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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中的剩余权利分析与解读

2018-11-28何华

西部论丛 2018年12期
关键词:海洋法法律法规

何华

摘 要:在法治社会的当下,海洋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开展一切海洋行动的基础准则。本文将针对剩余权利进行详细的分析,其目的便是解析出海洋法中的剩余权利。

关键词:海洋法 法律法规 剩余权利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没有全面、明确的针对一些权利和法律法规进行明确,那么模棱两可、含糊的权利,便是海洋法中的剩余价值。所以,在针对海洋法中剩余价值分析,还需要结合不同情况下,进行不同的对待。本文将针对海洋法中的剩余权利分析与解读。

1、剩余权利分析

所谓“剩余权利”,其内容便是在法律法规明文规定范围之外权利。客观来说,作为国家的公民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开展一切活动,但是权利是刨除法律规定之外的形态,即使很多法律并没有针对某些权利进行明文规定,但是身为公民依然可以行使自身的权利,那么在法律明文规定范围之外、可以行使的权力便是剩余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制定的过程中一共经历了3次决策,为了利用相对公正的手段,平衡不同国家的自身海洋资源利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第59条针对解决各式各样的海洋利益冲突进行了规定。其内容总体含义便是“在公平的基础上,参照一切有关情况,考虑到国际社会的重要,调整利益各方,解决问题”[1]。但是在剩余权利的影响下,会造成多种多样的利益冲突,这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难以解决的。

2、海洋法中的剩余权利解析

2.1、专属经济区的剩余权利

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第55条和第60条中所提及的内容,其实际意义便是在公海与领海之间的特定法律制度的国家管辖领域。沿海国在此区域内具有一定的管辖权利和事项定夺权利。专属经济区对沿海国所带来的实际价值便是专属经济区中的自然生物资源以及自由航行、自由飞越等权利和义务。针对专属经济区中的剩余权利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并灭有针对“航行与飞跃自由的性质”进行进一步的区分。这也造成了很多军用和民用船舶、飞机之间的混淆。民用船舶和飞机在自由航行、飞跃不同国家管辖的专属经济区时,只要严格的按照不同国家的管辖法律法规进行穿越和飞跃,便可以行使自身的合法权利[2]。客观来说,航行与飞跃自由的指向性并没有一定的针对性,并没有针对飞机的类型和飞机的用途进行准确的定义,由于对航行与飞跃的飞机以及船只的种类进行明确,这也对不同国家的安全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影响。

此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第61条和62条,还明确的规定了不同国家在专属经济区中的海洋资源捕捞和利用的内容。其中明确的规定了“沿海国应决定其在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可捕捞量及其捕捞能力,在其没有能力全部捕捞时,应通过协定或其他方式,根据《公约》规定,准许其他国家捕捞可捕捞量的剩余部分”[3]。由于不同地区海域的经济资源和海洋资源的存储量存在一定差异,如何针对的“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可捕捞量及其捕捞能力”进行定义,也是当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存在的灰色领域。例如,若国家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和经济资源丰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沿海国家没有能力全部捕捞时,应通过协定或其他方式,根据《公约》规定,准许其他国家捕捞可捕捞量的剩余部分”这一规定便能够生效;若国家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和经济资源匮乏的情况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规定便缺乏实质的效用。与此同时,其他国家在他国专属经济海洋领域中“捕捞可捕捞量的剩余部分”这一规定中,并没有将“剩余部分”的捕捞量临界值进行规定,这往往会造成国家的经济利益损失,也展现出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缺失。

2.2、领海内无害通过权的剩余权利

领海内的海域则是属于一个国家的领土,国家对于自身的领土完整有着绝对的主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第19条明确的针对“海内非无害通过的种类”进行明确提出。但是并没有针对“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的内容进行进一步明确,这也造成了很多其他海洋技术先进的国家,利用剩余权利进行领土侵犯、海洋资源侵犯等活动。与专属经济区中“航行与飞跃自由的”的内容有着同样的剩余权利弊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并没有明确无害通过的船舶和飞机的种类,并没有将军用船舶和普通的渔船种类进行规范,这样便会造成不同国家的经济以及社会安全问题,展现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缺失以及模糊性。

2.3、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划界的剩余权利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了避免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家主权领土所造成的纷争和安全问题,所以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第74条和83条明确的指出了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定方[4]。其中強化了在解决的国家利益时的和平、互相合作、互相谅解等精神和意志层次上的内容,但是并没有针对“协议划定,公平解决”提出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实际内容。这也导致了很多国家在解决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划界等问题上的复杂性。若真正的严格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笼统的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划界原则和标准进行划界后,必然各个国家会倾向于对本国经济利益有益的化解方式,这也容易造成了各个国家间的冲突。

3、结束语

总而言之,海洋法中的剩余权利是导致各个国家利益纷争的主要来源。由于海洋法中的法律条例中存在着纰漏、其规定的内容并未健全,这便造成了剩余权利的存在。想要避免由于剩余权利所造成的纷争,我国必须要全面的落实过境通行证制度,确保每个通过我国专属经济区和领海内船舶及飞机的安全性,避免出现威胁我国领土安全的船舶和飞机。严格的强化我国自身的海洋技术,最大程度上开发和挖掘海洋资源,保障我国海洋技术上的优势。严格秉承“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原则,坚持我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完善国内法制及加强对《公约》适用性,避免剩余权利所带来了纷争。

参考文献:

[1] 刘洋, 裴兆斌. 浅析海洋法上的剩余权利与国家海洋安全问题[J]. 法制博览, 2017(31).

[2] 赵诣. 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剩余权利及军事应用[J]. 法制博览, 2016(26).

[3] 韦丹. 海洋法上的剩余权利与国家海洋安全[J].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4(2).

[4] 孙晓哲. 海洋法中剩余权利与我国海洋权益维护的研究[D]. 中国海洋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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