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11-25李凌
近日,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是根据近年来物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对2007年施行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该《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降低了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门槛,明确规定10个以上的业主也可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筹备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条例》还规定,公共租赁房承租人可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代行部分业主权利。这在全国省级地方立法中属于首创。《条例》还规定,业主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委托父母、配偶或成年子女在委托期间代其行使全部或部分业主权利。
《条例》借鉴村民自治组织制定村规民约的做法,规定管理规约是以全体业主合意为基础,通过业主大会确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范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以及业主的权利、义务,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自主管理行为准则。通过业主集体授权的方式,明确提出管理规约可以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限制违规装修施工人员和施工机具、车辆进入,根据管理规约约定的方式对违规停放车辆采取临时管理措施。
《条例》明确在共有用房及共用部位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电梯出现安全隐患等9种紧急情况下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核程序,规定代管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拨付要求的,代管单位应及时向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逾期不审核的,视为同意,并规定业主大会可在管理规约中规定,在专项维修资金中抽取一定比例设立紧急情况小额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紧急情况下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告,并可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此外,《条例》对小区内车位使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产生公共收益的归属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