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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某某与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2018-11-06胡国卫

山东青年 2018年8期

胡国卫

摘要:房某某与Y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就债权转为购房款达成合意。之后,Y房产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构成违约,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房某某可得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但不得就涉案房屋拍卖款优先受偿。

关键词: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效力;优先受偿;物权期待权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19日,原告房某某与被告Y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坐落于T县某商业中心财富国际小区A2幢601室房屋出卖给原告;被告应于2016年3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被告逾期交付90天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按已交付房款的5%支付违约金。被告Y房产公司并于合同签订当日向原告开具收款收据一份,客户名称为房某某、A2-601,金额为1336693元,并备注为现金。原告并与被告Y房产公司就房某某、霍某某、赵某某等人的债权本息合计1296692.5元转化为涉案房屋的购房款进行确认。

经审理查明:

现涉案的T县某商业中心财富国际小区A2幢601室房屋已于2016年11月28日被L市人民法院查封。

【裁判结果】

T县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房某某与被告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限被告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房某某购房款1336693元。

三、限被告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房某某违约金66834.65元。

四、驳回原告房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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