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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服务消费中预付费凭证法律属性探讨

2018-11-28彭明勇

西部论丛 2018年12期
关键词:法律关系

彭明勇

摘 要:预付式服务消费在国民服务消费中正占据着愈来愈大的比例,因预付式服务消费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当纠纷出现时,要明确经营者与消费者权利义务,就必须确定在预付式服务消费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而在确认法律关系过程中,将经营者与消费者联系在一起的预付费凭证所具有的法律属性就至关重要。本文正是通过对预付费凭证具有何种法律属性进行探讨,进而明晰双方法律关系,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关键词:预付式服务消费 预付费凭证法律属性 法律关系

近年来,在服务业领域,预付式消费已成为主流。本文称之为预付式服务消费。是指消费者向经营者先行付费然后按照约定方式分次享受服务的消费模式。主要方式是经营者凭借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发售消费卡或会员卡等预付费凭证,消费者在消费前预先支付费用取得预付费凭证(消费卡或会员卡) ,并凭预付费凭证(消费卡或会员卡)进行消费、进而结算。预付式服务消费既是消费的一种形式,也是经营者的一种经营模式,既有利于经营者确立稳定的客户关系、培养客户的忠诚度、积累资金,也有利于消费者获得更优惠、更具有针对性的服务。预付式服务消费方式本应是互利、双赢的一种消费模式,但由于这种消费模式是“ 先付款后享有”式的服务,在其运行过程中常常产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产生了大量纠纷。而关于预付式消费,主要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但该规定太过笼统,且没有具体指明双方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不太利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基于此,本文希望通过对预付费凭证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来探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利义务。

一、预付费凭证的种类

在生活中,预付费凭证名目繁多,如健身卡、美容卡、洗车卡等,卡上所记载或附带的优惠条件、服务内容等条款也大同小异。通过对多种预付费凭证的归纳总结,笔者发现,预付费凭证约定中对会员卡权利人的限定,将直接导致权利主体的变更,据此,本文将预付费凭证概括为两类:第一类为通用类预付费凭证,即任何持卡人均可享受卡上约定的服务。第二类为特定类预付费凭证,即仅购卡人才能享受卡上约定的服务。

(一)通用类预付费凭证

我们先来看一下某理发店会员卡条款:1.本卡拥有原始金额(人民币)500元,可享受本店20次理发服务。2.本卡不限本人使用。3.本卡有效期至2018年五月十日。4.本卡不挂失、不返还金额、请妥善保管。从这些条款中我们可以断定,任何持有该会员卡的人皆可在有效期内到该理发店享受服务,即该会员卡具有通用性,本文对于通用类预付费凭证的定性也是基于此点。通用类预付费凭证表明,任何持有该预付费凭证(该持有人可以是此预付费凭证的购买者,也可以是该购买者以外的任何人)的人,皆可以享受发售该预付费凭证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其享受服务的主体是不确定的。这类预付费凭证多见于中低端服务市场,有利于经营者吸纳更多的顾客。

(二)特定类预付费凭证

我们仍以举例说明,下面是某饭店会员卡条款:国际饭店白金会员卡优惠条款 :1.白金会员卡为充值消费卡,不可透支2.白金会员卡享有5折优惠3.会员卡不得转借,只能由持卡者本人使用。从这些条款中我们知道,与上一种会员卡相不同,只有购买该会员卡的消费者(代购者除外)才有资格享受发售该卡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即该会员卡具有特定性,本文对特定类预付费凭证的定性也是基于此点。特定类预付费凭证表明:与此预付费凭证相关的法律关系只存在于发售该会员卡的经营者和购买该会员卡的消费者之间,其享受服务的主体是恒定的。

二、预付费凭证的法律属性

(一)通用类预付费凭证的法律属性

如上文所述,通用类预付费凭证因为服务对象不确定,其发售者与购买者表达的是这样的意思:经营者的意思表示是,我已出售了这些服务,并因此已经获得了利益;购买者的意思表示是,我已经为这些服务付了费,接下来我可以去享受这些服务,也可以将该服务转售给他人。也就是说,该类预付费凭证独特的通用性,决定了其在消费者购买之后还可以在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不断地转让和流通,且在转让和流通过程中其功用丝毫不会削弱。鉴于此,该类预付费凭证既不可能是合同协议也不可能是合同凭证,因为以此预付费凭证形成的法律关系中,一方(发售该预付费凭证的经营者)是确定的,另一方(该预付费凭证的持有者)始终是不确定的。而合同,要求合同中所涉及的每一方(合同主体)都是确定的。再对该类预付费凭证进行分析,我们发现,持有该卡的任何人皆可以到该店享受服务,这意味着该预付费凭证代表着一种资格,而且这种资格存在于持有该预付费凭证的任何人手中,也就是说该类预付费凭证具有一种有价凭证属性。而对经营者而言,需要向任何持有该类预付费凭证的人提供服务,简单来讲就是“认证不认人”,使得该类预付费凭证具有一种票据属性。故笔者认为,通用类预付费凭证实质上是一种不记名债权凭证,其债权的转让是随意和自由的,同时该债务的偿还方式也固定为某类特定服务。

(二)特定类预付费凭证的法律属性

特定类预付费凭证买卖双方表达了这样的意思:经营者的意思表示是,我已经将这些服务出售给了特定顾客,并已经获得了利益,接下来需要向该顾客提供我们已出售的服务;消费者的意思表示是,我已经购买了这些服务,接下来将由我来享受这些服务。

该类预付费凭证清楚表明,其已经将经营者与消费者一一对应起来,这也决定了其特有的法律属性,即以一种契约的方式将特定的消费者与经营者联系起来,消费者在购买了该预付费凭证之后,就与经营者之间建立了某些内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这类预付費凭证完完全全是一种合同凭证。需要注意的是,特定类预付费凭证只是合同凭证,并不是合同本身。如果特定类预付费凭证是合同,那么很明显应该是书面合同,但实际情况表明,几乎所有的经营者和消费者都不会在会员卡上签字,也不会另行签一份会员协议,如果将其认定为合同本身,那么其从来就不曾生效。所以,特定类预付费凭证只是合同成立的一个凭证,并且其所证明的是一个口头合同。在预付式服务费消费这种消费形式中,往往消费者先交付一笔费用,然后在一定期限内享受持续性的服务,消费者交付费用实际上属于履约行为,因此合同应在交付费用之前成立。即消费者和经营者达成预付费消费的口头协议时,合同就已成立,特定类预付费凭证证明了该口头合同的存在并将其中的一些内容记载下来。所以在预付式服务消费中,特定类预付费凭证是一种不折不扣的合同凭证。

三、不同预付费凭证代表的法律关系

(一)通用类预付费凭证代表的法律关系

如果经营者发售的是通用类预付费凭证,则该类预付费凭证所具有的不记名债权凭证属性确定了权利人为持卡人。持该预付费凭证的消费者与发售该预付费凭证的经营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为预付费凭证持有人,债务人为经营者,债务内容为预付费凭证中约定的服务种类及方式。

(二)特定类预付费凭证代表的法律关系

如果经营者发售的是特定类预付费凭证,则该类预付费凭证的合同凭证属性证明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的是合同关系,合同主体为经营者和预付费凭证购买者,合同标的为预付费凭证中约定的服务种类,标的数量为预付费凭证中约定的服务次数。

(三)预付费凭证代表的消费行为属性

无论是通用类预付费凭证还是特定类预付费凭证,其背后的法律行为都是一种消费行为。除了适用债权、合同相关规定外,也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特别是经营者存在恶意欺诈时,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经营者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并额外支付服务费用三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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