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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2018-11-07张相赫

卷宗 2018年25期
关键词:民商法电子商务创新

张相赫

摘 要:21世纪以来,网络技术得到了空前发展,促使电子商务走进了人民群众的生活中,改变了我国传统交易模式,为民众提供了很大方便。但在电子商务运行过程中,对网络的依赖程度较高,由于网络中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这为电子商务发展也带来一定影响。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必须落实好民商法改革,制定出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从而改善电子商务在发展中的不利局面,确保人民生活质量得到真正提升。

关键词: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民商法;创新

1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并且已经涉及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线上交易数字化进程日益推进。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过程简单快捷等优点,越来越多的实体商家开始转向线上发展模式,这就进一步加速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但是电子商务对网络有极大的依赖性,这反而限制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不断创新民商法并将其与电子商务结合起来有利于改善电子商务发展的不利局面。因此,加强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创新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电子商务的发展概述

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依托计算机程序开发为基础,以商品经济基本交易链为结构,在虚拟空间中建立的新型经济活动,电子商务运作的主要依据是网络交易圈,不断进行虚拟经济运作体系完善,形成商品交易、合同保障、产品服务三位一体的金融交易体系。基于民商法的视角,将电子商务的发展分为:商品交易前阶段、交易谈判与合作阶段、履行交易合同阶段、以及后期保障阶段。为了充分发挥电子交易中民商法管理的作用,建立公平、安全、稳定的交易环境,必须做好电子交易迅速发展过程中的法律保障。

3在微媒体时代中,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具体应用

3.1在交易之前的应用

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买卖双方都需要各自进行交易准备。买家要根据自身需求来选择合适的商品,并根据商品基本信息来寻找最满意的消费对象,这其中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产品的价格、数量、送货方式等,通过这些信息的确定,最终找到最合适的商品和商家进行交易合作。对于卖家来说,在交易之前需要将自己产品的信息发布到电子商务平台中,利用图文结合的方式,将产品特征和特点等信息清晰的呈现出来,并通过各种各样的活动来吸引顾客。民商法在交易之前主要是保证卖家产品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实现了整个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稳定性。

3.2电子商务交易进行阶段

电子商务交易进行阶段就是买家和卖家就双方的交易进行商谈的过程,这一过程完全是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的,买家和卖家在商谈中需要对进行交易的商品进行更加详细的磋商,包括商品的价格、数量、质量、交易时间等事项。因为电子商务平台具有虚拟性的特点,所以在平台进行的交易必须要有合约作为保证,如果一方违约就需要追究其责任,从而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电子商务交易合同完全受民商法的保护和支持,如果买家和卖家就交易达成一致,双方可以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通过EDI模式交换电子合同签名,这样就完成了整个交易。

3.3交易合同的履行和索赔

在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绝世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中的物流信息查询,来对产品运输情况进行实时跟踪,在产品运输过程中,如果其中一方违反了合同中的规定,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损失进行赔偿。在我国现行的民商法中,电子商务与实体交易的内容大体相似,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实现通用。但在电子商务中,由于加入了网络因素,现行的民商法的内容上存在漏洞,所以我国民商法必须在内容上得到有效创新,提升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法律效益,才会为电子商务带来安全健康的发展机会。

4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措施

4.1创新确立民商事主体的新型法律地位

随着微媒体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一方面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凸显出很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这也为民商法的健全和发展带来机遇和挑战。当前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严重的商务犯罪问题,在网络权利的救济方面也存在很多的不足,因此必须对民商法进行不断的创新。当前电子商务在发展的过程中诞生了新型的民商事主体,也就是基于电子商务平台建立起来的企业,这种企业对于民商法来说是全新的法律主体,与传统社会企业具有根本上的差别,因此在民商法的应用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当前民商法对这一新型民商事主体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因此在纠纷中无法进行有效解决。针对这一问题,民商法在创新过程中必须重视民商事的新主体,确立其法律地位,明确电子商务各主体之间的责任和义务,从而确定解决纠纷的有效措施。例如根据电子商务虚拟性的特点,必须对电子商务主体的身份进行明确,在注册时建立真实有效的身份,从而保障其合法性。另外,民商法在法律的创新建设中应该将电子商务的虚拟特点进行有效的引入,使民商法能够与微媒体技术有效结合,建立起具有电子身份的法律平台,使电子商务的交易环节完全建立在电子法律平台上,得到有效的监控。

4.2健全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环境

从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来看,许多违法行为客观存在,影响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电子商务交易流程在互联网上进行,具有虚拟性特征,该特征决定了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和交互性,同时也为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监管增添了难度。要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首先应健全相关法律环境,盡快弥补目前民商法中存在的漏洞。网络的虚拟性提高了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商品交易速度,具有传统商务不具备的优势,但一些不法分子也可以利用其虚拟性特点,“钻法律空子”,从事网络诈骗等活动,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在现阶段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建设中,应对电子商务交易合法性作出保障。比如在电子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计算机技术伪造凭证,与消费者签订不具备法律效益的合同,而普通消费者缺乏识别能力,发生交易纠纷时往往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此外,电子商务平台也面临着遭受病毒和黑客攻击的风险。在民商法创新过程中,不仅能要对各种电子交易犯罪行为作出明确划分,而且要完善监督和制裁措施,确保电子商务交易环境的安全性。

4.3建立网络权利救济的仲裁机制

电子商务的交易信息交流都是通过网络媒介进行的,可见电子商务发展对网络的巨大依赖性。当今互联网发展的全球化特征也让电子商务日益显现出全球化发展特点,这一发展趋势对电子商务有十分明显的促进作用。但是在全球化过程中也出现了经济纠纷,对此,民商法一定要建立网络权利救济的仲裁机制。当电子商务的民商事主体受到侵害时,民商法应该严厉惩处侵权者,并且对受害方给予一定的权利救济和补助,从而减少其损失的程度。比如,可以建立一个专门的权利救济基金,当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时,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就可以利用这项基金进行补偿。同时,应该加强网络权利救济基金的监管制度,监管范围应该涵盖基金的申请、发放和使用等全过程,从而防止中间出现骗取基金或者腐败行为的出现。

5结束语

总而言之,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了新的民商事主体的出现,但是,网络权利救济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而且电子商务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因此,在微媒体时代加强对民商法的创新对促进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魏莉.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与社会,2017,01:98-99.

[2]李宏斌.浅谈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博览,2017,26:93-94.

[3]郑建秋.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研究[J].法制博览,2016,35:274.

[4]陈雨晴.探析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经贸实践,2017,09: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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