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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破产法中劳动债权优先清偿之若干问题

2018-11-07赵凌

法制博览 2018年8期
关键词:破产法

摘 要:由于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对于劳动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优先权问题,规定还比较笼统,不够具体明确,所以在实践中遇到不少的问题。笔者建议,通过进一步立法,为完善破产法律制度,以及平衡各类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起到推动作用。

关键词:破产法;劳动债权;普通债权

中图分类号:D922.29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154-01

作者简介:赵凌(1982-),男,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

一、我国破产法律中对劳动债权优先清偿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在破产财产分配中,劳动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属基本原则

2006年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113条明确规定了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其中位于第一位的就是各类劳动债权。说明我国立法界早已确立了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基本属性,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这样的规定不仅可以使破产分配程序顺利进行,而且有利于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权利,促进社会的安定和谐。

(二)劳动债权与有担保债权地位优劣的历史发展过程

关于劳动债权和有担保债权,谁更能优先获得清偿的问题,在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实际施行过程中曾有变化。

首先,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就已明确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也就是说,在破产财产的范围划分上,是没有将设有担保物权的财产纳入其中的。因此,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获得清偿,其地位当然优于包括劳动债权在内的其他债权。

之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发展,以及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2006年颁布的《破产法》再次明确将有担保的债权所对应的担保物别除在了破产财产之外,因此,有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当然也就优于劳动债权。

二、我国破产法中劳动债权优先清偿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破产法》对于劳动债权优先清偿的规定过于简单

在现行《破产法》中,关于劳动债权优先性的问题,只有在113条和132条进行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破产法》的适用问题,先后出台了两部司法解释,但针对劳动债权方面的条文也很少。正是因为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够具体,存在漏洞,所以在破产程序的实施过程中仍会面临很多问题。

(二)《破产法》将全部劳动债权列入第一顺位清偿不尽合理

目前,《破产法》对劳动债权没有进行任何的区分,对于是否实行全面和无差别的保护上,没有进行具体和明确的规定。

首先,《破产法》中的劳动债权范围较广,包括工资、各种医疗、抚恤费用以及社会保险费用和补偿金等。但法律和现有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清偿的先后顺序。如果全部按比例分配、一视同仁,未必足够合理。

其次,对于劳动者的“工资”,需要进一步立法以细化和限制。

比如,是否将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之外的绩效工资、奖金、提成以及各种补助等全部都计入“工资”,从而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呢?如果工资的范围过于宽泛,最终计算得出的“工资”金额过高,笔者认为有矫枉过正之嫌,并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也超出了保护普通劳动者合法立法目的。

《破产法》之所以规定劳动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优先性,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存需求以及继续从事劳动等基本需求。如果实践中为劳动者设置各种高额的福利性或提成性质的经济报酬,且还能优先清偿,其作用和后果显然超出了上述基本目的。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如果对劳动者的勞动债权不加以区分和限制,通通列在第一顺位清偿,对于广大普通债权人是不公平的。

三、完善我国《破产法》中劳动债权优先清偿制度的建议

(一)对于《破产法》劳动债权优先清偿的范围和额度有所限制

笔者认为,为了平衡各方利益,保障广大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最大程度上的公平,应当对劳动债权的范围和额度有所限制。

对于各类有可能列入“工资”范畴的各类劳动经济报酬,为避免个别企业的管理层为私利而有意抬高各种不合理报酬金额,应对优于普通债权优先清偿的“工资”数额设定上限。具体可以参考当地和经济发展状况和平均工资水平来设定。如,将各类归口于“工资”范围的年度经济报酬上限设定为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超出该范围的,列入普通债权范围进行清偿。

此外,对于与劳动者基本生命健康权密切相关的工伤保险赔偿金、各类医疗费、抚恤金等劳动债权,则不应受任何时间和额度限制,理应对这部分债权优先清偿。

(二)细分破产法中劳动债权优先清偿的层次

目前我国《破产法》规定了优先清偿的劳动债权包括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经济补偿金共四大类。但法律对于上述劳动债权内部的先后清偿顺序,并没有进一步的具体规定。笔者建议,在对“工资”的额度和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用的优先受偿期限作一定限制的基础上,应按照以下顺序对劳动债权内部的清偿顺位进行细化:第一位: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第二位:工资;第三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第四位:经济补偿金。

[ 参 考 文 献 ]

[1]冯辉.破产债权受偿顺序的整体主义解释[J].法学家,2013(02):82-94+178.

[2]闫海.新破产法中税收债权问题研究[J].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8(02):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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