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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科研院所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问题思考

2018-11-28胡丽雷郝雪秦孙波贾淑英

中国现代医生 2018年21期
关键词:法治思维党员干部对策

胡丽雷 郝雪秦 孙波 贾淑英

[摘要] 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治国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全面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成效。本文针对当前医药科研院所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总体有待进一步提高的现状,具体分析表现和形成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 医药科研院所;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对策

[中图分类号] D920.0;D262.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8)21-0149-05

[Abstract] Raising the Party members' cadre's legal thinking and ability to handle affairs according to law is the basic requirement for advancing the comprehensive and strict administration of the Party and strengthening the Party's ability to govern, and it is also a basic requirement for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and advancing the modernization of governance systems and governance capabilities. The level of Party-member cadre's legal thinking and ability to handle affairs according to law directly affects the effectiveness of comprehensively governing the Party and rul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This article aims at the status quo of further improvement of the legal thinking of Party members and cadres in the current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es and the ability to handle affair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The specific analysis of the performance and the reasons for the formation and put forward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 Pharmaceutical research institutes;Party cadres;Legal thinking;Countermeasures

毛澤东同志指出“政治路线确定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1]。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建设,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2]。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增强政治领导本领,坚持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辨证思维、法治思维……”“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3]。

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境界。习近平同志在参加重庆代表团审议时强调:法治是各级领导干部知识体系中的基础内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造就一支宏大的具备较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新时代带来新任务,新任务提出新要求。当前,医药科技创新工作正在持续深入推进,而医药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科研院所”)是科技创新的主力军。为实现新时代赋予的新任务,对科研院所党员干部树立法治思维和提升依法办事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可以说,提高科研院所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重要保障,是科研院所走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1 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具体内涵

1.1 内涵

法治思维是以法治观念为基础,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问题或者事项进行分析、判断、推理、形成结论和做出决定的思想认识过程或者思维模式[4]。

依法办事是指遵循法治精神,按照法定的实体和程序性规定开展各项工作。依法办事的能力就是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能力[5]。

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出发点,凡事都要追问是否合法[6]。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要求党员干部无论是决策还是执行,都应符合以下合法性要求,即目的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手段合法、程序合法以及结果合法。合法性是评判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高低的基本标准和底线标准。法治思维的本质特征主要表现为合法性、规则性、公平性和程序性。

1.2 二者关系

法治思维与依法办事能力二者是相互辨证的关系,有着紧密的逻辑关系。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是依法办事能力的前提和内在要求,同时依法办事能力是法治思维的外在表现形式,二者相互影响、互为补充、相辅相成。法治思维与依法办事能力之间存在正相关的关系。对党员干部来说,党员干部法治思维水平越高,其依法办事能力越高;而党员干部的依法办事能力又反过来作用于其法治思维,促进法治思维的不断提升和完善[5]。

2 科研院所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与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存在不相适应方面的主要表现

经过对近年发生在全国科研院所的一些典型犯罪案例的犯罪表现形态及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和研究,不难发现:科研院所党员干部知识层次普遍较高,各级科研院所基层党组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夯实组织基础、持续加强党的建设[7],当前,科研院所党员干部普遍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观念,但对法治思维概念及内涵的领会还不够深刻,理解层次还存在一定差异性,在实际工作中与国家对科研院所所赋予的更高要求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总体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8],与科研院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法治院(所)以及促进科技创新事业发展要求还存在不相适应的方面,主要表现为:

2.1 少数党员干部对依法办事存在认识误区

现实中,有的党员干部对业务所涉及的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有的党员干部只止步于“知法”,不能将法治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9]。有的党员干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决策的自觉性还不够强,在重大决策制度执行过程中,虽然一般都能够坚持集体决策,但是对集体决策内容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论证研究的重视程度还不够高,有时还存在一些认识误区。少数党员干部甚至简单地认为只要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就是依法办事,缺乏对党规国法的深入学习和研究。

2.2少数单位发展党员质量不高、党员教育管理方式方法较为单一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随着党员队伍越来越壮大,管党治党任务更加艰巨。在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科研院所党的建设工作出现了新的情况,面临着新的问题,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问题:如少数基层党组织在入口关上把控不严, 直接导致发展对象成为正式党员后,应有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出来,发展党员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10];党员教育管理方式和手段还比较单一等,这些问题影响着党员队伍的生机活力。这就迫切需要广大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法治思维贯穿到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2.3干部人事管理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在干部选拔任用和人才招聘中,对拟提任党员干部和招聘对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和水平的考察重视程度还不够高,用人单位往往把关注点放在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上。少数科研院所干部轮岗制度执行存在偏差,一些关键岗位、重点岗位干部轮岗存在交流不及时现象等。个别科研院所干部人事管理方式未能适应新时代新要求,管人与管事脱节,管理制度不完善不健全,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标准和要求等内容还存在不清晰不透明。在调整干部时大多是只能“上”不能“下”,能“下”的渠道不够畅通,还需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2.4 少数党员干部科研诚信意识淡漠、依法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少数党员干部科研诚信意识不强,科研行为不够规范,存在某些学术不端行为,如虚假夸大申报、伪造科研数据的行为;极端表现就是大量撤稿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中国科学家的形象并产生恶劣国际影响[11]。剽窃或抄袭他人学术研究成果的行为。有的党员干部缺乏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不清楚职务科技成果的概念、归属和法律规定,如未经单位授权,擅自签订技术转让协议或者将职务科技成果据为己有私下转让;有的擅自将国家课题项目分包给自己的企业或者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企业等。

2.5进一步完善经费和资产管理制度

近年来,科研经费和资产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但是传统的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习惯,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少数科研院所的管理工作:如课题经费由课题组随意支配,发生违规使用或挪用课题经费及虚列开支、用课题经费报销与课题无关的费用现象;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科研经费用途现象仍然存在,如将科研项目经费投入企业作为企业注册资本或者将课题结余经费转入下属企业;在对外投资中,不履行申报审批和备案程序现象仍然存在;在科研试剂等耗材采购方面,有的单位仍延续传统做法,课题组人员直接负责经手采购,形成使用人与采购人合一,单位采购试剂入出库登记等管理台帐难以健全,造成管理程序漏洞等。

2.6 教育管理方面仍存在不容忽视问题

在研究生招生、培养、管理等环节中,个别科研院所出现过一些违法、违规和管理失误问题。如招生程序不明晰、招生过程存在瑕疵引发争议、考试程序管理不严格、考試试卷管理保密责任落实不严格、考题泄漏、对违规行为处罚缺少公平程序、复试环节监管不力、招生对象审查不严等问题[12]。甚至还存在未按程序规则处理违规学生和公开研究生教育信息等问题。

3科研院所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与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存在不相适应方面的主要原因

3.1少数党员干部法治思维欠缺、法治观念淡漠

少数党员干部法治思维欠缺,在一定程度上还受到人治思维影响,习惯于按照一些非法治思维思考和处理问题,重内容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如对于按规定程序可以正常办好的事情,也习惯于走后门、托关系,从而发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个别党员干部只看重手中职权,违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忽视职工和学生等被管理对象权利,不注重倾听群众意见,不回应群众诉求,不重视决策和处理程序的履行。

个别党员干部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淡漠甚至缺失,甚至寻找法律法规与管理的漏洞,直接或间接违规违法,为个人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利用单位制度不健全和监管不到位等漏洞,套取科研经费、收受回扣、截留款项、挪用公款以及公款消费等。

3.2个别科研院所管理存在漏洞

个别科研院所科研诚信和科研管理制度不完善,宣传和管理缺位。如少数党员干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概念和界限缺乏系统性认知,对自身行为约束不够;个别单位对私自转让单位技术成果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管和制裁措施;还有个别单位对重大科研项目及资金管理,缺乏行之有效监管制度,有的课题组权力过大且管理不严,致使一些人采取种种不法手段变相套取国家科研项目资金。

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财务审计和资产管理部门监督核查不到位,存在管理漏洞。如对账制度不健全;物品采购入出库包括登记和盘点制度以及账卡制度不完善,盘点后不及时核对,出现盈亏现象不及时查找原因和进行责任追究等。

3.3监督制约与问责机制不完善

近年来科研院所经过不断加强内控机制和制度建设,基本建立了一套权力制约体系,制定了权力明晰表和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但在监督机制和制度的落实执行上还存在不到位问题,如权力划分不明晰、职责分工不明确、关键岗位权力过分集中、不相容岗位不分离等;未严格按规定流程执行,如招标采购程序执行不到位、大额经费使用和科技成果转化中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明确的问责与责任追究制度。

3.4党员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和晋升奖惩机制不完善

近年来,科研院所在培养选拔任用干部时能够突出政治标准,能够选拔具有强烈规矩意识的干部,但仍有少数科研院所在党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重业务轻管理的倾向,忽视法治思维等综合素质的全面考察。在党员干部的考核与管理中,缺乏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和晋升奖惩机制,对于个别法治思维欠缺又不思进取、不会运用法治思维综合思考和处理问题的党员干部,在考核与管理上缺乏有效的督促和改进制度措施。

3.5科技法律制度仍需完善

十八大以来我国的科技法治有了很大改善,科技立法体系逐步健全、完善,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不同主管部门制定的法规规章之间衔接不够,中央政策和地方执行之间存在偏差,在科研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评审、成果验收、经费使用、设备采购、成果转化以及专家管理等环节,还存在立法模糊点和盲点,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党员干部的思维判断,影响其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如因科研诚信等法律制度不完善,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行为时有发生;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规定,虽然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相关法规规章,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些操作层面的问题亟待解决。

4提高科研院所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思考

4.1进一步完善科技法律制度

理顺科技立法体制,提高科技立法层级,完善相关科技立法及其下位配套法规规章,提高科技法律规范的法律效力和可操作性,解决法规规章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改变现有科技、财政、国资、干部人事管理等不同部门的相关管理规章之间衔接度不够的现状。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立法,完善科研项目申报、评审、评估、成果鉴定、奖惩等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强化科技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保护,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和科技违法犯罪行为的追责力度。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相关下位配套法规规章,给予科研院所更为良好的科技创新法治环境。

4.2培养法治思维,用法治思维引领科技创新驱动发展

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是法治国家的灵魂,也是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养成的根基[13]。科研院所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法治教育,通过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观念和法治理念,促使其树立法治思维方式,培养法治思维习惯,形成遇事找法和办事依法的法治思维方式;要解决党员干部中乱作为不作为、仅凭个人道德感受和个人好恶来随意决断处理问题的现象,使党员干部知道应当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增强依法履行职责的信心和敢于担当的能力与勇气。

要将理论知识学习与案例分析以及实际管理工作相结合,增强党员干部法律知识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培训内容上,要根据科研院所党员干部知识层次普遍较高的特点,党员干部不仅掌握一般性法律、党内法规文件和科技教育管理相关法律知识,还应具备运用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应对复杂疑难问题并进行综合分析与决策的能力。

此外,科研院所要加强将法治思维作为推动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引领理念,用法治思维引领科技发展的顶层设计,在合法的轨道上推动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和科研教学管理工作,强化法治思维和责任意识。

4.3不断完善党员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和晋升奖惩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因此把法治素养作为落实好干部标准的“测量尺”[14]。要完善党员干部的选拔、考察、任用、考核、晉升和奖惩等制度,将遵法和守法情况与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作为考核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和党员干部考察考核晋升奖惩的重要标准。通过鼓励、奖励、晋职、晋级等激励机制,引导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思考和解决问题[15]。

完善党员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和考察考核评价内容标准与程序,积极探索适合科研院所实际的干部任用与考察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党员干部的考核与监督机制研究,探索对党员干部进行法治工作评估,将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作为党员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并逐步加大指标权重比例,使考核机制成为推动党员干部自觉培养法治思维和提高依法办事能力的强大动力。

4.4 强化管理责任落实,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加强依法决策制度的执行力度。将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投资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等制度落实到位,加强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研究,将“决策内容合法”作为决策的前提和基础,避免急功近利和非法治方式下的创新与“超前”发展。

强化岗位责任落实,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用法治思维创新管理模式,将法治思维内涵贯彻于日常工作中,使每位党员干部都树立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理念,深刻领会“将权力关进法律制度的笼子”的内涵。

加强对学术专家队伍的管理。针对个别学术专家在参与学术评估、招标采购评审、技术成果鉴定、项目论证、学术考核、工程验收和中介服务宣传等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法等行为,要主动加强对专家的法治教育,落实管理责任,不断提升其社会责任意识和法治观念。

4.5完善风险防控和监督制约机制,强化问责与责任追究

科研院所要完善风险防控和监督制约机制,完善权力明晰表,理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权力运行流程图,严格办事程序,加强对执行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对领导班子决策合法性、程序性和科学性以及可执行性的监督审查,对重大决策失误要依规依法追究决策失誤责任。要对党员干部的行为从严监督,强化问责与追责,使监督与问责机制成为党员干部自觉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助推器

4.6加强对科技违法犯罪行为的宣传警示教育

对于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而言,加强正面宣传教育是必要的,但加强反面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也必不可少。近年来,发生在国内科研院所的违法犯罪案件不少,一般性违规违纪行为也较普遍。因此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治同时,应加强对这些典型案件的问题剖析和警示教育。把开展警示教育作为加强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内容,强化以案说法、以案释纪,以法律为戒尺,让广大党员干部在行为上明确界限,真正敬法畏纪、遵规守矩。要充分依托新媒体新技术,着力构建多层次、立体化、全方位的警示教育平台,发挥警示、震慑、教育作用。

总之,提高科研院所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需要全体党员干部长期不懈努力,需要将学习、落实、监督等各个环节落到实处,引导党员干部真正把国家法律与党章党规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依法从业本领,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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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8-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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