行为主。他们将具有股权投资资质的子公司设在境外,利用银行强大的信息资源筛选优质企业,并在企业初创融资时入股,当企业增长,规模扩大并且能够支付利息时,银行为其发放贷款,即使贷款面临企业经营不加无法偿还的风险,这种风险也能被股权收益算抵补。这种模式下,由于子公司属于银行集团内部机构,决策链条缩短,沟通成本降低,集团化综合经营优势明显。

二、我国商业银行投贷联动的发展面临的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投贷联动的发展,从2016年4月21日国家下发试点文件开始,各商业银行积极开展试点工作,但我国商业银行的投贷联动业务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各方都在探索中修正前进。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面临以下三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商业开展银行投贷联动的模式选择不合理,机制不健全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时对其运作模式的选择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由于对投贷联动模式的认识不足,在选择投贷联动模式时不能根据每种模式的使用范围以及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合理地选择。目前商业银行进行投贷联动的机制不健全,首先商业银行产品开发能力不足,在设计投贷联动产品时对产品的差异化、风险把握不足。其次商业银行现有的资本成本加风险溢价的信贷定价方法不适用于投贷联动业务。最后投贷联动业务风险控制措施有待完善,投贷联动业务在运行过程中银行会遇到很多前所未有的新风险。

(二)我国商业银行缺乏发展投贷联动的先进理念

我国商业银行在长久的分业经营的浸染下,对各业务严格分离,为风险设立防火墙,以确保低风险安全经营。尽管积极试点开展投贷联动业务,但对中小科创企业进行信贷支持时依然保持着控制信贷低风险的理念,而这种理念显然不适应投贷联动业务的发展,投贷联动是一种跨市场、跨产品机制,需要的是银行全新的经营理念,要求商业银行在合理的范围内容忍风险的存在,树立综合管理、混业经营理念,构筑开放平台。

(三)我国商业银行投贷联动的发展受限于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

依据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被禁止开展对企业的股权投资业务,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业经营。这导致银行在发展投贷联动时不能自身直接入股企业,而必须通过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或者设立子公司的形式,以至于业务链条增长,不稳定因素增加,业务开展效率低下。加之银行、第三方机构、企业三方利益相互掣肘,投贷联动业务规模扩大成为纸上谈兵。

三、推进我国商业银行投贷联动发展的策略

解决我国商业银行在发展投贷联动业务时遇到的上述问题,推进投贷联动的探索、发展意义重大,进而助力我国中小科创企业融资,促进中小企业创立、成长、壮大。

(一)选择合适的投贷联动运作模式,健全投贷联动运作机制

就我国商业银行的投贷联动三种模式而言,其中商业银行与投资机构合作的模式对银行规模没有严格的要求,但银行在业务过程中投资机构的选择,合作的深度需要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来合理把握,切忌盲目跟风。子公司的模式使用于经营管理较为完善,资金力量雄厚的大银行,而银行与其它投资公司成立基金等平台的方式,监管要求高,目前商业银行私募管理人备案被叫停,仍需进一步探索。所以不同商业银行要根据自身和项目情况,合理选择投贷联动运作模式。

(二)我国商业银行要树立投贷联动新理念,建立投贷联动业务专业团队

投贷联动对我国商业银行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商业银行在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时必须要深刻理解投贷联动的本质是信贷投资和股权投资的相互联动,风险抵补。在此基础上必须组建一支投贷联动业务专业团队,包含有丰富经验的传统信贷业务负责人员、具有投贷联动业务实践的产品经理以及在并购、上市、股权投资领域具有经验的专家。同时遇到专业复杂问题时,要咨询外部服务机构,以获得更专业合理的解决之道。

(三)破除投贷联动的法律障碍

我国商业银行试点投贷联动业务的过程客观上要求混业经营,商业银行设立子公司开展投贷联动的试点取得显著成效,这也进一步说明商业银行混业经营下开展投贷联动更能提高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理论上投资子公司的股权直投模式是最符合投贷联动内涵的,是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发展的正统模式。但我国法律对商业银行严禁进行股权投资的规定限制投贷联动业务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法应该对投贷联动业务适度放宽政策,给予其宽松的法律环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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