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法律视角下死亡权的解析

2018-11-13杨宸宇

新生代 2018年17期
关键词:生命权行为主体安乐死

杨宸宇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黑龙江哈尔滨 150080

一、死亡权国内外研究溯源

国际社会对于死亡权的探讨可追溯到20世纪20年代末期,初期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危重临终病人的安乐死范畴。在此之后,20世纪60至70年代病人权利运动达到高潮,并于1973年由美国医院联合会发布《病人权利法案》,并明确规定病人有拒绝治疗。

由于医疗技术的发展,尤其是维生医疗器械的使用,使得部分病人依靠技术和器械的辅助维持生命,但其中相当一部分病人也在持续受到病痛的折磨并有意愿结束这种状态。因此引发了社会公众关于医疗维生方式的合理性以及对死亡权利的思考。

我国关于死亡权的探讨始于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而使死亡权问题真正走入大众视线是1991年王明为重病母亲实施安乐死事件,引起社会对安乐死及死亡权利的广泛议论。目前我国并没有对死亡权有明确立法,但在我国宪法中对于人格权保护的规定提供了死亡权利的法理运行空间。

二、死亡权的法理证成

关于死亡权的合理性的证成,主要停留在伦理学范畴,通过对人格尊严和生命价值的论证,以康德道德哲学为理论基础在道德上证成死亡权。在法律上对死亡权证成,多以自由、权利内容等法律价值的维度展开。死亡与生命经常作为一对概念出现,而这种逻辑会导致两者概念对立,从而无法明晰两者之间的关系。死亡是生命的一种状态或者是表现形式,与之相对的状态是生存。死亡作为生命与之俱来的一种不可逆转的终端状态,其实现不受任何因素的制约,是生命本质的初源属性。从权利延续状态上分析,死亡权不能与生命权割离,因此生命权应该涵括生存权利和死亡权利。生存权是生命存续期间的权利表现形式,死亡权是生命消亡后的权利表现形式。从法律方法上证成了死亡权是基本人权,应该予以承认并保护。

三、死亡权的法律内涵及特点

(一) 死亡权的法律内涵

死亡权涉及的生命的根本权益,为避免死亡权利的滥用,因此对于法定死亡权利所调整的内容应以审慎的态度加以考察和限制。

“死亡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是法定权利的价值基础。”通过法律对死亡权进行规制后,其内容较为复杂,内涵较丰富。

安乐死作为死亡权诉求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其本意源于希腊语,意为“幸福的死亡”。现代安乐死的定义为通过某种手段使临终病人免受痛苦结束生命的过程。安乐死针对的是临终病人,其主体具有特定性。其目的为消除痛苦,减少折磨。通过对安乐死概念的分析,可发现安乐死行为所做的是一种死亡状态上的选择,而并非是放弃生命的单纯行为。由此可见,在安乐死方面死亡权体现的是一种对死亡状态的选择权,选择怎样的死亡状态也是死亡权所涵括的。安乐死权是死亡权中的一种可法定化的权利。是通过对安乐死的探析,将死亡权等同于生命权的放弃的论述,认为死亡权其本质在于死亡的这个结果,显然是谬误的论断。

自杀行为也是死亡权探讨的重要对象之一。自杀从社会学层面来看,是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原因复杂多样,涉及心理、家庭、社会、个人性格等诸多因素。学界有将死亡权理解为自杀权,认为死亡权的主要实现途径都是自杀行为的衍生形式,死亡权即是自杀权。该观点认为安乐死也属于自杀的一种,归类为他人协助的自杀的行为中。自杀相对于安乐死区别主要体现在行为主体和行为目的上。自杀的行为主体是不特定人群,而安乐死的行为主体是遭受病痛折磨的临终病人。自杀的行为目的是寻求死亡的结果,而安乐死的行为目的是选择死亡状态,以免受更多的痛苦。且安乐死是一种不妨害他人权利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自杀是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影响的行为。自杀从法律的层面来看,是单纯的个人行为,是对人格权的一种否定评价行为。而死亡权是对生命和人格尊严的一种保护,自杀行为与此相悖。自杀行为无法从法律权利角度来将自杀划分在死亡权的范畴内,属于死亡权的自然权利部分。

通过对死亡权调整对象——安乐死以及自杀的分析,能够得出死亡权的基本法律内涵。其一死亡权不只是对生命权的放弃,死亡状态选择权是死亡权的主要内容。其二死亡权在法定化条件下,呈现出权利边界缩小的状态。

(二)死亡权的特征

死亡权作为一种特殊权利,与其他法定权利有着性质上的差别。有其自身的独有的特征:

1,死亡权是一种相对权利。死亡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人群,范围较为有限。仅对罹受病痛折磨治愈无望等待死亡和仅依靠维生器械维持生命的病患

2,死亡权是一种衍生权利。死亡权是生命权的衍生推演出来的权利,属于生命权的一部分。

3,死亡权是一种复合权利。死亡权的复合性,体现在权利渊源的复合和权利表达的复合。死亡权糅合着哲学、伦理学、宗教学渊源,在权利的设定上即有原生性又有救济性,呈现出复合型权利性质。

四、结语

社会和科技的日益进步,为人类生存生活提供了各种便利条件,也带来了飞速发展同时产生的问题。“死亡权的提出是社会各方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是人类面对死亡的一种权利诉求,有其植根的土壤。死亡权在今后的的立法及法律实践活动中,应严格的进行论证和检验,避免死亡权利被非法利用,从而构建与社会相适应的关于死亡权的法律制度。

猜你喜欢

生命权行为主体安乐死
论胎儿生命权的宪法保护
语文课程三维目标新解
生命权的宪法保障
网络政治参与相关问题辨析
专利权与生命权如何平衡?——白血病患者陆勇案引发思考
甘肃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困境及解决路径研究
相守70年 同日安乐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