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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岸四地跨境网络犯罪对策研究

2018-11-10杨文才

世界家苑 2018年10期
关键词:网络犯罪共享合作

杨文才

摘 要:随着网络社会的飞速发展,网络犯罪不断出现,基于其取证上的困难,网络犯罪打击有一定难度。近年来,跨境犯罪分子开始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从而出现了跨境网络犯罪这一新兴犯罪形式。跨境网络犯罪,主要是在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之间实施,犯罪分子利用二岸四地间合作上的疏漏逃避打击。打击跨境网络犯罪,需要进一步加强二岸四地间的警务合作与交流,提高四地警方的快速取證和固定证据的能力,实现情报信息资源共享。

关键词:网络犯罪;四地;合作;共享

随着国际互联网络的飞速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之必需,社会也已正式宣告进入网络时代。网络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网络也被一部分违法犯罪分子所利用,高科技的网络犯罪不断出现。本身网络犯罪就有取证难等诸多打击上的困难,部分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跨境实施网络犯罪,打击难度更大。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地区间法律制度差异,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之间的跨境网络犯罪有上升趋势,亟需加强警务合作予以打击。

一、跨境网络犯罪的种类

跨境网络犯罪,是指同时具备网络和跨境二个要素的犯罪。跨境网络犯罪既具备一般网络犯罪的特点,其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又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情形,其主要特征是犯罪要素跨越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文章探讨的跨境网络犯罪的范围仅限于二岸四地,即跨越内地和港澳台地区的网络犯罪。

(一)通过网络实施的传统非跨境犯罪

这类犯罪是指原本在一个地域就可以完成的普通刑事犯罪,但由于网络犯罪的虚拟性打破了地域的限制,使得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发生分离。比如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网络勒索和网络淫秽色情表演等犯罪。网络赌球是较早发生的跨越粤澳两地的网络犯罪。在2010年公安部公布的十大网络赌球犯罪典型案例中,就有四起是跨境赌博犯罪。

(二)利用网络实施的传统跨境犯罪

这类犯罪是指传统上需要跨越边境才能实施的犯罪行为,如走私、跨境贩毒等犯罪。这种犯罪往往利用网络购物平台交易、支付宝付款、快递公司送货等途径,使得网络成为传统跨境犯罪扩散蔓延的新方式,犯罪行为人不必跨出边境便可以完成犯罪行为。近年来兴起的跨境洗钱犯罪,为二岸四地的犯罪分子把钱洗白提供了机会,频繁的资金流出流入,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属于洗钱犯罪的资金。

(三)通过网络实施的新型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具有高科技性、高智能性特征。随着经济及互联网的急速发展,不法分子的犯罪手法迅速与网络科技结合起来。在网络经济犯罪中,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篡改输入数据、非法修改程序、越过控制程序、控制信息传递线路和模拟程控输出等方法实施各种经济犯罪,包括网络传销、信用卡诈骗、电信诈骗等。

二、二岸四地打击跨境网络犯罪存在的困难

(一)管辖权难以确立

根据“一国两制”原则,港澳两地在立法、司法方面享有相当大的自治权,而台湾更是有自己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各法域之间法律制度上的差异往往成为打击跨境网络犯罪难以突破的瓶颈,也是司法实践当中面临的主要难题。以网上赌博为例,由于赌博行为并不是在每个区域都是犯罪行为,又由于网络跨境十分容易,涉案人员往往在赌博非犯罪区域(例如澳门)注册赌博网站,进行犯罪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内地就不能对建立在澳门地区的网站行使刑事管辖权。

(二)跨境网络犯罪取证困难

跨境网络犯罪侦查主要是提取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取证困难主要表现在包括:一是收集到的电子证据的唯一性很难鉴别;二是电子证据本身的脆弱性,一旦损毁,就无法重现;三是电子证据形成证据链的过程比传统证据更为复杂,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需要进行专门的鉴定;四是二岸四地执法和司法机关的设备、技术水平认定标准都会有所不同。

(三)跨境网络犯罪侦查程序问题

跨境网络犯罪案件侦查必须严格按照二岸四地的法定程序进行,由于四地侦查程序的法律规定上的差异,对跨境网络犯罪的侦查充满了不确定因素。内地警方办案需要到港澳如地区调取电子证据时,需要申请当地的授权法令。由于四方法律体制上的差异,电子证据的获取往往涉及大量而繁琐的司法协助和委托取证程序,而电子证据具有易失性、脆弱性等特点,这样繁琐的申请程序,难以满足电子证据收集的及时性要求。

三、打击跨境网络犯罪的对策

在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网络犯罪瞬间便能跨境越界,入侵世界各地。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仅凭一己之力都难以有效打击跨境网络罪行。多年来,内地和港澳台地区一直致力联手打击跨境犯罪,四地警务合作框架逐步搭建。

(一)加强二岸四地间警务合作与交流

1﹒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进行合作

国际刑警组织是各国刑事警察机关打击跨境犯罪的重要合作平台。1984年,中国加入国际刑警组织;1987年1月,为适应打击跨境犯罪的需要,经公安部批准,广东省公安厅设立了国际刑警广东联络处。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进行合作的通道畅通,合作内容更加丰富。内地与台湾地区,近年来的跨境网络犯罪也不断涌现,而内地与台湾方面,直接的警务协作更少,打击跨境网络犯罪尤其需要国际刑警组织的协调。

2﹒开展工作会晤

随着四地交流的更加密切和跨境犯罪的增多,内地与港澳台警方的合作更加深入。定期与不定期的工作会晤是四地警方直接沟通的主要形式,内地公安机关主要是广东公安机关与香港、澳门警方已经建立起完善的高层定期警务会晤工作制度,以及不同层次的长效合作机制。通过会晤,四地警方能够及时了解和研判四地治安形势,总结合作经验,更好地联合打击跨境犯罪活动。相对来说,内地与港澳的合作较为成熟,但在与台湾方面的合作上,还有所欠缺,需要双方的警务人员在可能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强合作与交流。

3﹒进行情报合作交流

情报合作交流对于打击跨境犯罪至关重要,侦查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能够跟踪掌握实时动态信息,并通过及时的研判获取有用的情报。内地和香港之间的情报共享机制始于1997年的粤港澳首次刑侦主管会议。此后,三方情报合作交流逐漸深入。在台湾加入二岸四地警务合作之后,进一步压缩犯罪分子的作案空间,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必要的刑事追究成为可能。

(二)缩小各方法律之间的差距

由于四地规制网络犯罪的法律存在较大差异,在短期内很难建立国际通行或相对统一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这也是犯罪分子实施跨境网络犯罪最主要的原因。在坚持一国两制的原则下,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应完善当前相互协助的程序规则,缩小各自立法上的差距,协调跨境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冲突。当前二岸四地间的跨境网络犯罪,主要集中在赌博、诈骗、色情等违法犯罪种类,四地间完全可以在既有基本法律制度内不作大的调整的情况下,在主要的犯罪种类上实现认识一致,由主侦查地办案人员进行侦查和办案,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三)提高跨境网络犯罪的识别及取证能力

网络社会是技术主导的社会,跨境网络犯罪具有高度的技术依赖性。虽然网络数据易失易篡改,但电子证据还有系统性、多元性及一定的可靠性等特征,办案人员如具备一定的取证能力,是可以有效采集与固定电子证据的。网络技术日新月异,四地应该定期对办案人员进行知识培训并提高其业务水平,对网络犯罪实行“以技制技”的策略。提高电子证据的取证能力是较为容易实现的,彻底解决取证难的问题,关键在于时效,快速的获取和固定证据是打击跨境网络犯罪之必需。

(四)建立跨境网络犯罪案件协查机制

首先二岸四地警方建立并完善四地间跨境网络犯罪信息平台,进一步增强信息共享和交流平台建设,及时反馈情报信息,协力追踪和锁定网络犯罪的来源。其次四地间要建立协助调查、取证机制,避免过多的程序或手续,力争在警务系统内建立直接的联系和沟通渠道。第三,要努力实现与台湾的警务合作。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内地与港澳的警务合作相对较为成熟,而内地、港澳与台湾的合作还较少,要在二岸四地警方的共同努力之下,才有望实现跨境网络犯罪分子在二岸四地间没有活动的空间。

跨境网络犯罪,是近年来新兴的犯罪形式之一,但其实施,离不开二个核心要素,即跨越边境和利用网络。在跨境犯罪加入了网络因素之后,取证问题成为了打击跨境网络犯罪的一大难点,但我们相信,随着二岸四地警方进一步加强合作与交流,进一步加强法律上的认知,跨境网络犯罪分子必定无路可逃,跨境网络犯罪土壤必将得到净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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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云南警官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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