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戏仿”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

2018-11-25刘威

就业与保障 2018年22期
关键词:戏仿著作权法法律

刘威

一、“戏仿”作品概述

《牛津英语大词典》中,用“Parody”一词表达戏仿,对其作出了如下两个解释:一是指导致了滑稽效果的模仿;另一种含义是指拙劣的模仿。

在法学上,戏仿就与文学有着本质上的不同,戏仿的定义比较来说是要浅显一点的,在美国,最高的司法机关曾在一个案件中判定戏仿的定义是:使用已有作品中受法律保护和原作者依法拥有的版权内容来进行创新,然后做出来的新作品,而新的作品中存在一些对原来作品进行批评的部分。由于美国对于戏仿作品如何规范使用的有关法律制度较为全面,因此本文沿用美国司法判例中对戏仿在法律上的定义为其法学定义。

二、“戏仿”作品是否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戏仿作品寄生于原作品基础上,就必然与原著在版权和内容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国对这些作品有一定的规定,其中著作权保护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著作人身权的行使和著作财产权的行使。而戏仿作品是否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犯,主要存在以下争议:

(一)“戏仿”作品与原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我国对作品的保护法律条款中,有条文明确规定,要维护作品的完整权,在内容和意义上不被偏解和歪曲。该权利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作品本身遭到改变,另一个是由于其他方面的使用导致作者的名誉与声望受损。对作品完整权的立法保护,不仅仅是为了完善著作权,也是为了维护作者的人格权——作者创造了作品,那么也只有作者本人拥有该作品修改的权利,除此之外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对作品内容进行修改。这项权利的中心内容在于禁止随意歪解、改动他人作品的违法行为,因为这种行为会损害到原作者的名誉和市场价值。这样看来,戏仿作品并没有侵犯原作品法律保护的作品完整权。而且一旦导致了原作品的作者名誉的损害、原作品本身的市场价值的降低,那只能是戏仿作品指明了原作品自身存在的不足,使潜在受众意识到作品的缺陷而不愿意购买,并不是戏仿作品的传播造成的,而是原作品本身存在的纰漏导致的,戏仿只是对客观事实的再现。

(二)“戏仿”作品与原作品的复制权

复制的方式有:对文字作品交由出版社出版,对声像作品进行录音录像、重新拍摄等。除以上这几种复制方式外,还包括手抄、刻光盘、用打印机扫描、网络作品通过互联网技术下载到电脑端等。生活中,戏仿作品是否构成对作品复制权的侵犯,常常引起人们的争议。但是复制权在侵权要件上,主要是要求对原作品无改动的复制和再现,而戏仿作品是会对原作品进行,有选择性地剪辑和引用原著作的题材,是为了另起他意重新设定一个新的核心价值,这是在一些改进的作品中经常使用的方法,并非构成复制权的侵权要件。且我国的《著作权法》有条文规定:如果是处于学习或者个人欣赏的原因,是可以对别人的作品合理使用的,这完全合法,所以引用行为是合理的使用行为,受《著作权法》保护,并不构成对原作品复制权的侵犯。

三、“戏仿”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外国关于“戏仿”作品合理使用的保护与限制

1.美国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

在美国,如何区分戏仿作品是否合法,主要由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使用者是否为了在商业市场上谋求一定的经济利益;二是被使用的作品是否具有绝对的原创度,还是仅仅是大量使用一些大众都有普遍认知的材料;三是被使用的内容的范围,是否占了原作品的绝大部分内容,使用的内容是否是原作品核心的部分;四是该使用是否构成对原作品市场的潜在影响,即使用是否会影响原作的市场销路。纵然上述四条标准为戏仿行为提供了一些法律依据,但这些标准本身带有的概括性和灵活性的表述,使得很长一段时间内,戏仿并没有在依法使用的框架内获得充分的尊重。美国判例法的传统较好地规避了这一难题。1994年“漂亮女人案”后,联邦最高法院以判例的形式明确,戏仿能够采用合理使用对抗版权侵权指控,这使得戏仿作品在美国法律保护范围内找到了一席之地。

2.大陆法系国家对合理使用的规定

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立法中并没有如何合理使用的概念,而是在法典中明确将戏仿规定为原作者著作权的一种限制。瑞士《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为了创作戏仿作品或者与之相仿的作品可以借用已存在的作品。”西班牙《知识产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一部已发表作品进行模仿性滑稽表演,不应当被视为需作者同意才能进行的改编。”在法国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上有规定:如果作品向外界公开发表,那么作者就不可以限制外界的模仿、引用等行为。可以说,法国不认为讽刺是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在欧盟国之间,各个成员国之间甚至都达成了共识,都在自己的国家法律中规定了对原著模仿是合法行为的法律条文。

(二)我国关于“戏仿”作品相关立法的保护和现状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中没有对戏仿是否合理合法作明确的规定。可以说在我国法律上没有法律条文对戏仿作品给予保护。但是在《著作权法》第十二项“权利的限制”中,对合理使用进行了阐释。

虽然《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著作权的例外和限制,但仍然显示得较为粗糙。其中对如何鉴别是否是合理使用举了一些例子,不过这些例子不够具体,对行为的判断没有具体的界限。另外,关于著作权的法律制度,我国相比起美国,没有对合理使用制定一个判断标准,而法院进行判定的时候,只能依据相关法律中列举出的权利限制情况,结合自己的理解,对合理使用作出定义和判断,这样会造成法理与事实的脱节,降低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在后续的执法过程中很可能会导致执法难的问题。

(三)“戏仿”作品法律保护措施建议

1.将“戏仿”列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将戏仿这一类作品的市场评论也作为我国的《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中的保护对象,这一点也很关键。对于如何针对戏仿作品建立一系列的规定和法律条文,使其能够合理使用,我们可以考虑美国等国家的法律规定,在结合我国的社会情况,订立一些适用的法律条文对戏仿作品的合理使用进行规定。但戏仿作品在形式上既包括文字作品、影视作品、音乐作品,也包括美术、雕像、摄影等艺术构成,因此如果把戏仿作品作为一个新的作品形式单独列入法律中,可能会导致戏仿作品的有关法律规定与著作权中很多的法律保护对象产生重复。因此,戏仿作品应当作为对著作权权利限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受到保护。而戏仿由于常常涉及原作品的利益问题,所以对其的明确定义是关键问题,要对戏仿作品的传播、改造等加以规定,以免戏仿作品在改动传播的过程中损害到原作者的经济、名誉利益。

2.完善“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

从上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出,我国对戏仿是否合理使用的规定还没有一个系统的条文予以明确,这导致了执法部门在面对这些案件的时候,工作效率的低下和执法成本的提高。这对法律公正地平衡双方合法权益的职能实现不利,难以促进资源的合理使用。所以,对戏仿作品应该要有规定,只允许其在一个合理的尺度内获得相对自由的修改权,通过完善法律制度的方式,解决现在我国法律对该内容的空白和模糊现状。在合理使用情形的立法方式上,可以借鉴美国对合理使用规定的四原则,在我国现有法律列举式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概括式的方式进行立法。细化戏仿合理使用具体情形,结合其他国家对如何鉴别合理使用作出适应我国国情的立法更改。

3.正确对待“戏仿”:保护的同时加以限制

我国对戏仿作品规范和限制的缺失对原作者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对原作品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因此,逐渐完善戏仿作品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大势所趋。一般情况下,戏仿的对象都是具有一定市场反响的作品或者知名度的作者,因为市场反响越好的作品,进行戏仿的价值就越高。戏仿的程度越高,越容易吸引大众的注意力,这些特质导致了戏仿作品容易引发侵权行为。如何鉴定戏仿和盗版,需要我国法律法规不断地予以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既保护好原作者的合法权益,又能促进戏仿作品的健康发展,最终让大众受益。

(作者单位: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猜你喜欢

戏仿著作权法法律
素描喜剧: 预期违背、 共鸣制造与戏仿表达
新《著作权法》视域下视听作品的界定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论版权转让登记的对抗效力——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第59条
“三国杀”背后的文化分析及启示
论对“一台戏”的法律保护——以《德国著作权法》为参照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开门立法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