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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责任对侵权责任法发展的影响

2018-11-07王静

卷宗 2018年25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发展

王静

摘 要:侵权责任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源于危险责任的产生,社会需要的是公平正义与责任感相互交织。之前的侵权责任法主要针对与矫正正义,提出的观点大多针对于有过错的责任,现阶段的侵权责任法由之前的矫正正义逐步的向分配正义过渡,对于有过错和无过错的责任分为两种进行归责。危险控制理论是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基础,危险控制理论明确指出危险责任主体应为对相应案件负主要责任的人群。过错责任可以根据损害程度的不同分为有责和无责两种,但是危险责任由于影响较广,因此一般均为有责责任。在传统的侵权责任法中第一项即为赔偿,但实际对于危险责任而言,并不应当注重事后的赔偿,而更需要预防对危险责任发生之后可能会造成的潜在危险的制止,在风险社会,危险责任主体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但是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对其进行产业保护,在法律制定方面也应当对于危险侵权法的上限予以标明。

关键词:危险责任;侵权责任法;发展

伴随工业革命,危险责任这个词语开始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由于科技的发展和经济日益的进步,很多新兴产业在改革升级的过程中可能会承担一些危险责任,现阶段的危险责任占侵权责任领域事件的绝大多数,而且仍存在比例上升的趋势。因此危险责任的划分以及多元化发展对于侵权责任法的进步也具有一定的双向促进作用。为保证相关创新型行业能够可持续发展,我国对于侵权责任法的完善也处于一种"救济"状态,对于并非有意危害社会的行业或者行为逐步的放宽政策,在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中,寻找符合相应危险责任发展点的侵权责任法条例。

1 危险责任对于侵权责任法发展的理论归纳基础

法律基础中的正义主要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两种,而在传统意义上的危险责任是以矫正正义作为理论法律基础的。传统意义上认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合作,一旦一方率先毁坏约定以一种不平等的方式收到更多的利益,则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另一方造成不公平的影响,这种在负责任之前处于公平的状态,但在负责任之后处于不公平状态的正义属于矫正正义,近期定义的危险责任更倾向于在负责任之前即为一种不公平的状态,在基于不平等信息的基础上仍打破规则,通过破坏分配来破坏公平,这属于分配正义。因此现阶段的侵权责任法理论基础由原来单纯的矫正正义过渡为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并存的基础。

侵权责任法在实行的过程中需要对受保护人和侵权人双方的利益均作出一定的平衡处理,在保证侵权人自由人权的基础上,要给予受保护人一定的经济补偿或者增加其他的社会利益。再对侵权人判定责任之前,可以基于侵权人一定的缓冲时期,探究侵权人是否真正的存在某些过失行为和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侵权人可以免除责任并上诉的机会,这样在事件的调查过程中更融入了公平性的元素。判定主要分为三种标准:第一种属于所做事件属于侵权人的自由范畴,并不受到法律和社会道德的约束;第二种属于所做事件受到道德约束,但并不触犯法律条例;第三种类型指危害责任已经达到法律层面,必须通过相关法律武器对于侵权人进行一定处理才能平息事件。根据三种标准的评定不同,在侵权责任法中的处理要求也不同,一旦触犯道德约束,侵权人需要通过赔偿和道歉的方式对于保护人进行一定的解释,如果一旦触犯法律,需要借助法律武器,在社会层面上宣扬正当思想,防止危险责任与侵权责任法并不能很好的融合发挥作用。

2 责任主体在进行危险责任时的责任影响

危险责任的评定已由原来的过错承担逐步变为了无过错承担和过错承担两种。危险责任的发生可能会存在一种矛盾的现象:侵害人没有过错,受害人也有过错,但是由于侵害人的某些原因对于受害人造成一定的损失,正如社会上经常提到的"误会",之前的侵权责任法是按照过错来划分责任的,如果出现上述类似的情况,侵害人由于并没有进行直接的过错因而可以不负责任,这就对于受害人而言存在极大的不公平性,社会为消除此部分的不公平性,开始采用有责任和无责任双向划分,尽管不是损害人直接由于过错造成受害人的损失,但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潜在的因素造成的,因此,损害人也需要受到一定的处理。

危险责任的主题一般指的是进行危险作业的人或者调控危险物品的人,例如机动车的驾驶人,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可能会对于行人和道路造成一定的潜在危险责任,因此机动车的使用人就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的直接危险责任主体,而非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某些从事高危作业的工人,在作业的过程中对于用户的物品造成损坏,需要承担相应的危险责任,还有一些化工工厂,仓库中如果储存大量的高危药品试剂,需要做好防护措施,一旦造成相应的泄露或者其他危险行为对于周边居民和环境造成相应的危险需要承担相应的危险责任,但政府为了保护相关高危行业不受市场模式的冲击,对其提供相关的政策扶持,在危险责任中并不是一味的由危险责任主体承担全部的后果和责任,根据发生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进行一部分的免责,由于危险责任的危险源以及危险程度均不相同因此并不具有统一化的标准,而是根据相应的受害人的反应和态度决定。例如,由于战争造成民事核设施造成相应的损害,不需要危险责任人负全部责任,对于战争只能属于不可控因素,對于不可控因素的调节属于免责事由。

3 危险责任对于侵权责任法功能中的影响

侵权责任法可以分为补偿,惩戒和预防三种功能,补偿主要指的是对于受害者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通过安抚人心的方式消除危险责任在社会中的影响,防止发散性的扩散消极因素。惩戒主要是指对于某些危险责任主体对于自身行为并没有进行约束,而造成的相关消息的社会影响,通过警告的方式来防止恶劣的影响蔓延。预防主要指的是对于危险责任主体可能导致的未来社会影响提前做出预防措施,防止造成大规模的社会危害。传统模式下将补偿作为首要的功能进行宣传,造成的社会影响是越来越多的危险责任主体在实施危险行为时并不考虑后果,认为只要在事后能够进行相应的赔偿,即可逃避相应的责任。这种将补偿作为侵权责任法首要功能的看法已经不符合时代的潮流,与社会发展最大化为考虑的出发点,应当将侵权责任法中的预防放在首位,预防不仅仅指的是危险责任主体对于社会造成危害的提前准备措施,更指得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延续和宣传。危险责任主体制并不是以补偿为首要目的来进行宣传和免责的,最主要的是能够利用侵权责任法使更多的人意识到危险责任在身边,及时的预防,在危险发生之前能够得到相应的制止才是最好的结果。

4 结语

伴随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危险责任萦绕在我们的身边,事故会导致相应的纠纷,但是处理的最主要目的并不是利益上的偿还,而是心态上的远见。通过警示和相应的宣传来达到预防的目的,危险责任可能并不能避免,但是在归责的过程中要考虑相应的自由人权,危险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也对于侵权责任法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在目前危险责任多发的情况下,需要逐步的对于侵权责任法进行完善。根据社会的实际情况采用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并存的法律基础,有过错追逐和无过错追责并存的追责模式,对于相应的危险责任进行评定。

参考文献

[1]丁凤楚.现代侵权责任法上的危险责任研究[J],民法学说与判例分析,2016(12):12-14.

[2]郭明瑞.危险责任对侵权发展法的影响[J],烟台大学哲学学报,2015(08):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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