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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特殊的国际法主体

2018-11-07卢俊言

法制博览 2018年8期

摘 要:国际法的主体是在国际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人格者,能够参与国际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参与国际诉讼。国际法的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而特殊主体大致包括争取解放的人民、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处于产生状态中的国家、个人、法人以及法律上接近于国家的实体。这些特殊主体均不具有如国家一样完整的国际行为能力,但是基于国际立法实践和它们参与国际关系的事实,应当以发展的眼光看待这些主体,承认其国际法律人格。

关键词:国际法;法律主体;国际法主体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010-03

作者简介:卢俊言(1995-),男,四川成都人,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法学专业

一、国际法主体概论

对于何为国际法的主体,中外学者存在不同见解,对此给出了许多定义。比如王铁崖教授认为,“国际法主体是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的集合体”;伊恩·布朗利却没有强调“独立”,不过他认为国际法主体还必须“具有为维护其权利而提起国际诉讼的能力”;哈金斯认为,国际法主体是“能够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并被赋予在国际法上采取某种行为的个人或实体”。从实在法的角度来看,只要在现有的国际法上被赋予了权利或规定了义务的实体,均是国际法的主体。

对于“主体”这个概念,我们可以从法理学上考察其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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