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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等二原告与王某、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8-11-06王雅芸

山东青年 2018年8期

王雅芸

摘要:丁某某等二人由陈某某作为中介方,与王某签订《房地产交易协议书》。因丁某某始终未能提供物业费结清证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条件尚未成就,故王某未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首付款。因丁某某已构成违约,其王某拒绝支付首付款的行为系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故丁某某无权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关键词:房屋买卖;先履行抗辩权;合同解除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1日,原告丁某某与被告王某签订《房地产交易协议书》,约定原告将位于T县S街道石梁嘉亨湾樱花阁2单元402室(加储藏室一间)出售给被告,房屋成交价为136万元。协议第三条约定:甲方(原告)收到乙方(被告王某)支付的购房定金计人民币6万元(不另立据),经商定于2016年10月20日前预付房款计50万元(实际预付房款额的多少以收条为依据),同时立契,甲方交出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暂存中介方,由乙方办理转户并贷款。双方同时约定在房产过户后30天内付清余款。第五条约定:甲、乙双方各按交易额的2%作为双方信用保证金,甲方实付计人民币15000元,乙方实付计人民币15000元,共计30000元暂存中介方,待本协议完成时结算。第七条约定:上述房地产办理房产、土地等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由乙方负担。另一方(甲方)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及提供各种必需凭证。协议并对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房产中介方由被告陈某某在该协议上签字。协议签订当日,被告王某通过被告陈某某支付给了原告购房定金6万元(扣除原告信用保证金15000元后,被告陈某某实际支付了原告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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