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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经营适应货运承运清算模式分析

2018-11-22鲁志伟

铁道货运 2018年11期
关键词:企业

鲁志伟

(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 收入稽查处,河南 郑州 450052)

0 引言

铁路运输生产具有“设备联网、生产联动、统一指挥、部门联劳”的特点,为确保铁路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建立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铁路货物运输清算秩序,大力拓展货物运输市场,促进效率和效益提升,真实准确反映经营结果[1]”,铁路部门积极构建科学、合理、高效的收入清算体系,2018年1月1日实施《铁路货物运输进款清算办法(试行)》(铁总财[2017]333号)。

货物承运清算是建立以运输企业为主体的清算体制,突出强调“承运企业取得全程货物运费进款(含集装箱使用费和篷布使用费,不含外企业运价高出部分)”(以下简称“承运运费”),以及“按计费工作量和对应清算单价按票向提供服务企业付费”。 货物承运清算办法的“新”主要体现在2个方面:一是承运运费收入的取得。货物承运清算办法规定“承运企业取得全程货物运费”,这是承运清算较以前清算办法一个重要的变化,它鼓励运输企业向市场要效益,提高运输市场占有份额,即多装车、装好车,企业就能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突出了运输企业从市场取得全部运费收入的行为,并通过为提供服务的企业进行付费获取企业的结余,这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二是清算付费方式的变化。货物承运清算办法规定“按计费工作量和对应清算单价按票向提供服务企业付费”,即承运企业取得承运运费后,通过向提供服务企业付费后,所得的就是企业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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