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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生态补偿与生态正义

2018-11-10罗仁骏

世界家苑 2018年10期
关键词:生态经济生态补偿生态文明建设

罗仁骏

摘 要:自巴黎协定开始确立签署并不断吸纳缔约方,到如今的正式生效,在这个全球联系愈加紧密的时代,生态问题也愈发全球化,这种情况下如何更好建设生态文明,如何更好更实际的实现生态补偿与生态正义,是非常迫切的问题。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生态补偿;生态正义;生态经济

《巴黎协定》已经正式生效,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理念也逐渐普及,相较于上个世纪的观念,如今的人们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上又有了更深一步的认识,如何处理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也得到思考和广泛讨论。那么在进行了大半世纪的无生态限制的经济发展之后,如何更好更实际的进行生态补偿,实现生态正义,以建设生态文明,就成为了非常迫切非常实际的问题。

1.什么是生态补偿和生态正义

到目前为止,对于生态补偿,国内外尚未有明确的定义。国内一些学者的研究,如《生态权利与生态正义》《从生态伦理到生态文明》等,都提到了“生态补偿”一词,不同的是,一部分人认为生态补偿是在为生态权利付费,即对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保护所获得效益的奖励或破坏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所造成损失的赔偿,当然也包括对造成环境污染者的收费。而一部分则认为生态补偿是为体现生态公正,不仅要在人与人之间合理分配环境权益和义务,也要深刻考虑人与自然间的公正关系。现今可以认同的是生态权利应该被看作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生态权利是一种特殊财产权利。人的生态权利来自于或衍生于人的生存权利,公民不仅拥有生存的权利,而且其生存环境也同时应该不断地得到保护和优化。同样的,人所生活生存的自然环境同样拥有其生态权利。

生态补偿本质上是经济学上的思考,将生态权益经济化并于定性定量,更进一步思考。比如经济学中的“外部性”,本身是指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动和决策使另一个人或一群人受损或受益的情况,而在生态经济学中,当一个人或厂家保护了环境,增添了成本的情况下,却没有回报,那么这种行为必然会减少,同样一个人或厂家做了破坏环境的事,对发生的结果不负任何责任的时候,这种行为不受节制,且容易增多。

而生态正义现今同样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可以认知其为一种正义观,将正义延伸至生态环境中,即个人或社会集团的行为符合生态平衡原理,符合生物多样性原则,符合世界人民保护环境的愿望和全球意识,符合“只有一个地球”的全球共同利益,特别是符合为子孙万代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观。

2.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生态补偿和生态正义

如今环境资源趋于贫乏,环境污染仍然严重,生态系统逐渐退化,全球都面临着严峻的生态考验,于是各个国家都逐渐行动起来,愿意承担治理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所以生态文明建设不仅仅是一个国家一个文明的问题,而应当是整个地球所有人所有文明汇成一股力一个地球文明的努力来面对和解决。只要其中一个国家一个文明的生态环境最终受到毁灭性打击,必然会逐渐影响到周边国家乃至全球。而《巴黎协定》的正式生效也意味着各国正式就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治理保护等目标进行实际的努力。而在国内2012年11月的党的十八大会议,做出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从可持续发展观时还以发展为基础,可持续性为重点到生态文明建设以建设为基础,生态文明为重点,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在面对这个严峻问题时态度的逐渐转变和对更深层次更新情况的思考,从“发展”到“建设”,体现了解决生态问题不能仅从发展角度看问题,而已触及根部,从头建设,万丈生态高楼皆从地底基石而起,在过去谋求经济发展国家富强的几十年甚至几百年里,没有考虑生态文明基础就使得如今生态文明从头建设。

2.1以生态补偿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无论是狭义还是广义的生态补偿理念,都针对了生态权益为基础,那么在现今的生态文明建设中,生态补偿的实施同样应当以生态权益的实施为基础,即明确每个人每个厂家的生态权益。从“外部性”的角度来看,应当加大监管和赏惩的力度,对有益的生态行为予以保护和促进,对有害的行为予以制止和惩罚,这固然只是大道理,仍流于表面,且实际中没法严格实施。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将生态相关明确于法律是十分有必要的。从“公共物品”的角度来看,制止“搭便车”的行为应当受到制止和监管,环保行业和易污染环保的相关行业如化学,金属等行业,更应着重考虑。

2.2以生态正义来奠基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扎根于生态文明,而文明的基础是人,生态文明建设不仅着手于重点公司重点行业,还应当深入人群,构建起实际有效的生态文明观,引导人们追求生态正义,意识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国家应当实施相关政策和方法,积极宣传生态文明意识,促进民族生态文明的建设。

3.结语

前文讨论现今生态文明建设中生态补偿与生态正义,一个是明确生态权益,分清相关联系,正确补偿生态;另一个是树立正确生态正义观,生态责任意识。在我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下,既要通过整体把控,积极反响,加强监管和奖惩推进生态补偿,又要深入群众,积极树立起生态正义教育。生态补偿和生态正义一个从国家到群众,另一个从群众到国家,这两大法宝切实能够对生态文明建设起到效果,或许可以说这就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两种互补的实施路线。

参考文献

[1] 李惠斌《生态权利与生态正义——一个马克思主义的研究视角》 《理论视野》,2008.5

[2] 余谋昌《从生态伦理到生态文明》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9.2

[3] 董燕燕《關于生态补偿与生态正义》 《改革与开发》,2010.7

(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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