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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中股权投资浅析

2016-07-20韩馥桧

2016年24期
关键词:股权投资政府会计

韩馥桧

摘要:在2015年10月1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通知,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新制度。应付转贷款、借入款项、应收转贷款、股权投资是新制度中有几大亮点与难点,会计处理涉及双分录。本文主要介绍股权投资被纳入新制度的背景,分析政府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与会计处理,以及在股权投资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政府会计;总预算会计;股权投资

一、股权投资被纳入新制度的背景

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每年都要拿出大笔的资金用于科技方面的投入,而政府资金的使用模式随着时代的发展也有所变化,原来一直都是单一的“财政拨款、无偿使用”的政府补贴使用方式。但近几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往单一的管理方法存在着诸多问题。问题一是这种直接补助或贴息的方式已经采用了多年,但就实际效果来讲,这种资金的使用效率不高;二是因信息不透明也存在重复申报、政府补贴贪腐等问题;三是多年的事实证明真正将研发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经济效益的很少,无形中造成了浪费。进而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也一直在不断研究何种方式可以使得政府资金取得最大的效果。

表面为引导基金实质为股权投资的事实已经存在,但是在会计领域里确没有及时的做出相关规定、准则,这种滞后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基金在我国的应用是否合理需要接受时间的检验。

二、股权投资的具体业务会计处理

新《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规定,股权投资一般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核算政府持有的各类股权投资,具体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股权投资、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和企业股权投资等。本科目应当按照“国际金融组织股权投资”、“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设置一级明细科目,在一级明细科目下,可根据管理需要,按照被投资主体进行明细核算。对每一被投资主体还可按“投资成本”、“收益转增投资”、“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进行明细核算。以下为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政府财政对投资基金进行股权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作:

借: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

贷:国库存款

根据股权投资确认相关资料,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作:

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借(贷)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按照确定的在被投资基金中占有的权益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的差额)

贷:资产基金—股权投资(按照确定的在被投资基金中占有的权益金额)

年末,根据政府财政在被投资基金当期净利润或净亏损中占有的份额:

借(贷):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借):资产基金——股权投资

政府财政将归属财政的收益留作基金滚动使用时:

借:股权投资——收益转增投资

贷: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被投资基金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作(注意要做“双分录”处理)

借:应收股利(按照应上缴政府财政的部分)

贷:资产基金——应收股利

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作:

借:资产基金——股权投资

贷: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被投资基金发生除净损益以外的其他权益变动时,按照政府财政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作:

借(贷):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借):资产基金——股权投资

投资基金存续期满、清算或政府财政从投资基金退出需收回出资时作:

借:国库存款(政府财政按照实际收回的资金)

贷: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按照收回的原实际出资部分)

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按照超出原实际出资的部分)

同时,根据股权投资清算相关资料,按照因收回股权投资而减少在被投资基金中占有的权益金额作:

借:资产基金——股权投资

贷:股权投资

三、政府股权投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建议

政府股权投资除重大事项外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在权益法的模式下,无论被投资单位是否分配股利,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增减变动及其他权益变动,都会计入到政府的资产基金-股权投资,进而影响资产基金的数额。资产基金是属于净资产类目,在资产负债表中,以资产基金项目列示,是净资产合计项目的组成部分。如果被投资单位当年的盈利较多,净利润较大,就会使得新制度下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基金项目增加,从而净资产合计项目也增加,进而负债与净资产总计也会增加。这种增加在本质上属于一种虚增,只有当年在出售转让股权时才会真正实现资产的增加,故权益法的计量方法会虚增政府资产,此时的政府政绩比真实的政绩更好。如果被投资单位当年的出现亏损,净利润为负,就会使得新制度下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基金项目减少,从而净资产合计项目也减少,进而负债与净资产总计也会减少。这种减少在本质上属于一种虚减,只有在当年出售转让股权时才会真正使得资产的减少,故权益法的计量方法会低估政府资产,此时的政府政绩比真实的政绩较差。总的来说,采用权益法核算下的股权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出的政绩会与真实的政绩有偏差。

政府出资从投资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在实际中,章程约定的退出条件中价格通常为产业化投资资金的出资本金及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甚至为投资资金的出资本金。在这种情况下,退出时收回的现金与按权益法持续计量的形成的股权投资、资产基金的账面价值是有差距的,这种差距会在退出当年的资产负债表中得到体现,与上一年的报表做比较分析时需要剔除这一因素才可比。

新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总会计核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发生时实际金额进行计量。股权投资属于总会计核算的资产,但其后续计量采用权益法,根据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变化调整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在本质上这种损益调整不属于取得或发生时实际金额,从某种程度上说,股权投资(损益调整)不应该计入资产。

新制度规定采用权益法对股权投资进行计量,这一点在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上得到了体现,但为何对国际金融组织股权投资只有在最初的投资时点和最终的撤回投资时点才作相关会计处理,在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并无处理?对国际金融组织股权投资的处理方法更像是采用的成本法。

事实上,政府与企业性质是不同的,为了更明确的区分政府与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方式,也为了使得政府的财务报表更真实的反应政府政绩,建议对于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法采用成本法。(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总预算会计制度[R].2015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投资资金暂行管理办法[R].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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