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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问题分析

2018-11-28王珩於文

西部论丛 2018年12期
关键词:保护模式标志农产品

王珩 於文

摘 要:在农业经济发展方面,农产品地理标志属于其中非常重要的可开发资源。虽然我国已经引进这一理念,而且已经形成了配套的法律保护体系,但就具体工作来看,还存在着诸如双重保护模式、相关措施的缺失以及产品质量意识淡薄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项工作的开展。本文系统分析了地理标志产品权益保护现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进建议和策略。

关键词:农产品 地理标志 法律保护

在1994年编撰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将“地理标志”作为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进行使用,这是该词汇首次被纳入进多边性质的国际条约中。在该文件中明确,地理标志侧重于一种商品产地在该产品的形成中,对于其质量、信誉以及相关特征具有关键影响。这就为相关产品打造了特殊的竞争力,尤其对于农产品更是如此。我国产品要切实提升在市场中的地位,地理标志产品权益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1]。

一、农产品进行地理标志保护的意义

我国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在劳动力结构中,农业以及相关人口所占比重超过70%,为了切实改进“三农”工作,保持社会稳定,必须大力发展农业。我国无论在生物技术研发方面还是农产品加工领域都相对落后,但由于幅员辽阔、历史悠久,有非常丰富的农业名优土特产品可供开发,借助于国际标准提高产品品质,可以极大地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根据有关部门统计,取得地理标志注册的相关产品市场价格明显上涨,如果经过市场开发,其净利润就更为可观。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问题分析

(一)保护模式不一造成管理相对混乱

国际上的相关模式包括三种,其一是美国为代表侧重于商标注册方式进行保护的模式;其二是法国为代表借助于单行法进行保护的模式;其三是德国为代表兼顾商标注册以及地理标志权进行保护的模式。由于我国在该领域本土形式的法律资源相对欠缺,综合借鉴了国际上的保护模式。特别是由于在管理部门上同时涉及到工商系统和质检系统,保护模式不一容易造成管理混乱,在经济纠纷中也容易形成不同标准的冲突。

(二)法律保护理念方面的缺失

由于农业本来所占经济比重就不大,何况该项工作属于基础性的,难以迅速反映在经济中,所以一些地方不同程度上有资金投入欠缺、缺乏整体研讨等问题,在产业化方面更是普遍程度偏低,影响了该项工作的推进效果。另外还有配套措施上的欠缺。在经济利益的诱使下,有很多企业猖獗地盗用、冒用合法注册的地理标志,对于一些久负盛名的地理标志产品造成了巨大影响,使其在品牌美誉度以及经济利益上出现了巨大损失,但是维权成本太高,执法等各个环节不能有效支撑产业链的发展[2]。

(三)一些農户以及企业缺乏品牌意识

地理标志的意义在于保护、推广所具有特定品质、良好声誉的优秀产品,但是在实践中发现,很多农户以及公司忽视对宝贵的特有资源的必要保护,往往是对于品牌进行掠夺式的开发利用,无论是产品采用的原材料、制作工艺,还是产品标准、等级厘定等方面都有滥竽充数的情况,严重影响产品的美誉度。

三、改进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的策略

(一)厘清立法保护的工作模式

国际上成熟的模式有三个方向,一是侧重于商标法的保护模式,二是通过专项立法进行保护的模式,三是借助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的模式。不同的模式各具其合理性和优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学习借鉴。考虑到中国在市场经济方面的发育程度仍有待提高,相关各项法制还需要进一步健全,通过专项法律厘清相关内容,更便于保证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规范使用、妥善管理,也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对于特殊产品的保护作用。通过综合权衡,笔者认为应该专门拟定地理标志法,系统地开展保护工作,这样可以避免不同标准引发的管理混乱,从而充分推动该项工作的发展。

(二)做好行业协会建设

地理标志一般说来属于一定行政范围内公众所共同拥有的集体性权利,不应该将其进行“私有化”,另外地理标志的具体使用又带有私权属性,因此对于这样一类集体性权利,一方面不应该由管理部门掌握,另一方面不应该由个别生产者进行垄断,所以需要帮助相关生产者形成特定的行业协会,对于品牌进行开发以及管理。这些行业协会作为非营利性的法人机构,侧重于对特定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管理,适当地进行开发,从而提高该类农产品的地理标志行意义。

(三)改进地理标志的日常管理

为了防范特定农产品的“一地多标”现象,各相关部门需要进行农产品地理标志信息资源的联合共享,在开展对于特定品种申报、认证的核准过程中,由涉及的部门做出审核,同时将材料转给其他的有关部门进行报备,在整个核准链条中,厘清不同环节、不同部门各自的责任以及义务,推动行政管理做到高效率、规范化。另外还要充分重视核准产品的后续产业经营情况,通过打造产品品质管控系统,科学合理地定期对相关产品进行检查,确保品牌做优做大[3]。

四、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具有地理标志意义的农产品妥善进行保护以及开发,有助于改变我国农业相对落后、农民收入不高的问题,但是由于社会对该项工作的法律意义重视程度不够,一些部门法律观念不强,农民和企业对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不清楚,不了解怎样有效进行申请注册等,没有充分突出产品在地理标志方面的显著性特征,根据这些情况,应该按照文中讨论的解决方法着力推进,以求在相关领域取得更大进展。

参考文献:

[1] 罗静.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问题研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7, 28(18):98-99.

[2] 陈法杰,李志刚.国际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体系及经验借鉴[J].江苏农业科学, 2017, 45(9):1-4.

[3] 李璐.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研究[D].内蒙古大学, 2016.(06):7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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