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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互联网背景下的公众隐私权保护问题

2018-11-27王怡人

消费导刊 2018年18期
关键词:互联网平台互联网

王怡人

摘要:互联网隐私权问题开始于中国互联网技术普及应用时期,面对庞大的互联网用户群体和容易引发隐私侵权的互联网平台产品,我们需要思考如何在不断变化的背景下把握隐私权保护要义,让制度与技术相融,切实维护民众的隐私权益。

关键词:互联网 公众隐私权 互联网平台 自由和秩序

一、前言

在当下的互联网产品发展热潮中,有不少以营销、推广为主要目的的小游戏、小程序、软件等迅速走红网络。它们往往有让用户竞相参与的娱乐功能。具备极佳的社交传播属性。而这些互联网创新的背后,存在一定互联网隐私权隐忧。

如部分小游戏软件,只要人们上传部分自己的隐私信息,便能立刻获得可以与朋友互动分享的有趣结果。有专家质疑。这些软件在收集用户的隐私信息之前,并没有获得用户的完整授权,也没有清楚披露软件公司会对收集的信息进行怎样的处理。此类隐私权侵权危机悄然发生在互联网时代的角角落落,不经意间,我们便会成为互联网平台侵权的对象。

二、隐私权的定义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隐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能够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均具有决定权。

从上文的论述来看。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与权利主体如何认定自己的私人信息范畴有关。我国在各项法律法规中对隐私权的范围有一定的规范,但具体到细节问题上,又给了人们较大的自由选择空间。比如.法律保护公民的个人通信秘密权,即公民与他人之间的电报、电话等通讯内容,是不允许第三方秘密窃听或窃取的。但人们也可以选择不接受法律保护。自己将这些秘密内容在无关他人隐私的前提下公布出来。所以。尽管法律有其规定。公民自身对于隐私信息范围的理解会影响实际操作。但公民的这种决定权并非是无所限制的。人们可以选择在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对无关公序良俗的信息进行公布,但无权将有害于公共秩序的内容视为隐私。拒绝公权力机关的调查、社会舆论的监督。

三、隐私权的内容及常见侵权行为

关于隐私权。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规范。但我们可以从刑法、民法等诸多法律条文中窥见隐私权的有关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一项是个人生活自由权。即个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只要不与社会的公共利益相悖。第二项,是个人通讯秘密权。在网络通讯发达的时代。人们每天都借助网络工具传递着重要的隐私信息,个人通信秘密权成为多部法律规范讨论的对象。保护人们的各类通信内容不被窃听或窃取。第三项是个人隐私利用权。与其他个人隐私权保护内容不同,个人隐私利用权强调牟利属性。在超越他人隐私保护屏障之后,借他人隐私进行牟利的行为,是该项权利限制的对象。第四项常见的隐私权是情报秘密权。所谓情报秘密。就是个人不希望为他人知悉的信息。通常是个人生活的相关资料。一旦这些属于人们秘密范围的情报被非法获取、泄露,情报秘密权可以成为公民的维权依据。

目前。我国互联网领域的隐私权保护措施,落实到网络平台的运营层面,更多是依赖于每一个网络服务商自己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理解。一个尊重用户隐私、尊重国家法律法规的网络服务商或许会在隐私制度层面做得更加完善。但也不乏一些网络服务商打着国家规定的擦边球,不仅没有将相关的隐私政策落实到位.甚至自己通过攫取用户隐私数据,换取高额利益。之所以会出现此类两极化的情况。与我国相关的法律规范还不够系统详尽、行业标准还没有完全树立。网络平台管理者自身的隐私保护意识还有待提升有着密切关系。

除了网络服务商.网络平台的用户是另一互联网时代的常见侵权主体。网络平台将社会联结成一个整体.让民众之间的沟通更加便捷.也让获取信息的门槛有所降低。在网络技术的推动下。广大网民可以用更低的成本获知他人隐私信息,并以广而告之的形式公布出来,造成极大的影响结果,达成伤害、侮辱被侵权人,或哗众取宠的目的,这使得隐私权侵权的发生更为频繁,带来的社会危害程度不断加深。

四、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隐私权保护难题

面对上述问题,我国在隐私权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隐私权领域。尽管已经做出很多探索,建立了一套初步体系,但立法依旧有待系统化完善,相关细节也需要进一步补充。由于中国互联网和隐私权的法律起步晚于西方,目前仍旧处于发展阶段,关于隐私权的规定零散地分布在刑法、民法、宪法等多法律法规之中,以间接保护的方法为主,没有为新情况提供发展空间。这就导致在实际问题处理中容易出现法律法规缺位、已有规定落后于现实情况,法官自由裁量空间过大等问题。在隐私权问题被互联网放大的背景下,人们需要更为系统化、细节化的隐私权规定为行为和审判提供健全的事前、事后指导。而這种指导必须跟上互联网发展的步伐,能够应对新问题的挑战,才可以为民众隐私权提供公平正义的有效保障。

五、互联网时代隐私权保护制度完善

针对隐私权问题,或许我们并不能够仿照民法、刑法等,去制作一部完善的法典。因为相对于民法、刑法等最为基础的部门法,隐私权保护仍属于比较小的命题,它的很多现实表现需要接受民法、刑法等法典的规范。但这并不意味着将隐私权的有关法律法规集合在一起是一件没有价值的事情。我们追求的并非是单纯将隐私权的法律写在一起,而是在隐私权的法律规定集中之后,去探寻其结构上需要完善、内容上需要填充的地方,以一个比较集中的方式,将隐私权制度缺乏的细节补充完整。

除了制定更为系统、完善的隐私权制度,我们还要面对时刻变化的互联网时代为隐私权带来的更新问题。在这一点上,制度更新的速度或许难以满足互联网技术和相关应用的发展需求。需要另辟蹊径。我国在法律裁判的过程中并不采用英美国家的判例制度,但在法律规定缺失的情况下,优秀判例依旧是法官裁判的重要补充依据。这就意味着在法律频繁缺席的互联网时代隐私权问题上,我们可以借鉴判例制度,以裁判的灵活性和发展性弥补立法速度的不足。

在立法和司法上寻求突破后。我们还可以思索如何吸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借助他们更为成熟的互联网隐私权保护先例。完善自身制度。中国互联网发展起步较晚,因此,许多我国正在经历着的互联网时代问题。正是国外部分互联网先进国家曾经经历甚至已经有了完备解决方案的问题。对于上述能够借鉴的情形,我们应当增加学习交流的机会。积极探索国外先进制度经验。互联网不是单单将一个地域、国家联结在一起,它覆盖全世界,并且越来越缩减国家之间的距离。在互联网地球村的背景下.我们相信未来会遇到更多与国际有关的问题。不仅涉及到中国国民的切身利益,更是关乎中国的国际地位、国际影响力。因此,在互联网时代隐私权保护的问题上。中国应积极参与相关国际制度制定、国际问题讨论.发出中国声音。承担起作为大国的责任。

当隐私权制度得到更新完善,我们还需要通过配套的法律宣传、社区工作为人们提供充足的预警。除此之外。互联网时代隐私权的保护与提供互联网平台服务的网络企业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这意味着相关法律制度仅普及到普通民众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渗透到互联网企业管理者并得到他们的认可。针对互联网企业管理者进行专门隐私权制度规范教育。有利于从互联网平台层面改善互联网平台产品,防止侵犯用户隐私的互联网产品问世。同时防止互联网平台监管不力,造成平台用户可以借助平台之便,侵犯其余用户隐私。并扩大危害性影响。

尽管隐私权是近些年才被人们熟知的概念.它在国际法律当中出现的时间也仅仅百余年,但它为人类社会带来的个人觉醒及社会价值不可忽视。互联网时代下。隐私保护将会经历更为严苛的技术考验。这将是一场法律与商业、人伦与技术之间追求平衡的较量。我们期待在未来社会,每一位公民都可以继续享受互联网给生活带来的极大便利,也继续拥有他们在非互联网时代所保持的安宁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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